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合同范本(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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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GF-2000-0171合同登记号:( )商字第( )号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制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制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商商 品品 房房 买买 卖卖 合合 同同 说说 明明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的标准签约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

2、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7、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本合同的附件。商商 品品 房房 买买 卖卖 合合 同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

3、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出卖人: 重庆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黄泥磅银海大厦 A 座三楼 营业执照注册号:渝直 5000001800988 企业资质证书号:_渝建开 0321623 法定代表人: 焦德房 联系电话: 023-67988888_ 邮政编码: 401147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 委托代理机构:委托代理机构:_注册地址:_营业执照注册号:_ 法定代表人:_联系电话:_ 邮政编码:_买受人:买受人:_【本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_国籍_【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注册号】 【 】_ 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 【委

4、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 】姓名: 国籍:_ 地址:_邮政编码:_电话: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编号为 122、124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 【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 渝地(2000)合字(北新)184 号、渝地(2002)合字(渝北)268 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209945

5、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综合,土地使用年限自 2002 年 11 月 21 日至 2052 年 11 月 21 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现定名】 【暂定名】_鲁能星城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渝规建证(2004)北龙第 13 号。 ,施工许可证号为510202200404280301、510202200404280501、510202200404280401、510202200404290301 。第二条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下列第( 2 )项:1、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号: 。2、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座落: 区县(市) 镇 路街、巷 号附 号建筑面积(m2)项目幢号单元层次房号结构阳(露)台套内分摊小计单价(元/ m2)住框剪有框剪有宅框剪有非住宅轴线 范围备注该商品房轴线范围(平面图见合同附件一;) 有关房屋公共部位与公用分摊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 【非封闭式】 。第四条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总成交金额为( 人民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2、按套

7、(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第五条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套内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1 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以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计价方式据实结算。(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时,买受人不退房。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

8、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3)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合同约定面积;(4) 。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的,以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计价方式按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

9、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六条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_种方式按期付款:

10、1、一次性付款见附件四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个人购房抵押贷款,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七条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三十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壹 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三十日(不含三十日)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

11、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壹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 。第八条第八条 交付期限。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 2005 年 7 月 20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2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质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三十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市、区政府政策致使 ;3、 。 第九条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三十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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