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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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目录目 录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一般规定.4 第一节 组织和管理.4 第二节 航空保安管理体系.5 第三节 质量控制.6 第四节 经费保障.7 第三章 航空安全保卫方案.7 第一节 方案的制定.7 、 第二节 方案的形式和内容.8 第三节 方案的报批和审定.10 第四节 方案的修订.11第五节 保存和分发.12 第六节 航空保安协议.12 第四章 运行安保措施.13 第一节 旅客订座和离港信息 .13 第二节 办理乘机手续.14 第三节 旅客及其手提行李.14 第四节 托运行李.15 第五节 托运枪支弹药.16 第六节 押解和遣返人员.17 第七节 携带武器

2、乘机.18 第八节 过站和转机.19 第九节 航空器地面安全保卫 .19 第十节 航空器清洁工作的安全保卫 .20 第十一节 航空配餐和机上供应品 .20 第十二节 航线评估.21 第十三节 对外航的安全保卫要求 .22第十四节 信息报告.22 第十五节 其他规定.。.24 第五章 应急措施.24 第六章 法律责任.27 第七章 附则.。. 31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执行,最大限度保证旅客、机组、航空 器和公众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 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

3、公共航 空运输企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境外航空运 输企业,以及与公共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公共航空运输企 业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统一管理, 指导、 检查和监督各项工作。 具体职 责包括但不限于:(一) 督促和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实施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 卫规划 ,建立和运行航空保安管理体系;(二) 审定客运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以下简 称“安保方案” ;(三) 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职责, 指导公共航空 运输企业与机场管理机构等民航运营单位建立协调和沟通的渠道;(四) 督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保证其安全保

4、卫工作得到必需的资 源,包括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等;(五) 监督检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基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 符合航空安全保卫的规定和标准;2(六) 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航空安全保卫培训计划, 并监督执行;(七) 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运 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查找并指出漏洞和缺陷,提出整改意见;(八)收集、核实、分析关于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 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威胁评估, 并指导、 部署分级防范工 作;(九) 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 促进公共航空运 输企业及其航空安全保卫部门采用这些措施;(十) 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涉及公共航

5、空运输企业的航空 保安事件、飞行安全事故。第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 卫工作实施指导、 检查和监督, 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具体职责包括 但不限于:(一) 对辖区内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执行航空安全保卫法规标准 以及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二)审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安保方案并监督执行;(三) 审查辖区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预防和处置劫机、 炸机或其 他突发事件的预案,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 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辖区内涉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的航空保安事件事故、飞行安全事故。(五) 指导和监督检查辖区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承担的民用航空3安全检查工作

6、;(六) 审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的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方案 和培训大纲,并监督执行。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 工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其运输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 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承担直接责任。第二章 一般规 定第一节 组织和管 理第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置并任命负责航空安全保卫工 作的副总经理,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执行安保方案, 并直接向总经理负 责。第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航空安全保卫机构,接受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主管部门(以下 简称“航空保安主管部 门” )的行业管理,执行航空安全保卫规定,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航空

7、 安全保卫工作。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的规模设置满足航空安全保 卫工作需要的岗位并配备足够的人员。第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应当设立相应的航空安全保 卫机构, 基地等分支机构也应当设置相应机构或配备人员履行航空安4全保卫职责。第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副总经理、航空安全保卫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过航空 保安主管部门或授权机 构的资格审查和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履行职务。第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通航的机场指定或通过航空保 安协议指定一名航空保安协调员, 履行航空保安协调、 信息通报等职 责。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将境内通航的机场航空保安协调员名单 向机场所

8、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备案, 将境外通航的机场航空 保安协调员名单向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的民 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备 案。第十一条 机长作为航空器飞行中的安全保卫负责人,代表公共 航空运输企业履行其安保方案中规定的相关职责。第二节 航空保安管理体系第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运行并维护航空保安管 理体系, 其内容应当包括目标体系、 组织体系、 运行体系和质量控制 体系。第十三条 航空保安管理体系应当在本企业安保方案中做出规 定。第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 组织评估航空保安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及时调整完善。5第三节 质量控 制第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9、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 质量控制计划 ,制定、维护、执行本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方 案,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第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背景调查程序和措施,对 相关人员进行背景调查。背景调查程序和措施应当在其安保方案中列明。第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 培训大纲要求,制定、维护和执行本企业安保培训方案,并在安保 方案中列明。第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任命航空安全保卫管理人员或招录 从事安全保卫工作的员工, 应当在上岗前完成相应的培训, 并定期接 受岗位培训。第十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安全保卫培训的部门或委 托的机构、教员和课程应当符合国家民用

10、航空安全保卫培训大纲 的要求。第二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接受航空保安主管部门在任何 时间或地点对其进行的监督或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一)本规则的规定;(二)本企业安保方案的要求;(三)其他规章、指令和标准中有关航空安全保卫的要求。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航空保安主管部门的要求, 提供能够6证明其遵守本条上款的证据,其中包括记录、档案的副本。第二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程序,以便机组人员及 其他员工知悉在通航的机场获得执法机构帮助的途径。第四节 经费保 障第二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航空安全保卫经 费投入和保障制度,并在其安保方案中列明。第二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

11、业的经费保障应当满足航空安全保 卫运行、演练、培训以及设施设备等方面的需要。第三章 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第一节 方案的制 定第二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 卫规划和本规则, 制定和适时修订本企业的安保方案, 确保安保方 案的适当和有效。第二十五条 从事国际、地区和特殊管理航线运营的公共航空运 输企业,其安保方案还应当符合相应规定。第二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制定安保方案或该安保方案尚 未经审定的,不得实施任何定期和不定期的客货运输。第二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分公司应当根据公共航空运输企 业的安保方案,制定相应的实施程序。7第二节 方案的形式和内容第二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

12、企业安保方案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人员签署,并以书面形式独立成册、采用易于修订的活页形式, 在修订过的每一页上注有最后一次修订的日期。第二十九条 安保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基本情况;(二) 航空安全保卫组织机构及职责, 包括负责航空安全保卫工 作的公司副总经理及其替代人员、航空安全保卫机构负责人的姓名, 以及全天 24 小时联系的具体方法;(三)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一节旅客订座和离港信息要求所采取的程序;(四)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二节办理乘机手续要求所采取的程 序;(五)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三节旅客人身和手提行李要求所采 取的程序;(六) 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

13、四节托运行李要求所采取的程序;(七)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五节托运枪支弹药要求所采取的程 序;(八) 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六节押解和遣返人员要求所采取的 程序;(九) 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七节携带武器乘机要求所采取的程 序;8(十) 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八节过站和转机要求所采取的程序;(十一)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九节航空器地面安全保卫要求所采取的程序;(十二)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十节航空器清洁工作的安全保 卫要求所采取的程序;(十三)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十一节航空配餐和机上供应品 要求所采取的程序;(十四)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十二节航线评估要求所采取的 程序;(十五)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十三节特殊飞行任务的安全保 卫要求所采取的程序;(十六)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十五节信息报告要求所采取的程 序;(十七)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十六节其他规定要求所采取的程 序;(十八)为满足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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