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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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管理的几点思考关于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管理的几点思考关于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几点思考社会保障学结课论文姓名:风儿去又回学号:班级:日期: 2012 年 12 月 29日关于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管理的几点思考关于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管理的几点思考- 1 - 关于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几点思考案例回顾:案例一:孙志刚事件2003 年 3 月 17 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来

2、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于3 月 20日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案例二:贵州毕节流浪儿童闷死事件2012 年 11 月 16 日清晨, 5 名身份不详的男童,被发现死于贵州省毕节市城区一处垃圾箱内。贵州省市警方展开调查后得出死亡原因。五名流浪儿童平均年龄十岁,为躲避寒冷,躲在密闭的垃圾箱内,用木炭生活取暖,造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在我国大部分城市,流浪乞讨现象已经长期存在。流浪乞讨人员作为社会边缘群体 , 逐渐被主流社会所忽视。其实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 , 人们随处

3、都可以看到它们的身影。作为一种历史存在,必然有其存在的原因。也对我国的城市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关于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管理的几点思考关于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管理的几点思考- 2 - 以 2003 年“孙志刚事件”为契机,国务院废止了已经实施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并于2003 年 8 月 1 日正式公布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新办法打破法规对救助对象的严格限制,明确规定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的生活权益。政府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不再强制收容遣送,而是实行人性化的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管理。从“收

4、容遣送”到“救助管理”,法律的修改,词语的变化,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也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社会主义社会人道主义的价值取向。可以说,这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一大进步。然而,近几年来屡屡发生的城市流浪人员冻死病死的案件,让我们不得不承认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事业特别是针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措施依然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想真真正正的充分保障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从而有效的减少城市流浪乞讨现象,加强城市管理,建设和谐社会,我们还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救助管理存在的问题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代了原来的收容遣送办法,救助是该法规的主题词。对城市的

5、流浪乞讨人员,由抓堵的强制收容遣送模式向提供社会救助转变,收容转变为救助,强制转变为自愿,这的确是制度上的进步。但是从近年来的实施情况来讲,无论是该项制度的本身还是在办法的执行过程中,无论是救助范围、救助内容、救助程序还是救助水平及救助效果,都存在着某些问题。关于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管理的几点思考关于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管理的几点思考- 3 - (一)救助对象和范围不明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救助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具体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

6、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虽然有明文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判断是否达到救助条件仍然是一件难事。甚至救助管理站的工作人员都很难分得清,更何况那些没有接受过文化教育获文化水平低的流浪乞讨人员呢。比如说那些住在桥下以捡破烂为生的人是否属于救助对象?“无力解决食宿”和“流浪乞讨行为”如何界定?是二者必须同时具备还是只具备一者即可,这些因素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救助站的实际救助效果并不理想,入住率低,真正自愿来救助管理站的人只占少数。这又是为什么呢?我认为存在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很多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来救助站。他们通过捡破烂、乞讨行为能获得一定的收入,甚至部分人员流

7、浪乞讨是以赚钱为目的,比如说那些职业的流浪乞讨人员。去救助站得到的只是临时救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况且还可能影响自己的收入。所以他们宁愿选择在三面漏风的地方居住,也不愿到提供免费食宿的救助站来。第二,政府相关部门对救助管理政策和制度的宣传不够,造成民众以及那些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对救助管理政策不知情或不了解。很多流浪人员并非不愿去救助站接受救助,而是他们并不知道根据自己现在的处境可以去救助站寻求免费的救助。有些人对政府政策的了解可能还停留在强制收容遣送上,对2003 年出台的新政策不知情。因此他们担心去救助站后会被强制送回家。这些原因造成了目前我国城市救助管理站“门庭稀落”的现状。关于我

8、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管理的几点思考关于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管理的几点思考- 4 - (三)救助程序不合理,救助审查难度大。根据我国办法规定,对城市流浪人员的救助程序包括:1、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提出救助需求。坚持自愿原则,如实提供本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2、救助站核实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情况。向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对个人情况予以登记。3、救助站决定是否实行救助,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安排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属于救助对象的理由。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先救助

9、再查明情况。对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4、终止救助。对符合以下情况的人员终止救助:超过10天;流浪乞讨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流浪乞讨人员自愿放弃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上面讲到救助对象和救助范围不明确,对流浪乞讨人员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判断困难。这就造成救助管理站在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了解情况后审查时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那么在这段时间内,救助管理站是否应该对待审查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办法中没有说明。10 天的救助期限,是临时救助,只能解决流浪乞讨人员临时食宿问题,10 天期限结束后,该流浪还是流浪,该乞讨的依然会回去乞讨,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流浪乞讨问题。另外由于审查难度较

10、大,现实过程中,救助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往往不会花费太长时间而是放松标准敷衍了事。这也造成了有些需要救助的人员得不到救助,不而需要救助的人却能利用这个漏洞得到救助。既没有达到社会救助的效果,又浪费了社会资源。(四)救助标准较低,救助层次单一。办法要求救助管理站对符合救助标准的流浪乞讨人员要: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关于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管理的几点思考关于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管理的几点思考- 5 - 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用返回其住所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我国对流浪人员的救

11、助还只是停留在食宿方面,满足的是他们最基本的生存需要。缺乏必要的情感救助和精神救助。老子中曾这样写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从长远来看,单一的临时的物质救助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的生活需要。我们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不能只以救助为目的,应该在救助的同时,帮助那些流浪乞讨人员脱离流浪乞讨的这种生活状态,有效减少城市流浪乞讨人数。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具有劳动那能力的可以进行适当的劳动观和价值观的教育以及就业指导和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重返社会。(五)纯救助,缺管理。之前的强制收容遣送是以管理为目的,而现在的救助管理则是以救助为目的。然而救助与管理是很难完全分开的。从英国、美国对流浪人员的救助制度来看,它们救助

12、的同时也注重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管理是为了更好的救助。目前我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信息管理还不够完善,一方面增加审查难度,另一方面亦容易造成流浪乞讨人员的反复救助、换城救助等现象。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可大致分为三类:原始型、职业型和团伙型。针对这三类人群要实施不同的管理方法和救助方式。加强对原始型人员的救助;对职业型人员要侧重于劳动观及就业观的教育和改造;针对团伙型要坚决予以打击,加大对团伙幕后组织者的惩罚力度。(六)被动救助多于主动救助。虽然办法要求对城市流浪人员的救助要遵循自愿原则,但同时也明确了救助管理人员的告知责任。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救助管理站都是采用的被动救助,像守株关于我国城市生活无

13、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管理的几点思考关于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管理的几点思考- 6 - 待兔般的等着那些流浪乞讨人员来求助。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是一种对责任的逃避。救助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应该更多的走出去,让那些不了解救助管理制度的流浪乞讨人员了解救助管理站,劝导那些不愿来救助站的人员来救助站,对那些怎么都请不来的流浪乞讨人员也要提供必要的救助,例如发放棉被棉衣等。(七)对未成年的流浪儿童缺乏足够的关注。四川毕节流浪儿童闷死事件伤透了人们的心。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孩子的事无小事。长期流浪势必会导致儿童的性格缺陷,是非观念混乱,丧失人格尊严,严重影响孩子的正常发育和成长。一些流浪乞讨

14、儿童也易被社会上的不良分子威逼利诱,成为不法分子“挣钱”的工具,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在今后我国应注重流浪未成年人预防工作,强化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管理。注重流浪未成年人教育,保护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努力促使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打击幕后操纵和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和犯罪行为。(八)关于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缺乏足够的法律和制度保障。目前只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一项,况且这部法规仍有不足之处,在细化之处还存在空白。此外还存在着政府部门之间缺乏足够有效的沟通与合作,单一依靠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站是不够的,没有利用好广泛人民大众的力量。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和工作素质还

15、有待提高。总结以上分析了我国目前对城市流浪人员的救助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现在最重要的是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办法。如何弥补立法制度的空白?如何对救助对象和救助范围加以明确的界定?如何关于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管理的几点思考关于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管理的几点思考- 7 - 提高救助标准,深化救助层次,丰富救助内容,改善救助效果?如何在救助中完善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有效管理?如何变被动救助为主动救助?如何加强对城市未成年流浪儿童的救助与保护?如何建立一个政府、社会、公众间的有效合作机制,共同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帮助他们尽早摆脱流浪状态回归社会?这才是目前最

16、重要的,也是政府应该立即着手去做的。参考文献 : 1 秦前红、宦吉娥从收容遣送到社会救助制度变迁的法理学分析武汉大学学报22004 年第 2 期。3 蔡翠娥、纪荣凯从流浪儿童的成因探索对对流浪儿童救助制度的构建福建民政厅4 刘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制度探析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5 (4)5 王健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与社会控制以成都为例社会科学研究 2005.4 6 刘崇中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研究湖南师范大学 2006 关于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管理的几点思考关于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管理的几点思考- 8 - 附录附录一: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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