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

上传人:lc****zq 文档编号:47405686 上传时间:2018-07-02 格式:PDF 页数:73 大小:353.8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_第1页
第1页 / 共73页
论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_第2页
第2页 / 共73页
论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_第3页
第3页 / 共73页
论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_第4页
第4页 / 共73页
论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_第5页
第5页 / 共7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7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姓名:黎璠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刑事诉讼法学指导教师:宋世杰200504293Abstract Abstract The thesis mainly does some research about the pursuing system of the wrong criminal case responsibility, which bases on the research results of some subjects and legislations. Trough the authors summary and thinking, the

2、 thesis carries on systems elaborating to the pursuing system of the wrong criminal case responsibility, and put forward some creative opinions. The pursuing system of the wrong criminal case responsibility is an important system that punishing the criminal judicial personnel. Under the condition of

3、 nowadays that the wrong criminal case occurrence, it is advantageous to strengthen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judicial personnel, guarantee the citizens legal rights and support the exactitude and the candor of crime judicatory. At western nation, the pursuing system of the wrong case responsibility

4、 has been rescinded basically; a lot of local scholars also claim to rescind the system. This text thinks that the pursuing system of the wrong criminal case responsibility has a long history in our country, the basic state of the nation and judicial condition of China still request to insist the sy

5、stem currently. The article makes use of the Marxism epistemological basic principle to point out that the wrong criminal case cant be avoided, and tries according to different reasons to classify the wrong criminal case, in order to analyze the wrong criminal case from the tiny view angle. The auth

6、or discusses and evaluates our lawmaking circumstance, main contents.etc. of the system, and points out systems problems and irregularities. Through introducing and evaluating the current law system, and combining the conclusion of the theories in front of the article, the author put forward some pr

7、oposes to perfect the system, and these are also the textual and creative worth places. Key words: Key words: the criminal wrong case; the type of the criminal wrong case; exercise the job power independently by law; the responsibility of handling a criminal case 1论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论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引引 言言 刑事错案责

8、任追究制度是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以来,笔者对该制度便陆续有着零星思考, 尤其是在“聂树斌案” 、 “佘祥林案”曝光后,更是觉得坚持和完 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而言都意义重大。 本文通过对刑事错案、错案责任等相关问题以及刑事错案责任追 究制度中有关问题的阐述与分析,认为我国现行的刑事错案责任 追究制度必须进一步完善。作者运用分类、比较和概括等科研方 法,对刑事错案类型进行了系统分类,提出了我国目前必须坚持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观点;在分析我国现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内 容的基础上,指出该制度存在的几处弊端,并就如何完善该制度 进行了一些粗浅的个人思考,是在

9、学术上的一次尝试。 2第一章 刑事错案与错案责任 第一章 刑事错案与错案责任 刑事错案,理论界与司法实践界对它有许多不同的界定,其 中,最有代表性的定义是“错案是指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因主观过错违反法律,导致实体性或程序性错误,给国家或当事 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件。 ”1刑事司法部门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有学者尝试着从更细致的角度对刑事 错案进行定义。 “所谓公安机关办理的错案,是指在侦查活动中, 公安民警由于故意或过失地违反法律规定而办理的,应依法予以 纠正,并追究违法责任的案件。 ”2“检察错案责任追究制,是指对行使检察权过程中出现的错案,查清责任并追究责任者责任的

10、 一种制度。所谓错案,是指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案件 处理结果明显错误的案件。它包括冤案及假案。 ”3“错案是指由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而导致法院的裁判有明显错误的 案件。错案包括已经结案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案件,也包括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二审案件。错案也包括平常我们所说 的冤案和假案。冤案是指认定主体错误并且给当事人造成冤屈的 案件,假案是指捏造事实而制造的虚假案件。不论是冤案还是假 案,其结果都是错误的,因此也都是错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就是对审判中出现的错案,查清原因,追究造成错案者责任的一 项制度。”4 这是从错案以及错案责任概念本身所作的理解,也是最为普遍的理解

11、。从上述对错案概念不同角度的表达,我们可 以认为,刑事错案即是指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由于司法人员的故 意或过失,违反实体法律或程序法律而造成的办理错误的刑事案 件。错案责任则是司法人员对造成刑事错案所应该承担的有关纪 律上、道德上或法律上的责任,它是一种过错责任,直至受到应 有的惩罚或处分。刑事错案是错案责任追究的前提与基础,但错 案责任并非是错案的必然延伸。换句话说,司法人员造成刑事错 案并不必然导致错案责任的追究,而如果需要追究司法人员错案 责任, 则其肯定造成了刑事错案。 原因在于虽然 “刑事错案” 与 “错 案责任”中均包含了“错案”一词,但前者中之含义指的是司法 人员做出了与事实不相符

12、合的或者违法的判断,导致了案件的错 误,强调的是案件处理结果的错误;而后者中之内涵应该与前者3有所区别,错案责任之追究应当有严格的界定与限制,对二者进 行研究是本文的主要内容之一。实际上,错案与错案追究制度并没 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错案并不必然导致追究司法人员的责任。 这两个问题应该分开来考虑,以避免彼此间的不良干扰和混淆。 一、刑事错案发生的必然性 一、刑事错案发生的必然性 从认识论的原理看,刑事错案的发生不可避免。 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认为,认识是人在意识对客观的反应、 理解和再现外界对象的活动过程及其结果,是人区别于动物的特 有能力和功能。彻底的和科学的可知论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 本特

13、点。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以科学的实践观为基础的彻底的科学的 可知论。主张世界是可知的,但这并非说我们现在就知道一切。 人类认识不是一蹴而就、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不断发展、完善 和深化的过程之中。迄今为止,人类在认识世界和自身方面已经 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未知世界相比,还只是沧海一粟。不过, 世界上只有尚未认识之物,没有永远不可认识之物。立足于不断 发展的人类实践,人类认识的发展也是没有止境的。人类对独立 于自身而存在的客观世界的认识莫不遵从这一基本规律,刑事案 件往往是十分复杂,涉及天文学、地理学、医学、生物学、物理 学、化学、社会学、法学等众多科学领域,对刑事案件的发现与 认识同样受到认识规

14、律的制约,虽然人类认识能力具有无限性, 但具体的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对刑事案件的认识是具体某些 人的认识,因而也是有限的,这就决定了不可能每一个案件的侦 查、起诉与审判都绝对正确。 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认为,认识活动是一个由多种要素组成 的复杂系统。认识系统包含认识主体、认识客体和认识中介这三 个基本的子系统,三者构成了认识系统的基本要素。只有当认识 主体客观的反映客体时,认识才能是正确的;如果主体的认识与 客体的实际情况不合,认识就会出现错误。对这些子系统各自特 性及相互关系的深入分析,既可以加深对认识本质的理解、进一 步揭示认识活动及其动态过程,也有利于从哲学上对刑事错案作 更细致入微的分

15、析。 4(一) 、认识主体方面分析: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 “主体 指在活动中,采取积极、主动态势,处于能动、支配地位,具有 主导性、自决性、自主性和创造性的特点和功能的一方。认识主 体的功能在于以一定的观念方式能动的反映、再现、预见、评价 和创造客体,使客体内容成为思想、观念的内容,从而实现主体 对于客体的掌握。 ”5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人员为了收集证据、逐步掌握刑事案件的基本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分别行使侦查、 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审判等职权,共同作用于刑事案件,以实 现正确定罪量刑的目的。 认识主体之所以具备上述功能,在于它有着特殊的内在能 力结构,其包含着三种基本的要素:第一,作为人的体

16、力和脑 力总和的“人本身的自然力” ,尤其是人所独有的感知思维 力,它是人以观念方式把握世界的内部根据。具体而言,它是 指人类对各种信息进行分析、综合、归纳、概括、抽象、整合、 重组、编码等,并以语言系统的方式加以表述、储存和传输的 能力。每个人的思维能力、思维方式及思维特点都是不同的, 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来说也不例外。虽然他们的工作对象都是刑 事案件,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思维方式与思维特点上难免 会出现趋同性,但由于受认识规律制约,每个人的知识水平、 知识结构、世界观与方法论等的差异普遍存在,思维方式与 思维特点也绝不是一模一样的;同时,司法工作人员的自身体 质、气质、年龄阶段、感觉的灵敏度、洞察力的敏锐性的差异 决定了思维能力的强弱,进而决定了司法工作人员感知 思维力的差异。第二,主体所掌握并进入主体认识活动领域 的经验和知识。一般来说,年纪大的司法人员实践能力强, 社会阅历、办案经验丰富,比较沉着、冷静,能随机应变、处 变不惊,但是,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接受新事物较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