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人民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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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页码:1http:/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人民保险公司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人民保险公司移 交给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统一管理的通知失效交给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统一管理的通知失效【文 件 号】闽政199537号【颁布部门】福建省政府【颁布时间】1995-12-16【实施时间】1995-12-16【时 效 性】失效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国发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将原由各级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承办 的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统一移交给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以下 简称社保)

2、负责经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以往按照省政府闽政号文件规定,由人保公司经办的 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人保继续办理至年月底,从 年月日起由社保负责办理。原由人保承办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部分 ,根据自愿的原则,由企业和职工个人自行选择以下办法:一是随同基本养老保 险同时移交社保,社保机构同步承担法律责任;二是继续留在人保机构,并相应 由其承担法律责任。二、鉴于原办法是县(市)级统筹,且各地办法不一,情况复杂,政策性强 ,移交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本着“维护信誉、保障权益、简便手续 、平稳衔接”的原则,由各地人保与同级社保共同协商后移交。交接工作务必于 明年月底结束。当前页码:

3、2http:/三、进一步规范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和待遇支付办法。移交后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办法和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支付办法原则上按现行国 有、三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执行(但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逐步 与现行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和基金财务制度接轨。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筹、统 一领导、统一政策”,基金核算实行“核定基数、定额缴拨、超收分成、超支共 担”的财务管理体制。社保与用人单位实行“全额缴拨”的结算办法。四、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老办法的衔接实行逐步并轨,平稳过渡。对按 闽政号文件规定在人保投保的职工,年至年 的保龄应予以承认。凡按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满年以上、其缴费年限不满

4、 年的,应补足年后,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企业和职工要求以实 际参加工作年限补交养老保险费,可按实际补交年限计算保龄。对个别确实无力 补足年、参加人保满年、现已退休的人员,也可继续按月发给养老金(养 老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社会性养老金,按各地(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计发;第二部分是缴费性养老金,个人及企业缴费每满年,按缴 费工资基数的计发)。已完成“四并三”移交工作的地(市),其养老 保险待遇高于本通知规定的,仍按原规定办法执行,待今后调整待遇时统一衔接 。五、各级政府应委托同级审计部门,对人保历年经办养老保险业务的基金收 入、支出、运营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以维护人保的信誉和保障投保人的利 益。人保承办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含预交个月周转金),以省为单位统 一结算,各县(市)结余和亏损汇总互抵后仍不足的部分,由人保系统自行消化 ,经审计后,如有结余,应移交社保。六、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 会稳定。要加强社保机构的组织建设,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强化基金管理,充 实社保干部队伍。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把社会保险工作抓到实处。七、省劳动厅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 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当前页码:3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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