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侦查案例分析

上传人:平*** 文档编号:47490165 上传时间:2018-07-02 格式:PPT 页数:4 大小:62.6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犯罪侦查案例分析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经济犯罪侦查案例分析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经济犯罪侦查案例分析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经济犯罪侦查案例分析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经济犯罪侦查案例分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犯罪侦查案例分析(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涉众型经济犯罪 公安部23日专门就涉众型经济犯罪现象作出说明,明 确解释了什么叫涉众型经济犯罪现象。公安部说,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受害人,特 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 票等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 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昨天上午,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在公安 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我国经济犯罪仍然呈高发态 势,经济犯罪形势仍然相当严峻。他还介绍了我国涉众型 经济犯罪的特点和主要表现形式。福建巨额假保单诈骗案2006年4月以来,福建省福州、泉州等地相继发

2、生利用假 保单进行诈骗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以伪造的保险公司保单 、发票及印章,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骗取“保险金”。 其中,福州陈某合同诈骗案以及泉州林某、杨某合同诈骗 案的涉案金额高达838万余元。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利 用任福建某保险代理公司福州地区经理之便,以伪造的保 单和印章,先后与13名投保人签订了15份“团体年金保险” 合同,涉案金额达38万元。犯罪嫌疑人林某、杨某利用任 某保险公司泉州鲤城支公司业务员之便,以伪造的保单、 发票和印章,与投保人签订了38份保险合同,收取19名投 保人的800余万元保险金后携款潜逃。 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四大特点 涉众型经济犯罪尤其突出并呈现“金额巨大,

3、涉及面广;手法多样、不断 翻新;虚假许诺、高利回报;合法掩护、编织光环”等四大特点。 高峰23日表示,今年1月-10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经济犯罪案件6.2万起 ,同比上升9.1%。今年已立案件涉案金额高达175.1亿元人民币,而且涉及 范围在不断扩大。根据公安部门掌握,目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涉及范围在不 断扩大。高峰表示,从行业看,涉及农业、养殖业、房地产、医药、文化、 旅游等领域;从人员看,涉及下岗职工、退休老人等弱势群体和学历较高的 城市“白领”;从地域看,从东北、华东、华北地区扩展到中西部地区。 高峰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手法越来越狡诈 、越来越具有欺骗性,有些犯罪甚

4、至还呈现出公开、半公开发展的态势。除 了有关部门亟须加强监管和查处力度以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群众投资 渠道相对不足的情况下,不法分子采用诱惑性极强的虚假宣传攻势,使经营 者和投资者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位置,群众缺乏对企业的业务经营和资信 进行印证和深入了解的渠道,很难作出判断,加之贪利和盲目从众的心理支 配,投资行为往往缺乏理性。 涉众型经济犯罪16种表现形式 据高峰介绍,在被查处的这些经济犯罪案件中,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呈现以下表现形式: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 2、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3、具有吸收存款业务

5、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4、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 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5、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6、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 行非法集资; 7、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 资; 8、组织“抬会”、“合会”、“标会”等活动,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9、不依托于商品买卖,而是通过发展会员、收取高额

6、入门费等手段维系运作,进行“拉人头”传销; 10、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产品,通过开展所谓的直销业务或者宣传所谓的先进营销理念,以专卖、代理 、加盟连锁等方式进行传销; 11、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销售互联网学习网址等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吸纳会员,实施变相传销活 动; 12、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通过收取商家和消费者加盟费的方式,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 13、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诱使或骗取投资者购买其股票; 14、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便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 票; 15、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一些所谓的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未经批准便向社 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16、一些公司声称与境外公司有合作关系,或是境外公司中国代表处,收取客户保证金和手续费后,提供互联 网平台进行非法外汇买卖活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教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