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农业生物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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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大学农业生物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贵州大学农业生物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物质保证,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 更好地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教高20009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使仪器设备在计划、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处理的全过程中充分发挥效益。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要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有限的投资充分发挥作用。第三条我校的仪器设备由器材及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归

2、口管理。仪器设备的购置、调入、调出、增减变化及出借等,均需经器材及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各使用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第四条加强科学管理,要选派政治思想好并具有一定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 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应从政治上、 业务上关心管理人员的成长,有计划地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若需变动管理人员时,应到器材及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并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利用各种非个人资金(基建费、事业费、设备费、科研费、对外服务收入的发展基金等)购置的各种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范围与计价第二章管理范围与计价第六条单价

3、在 800 元以上(含 800 元),能独立使用,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生产及行政办公仪器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帐、卡。通过上级配发、学校购置、各级创收费自购、调拨、自制、捐赠等各种渠道添置的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七条 单价在 800 元以下,能独立使用,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列为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按低值仪器设备建帐。 第八条 单价虽然超过 800 元,但不能独立使用,需与其他设备配套才能使用的板、卡、器、具及仪表,可列为成套设备的附件或附属设备。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的总价中计算。 第九条 单价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和国家科委规定的二十三种大型设备,按大型精密仪器

4、设备管理。 第十条 计价调入或无偿调入及赠送的仪器设备均按单据上的金额计价入帐,若单据上未标价的可按当时的市场行情估价入帐。 第十一条 自己研制或加工制造的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再根据所用材料和加工费的实际成本计价入帐。 第十二条 在用设备在使用中如增加或减少其配件时,应增加或减少其原值。 第三章 计划购置与验收第三章 计划购置与验收 第十三条 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承担的任务情况及当年的财力条件,分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制订出年度购置计划。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由各使用单位根据承担任务的需要提出,经二级单位领导审查同意,报器材及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安排,由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属于 10

5、万元(含)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已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器材及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专家论证后实行统一采购。 设备订购实行用户参与,采购过程、产品价格公开透明。争取订购质优价廉、售后服务好的产品。购置仪器设备金额(批次)在 5 万元以上的要严格按照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采购。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所购置的仪器设备按国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要及时办理提货、验收、资产登记、分配、建卡、记帐等手续。否则,财务处不予报帐。 第十六条 进口物资设备的购置管理 (一) 各单位所需进口物资设备的购置工作统一由器材及实验室管理处

6、归口管理,申请进口产品的购置计划由器材及实验室管理处初审,院领导批准后,由器材及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和签订对外订购合同。 (二) 进口产品由器材及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国家机构审办批文和海关免税手续。进口产品到校后,器材及实验室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或验收小组,进行全面验收,对不合格产品由器材及实验室管理处与当地商检联系对外索赔。 (三) 国外团体或个人向学校赠送物资设备,受赠单位在对方发货前,应将赠送物资设备的信(函)件及申请报告上报器材及实验室管理处,经初审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市教委批准。由器材及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有关进口手续后,受赠单位通知对方发货,到货验收按本办法第十八条执行。 第十七条

7、自制仪器设备先提出计划,进行论证,经器材及实验室管理处审查同意,落实经费后方可进行。试制比较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要有经过审查批准的技术文件。自制的仪器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器材及实验室管理处组织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才能验收入帐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购入设备的验收。通用设备由仪表维修中心负责验收,专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专业人员验收,在到货三天至一周内完成。大型设备在经安装、调测、试运行后,由器材及实验室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验收时要认真检查品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指标及附件、技术资料等情况,验收人要据实填写验收单并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交实验室管理科编号建

8、卡登帐。发现不合格的应在限期内提出不合格报告交实验室管理科通知采购部门联系办理退、换、赔等手续。 第十九条 由基建项目中安排购置的设备,由基建处会同器材及实验室管理处与使用部门三方共同协商安排计划、购置、验收工作。由基建处会同使用部门办理建卡、报帐手续后,移交财务处和器材及实验室管理处统一进入全校设备资产总帐进行管理。当年购置的设备必须当年办理入帐移交手续,不受项目决算期的限制。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负责的课题、科研、科技开发、对外服务等的经费需购置设备由各项目负贵人安排决定,将有项目负责人签名的计划书报器材及实验室管理处,经审核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进行采购工作。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第四章 使用与管

9、理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二级学院、 处和科、 室)应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对设备的使用、保管、维修保养落实到人。 各单位(二级学院、 处和科、 室)应根据本单位设备的数量多少落实一名专职(或兼职) 的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按帐、卡、物三相符的原则做好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帐目管理制度。各使用单位的设备保管人员要建立仪器设备资产登记帐,对仪器设备的领进、发出、送修、借出、转让、报废等都要进行登记,严格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第二十三条 使用设备之前应先阅读使用说明书,熟悉操作步骤及安全特别注意事项,保障安全,防止事故。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制订

10、出简明的操作规程,实验室的人员应首先熟练掌握其使用,并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指导。对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任何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 第二十五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做好定期校核和及时维护保养工作,出现故障应及时修理,注意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通用设备由仪表维修中心负责维修,专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专业人员维修。 仪器设备送修时, 送修人和承修人要办理交接手续,填写“仪器设备维修记录”登记签收。若需送外单位修理要报器材及实验室管理处同意以落实费用。修好后的仪器设备要及时验收取回,保证教学、科研使用。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必须办理借用手续: (一) 校内单位

11、互相借用,由借贷双方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实验中心主任等)签字批准并进行借用登记; (二) 校外单位借用本校仪器设备需经器材及实验室管理处报校领导批准。借用单位需出据法入代表的借用证明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和签字,限期借用,并且每天按设备原价值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标准收取折旧费; (三) 经济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单位借用校内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按校外单位借用本校仪器设备对待,实行有偿使用。 设备外借的折旧费收入由学校财务处收取,统一管理。 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往校外使用。特殊情况需经校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应按其原值分别填写五万元以下或五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报废表

12、” ,并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及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加盖二级单位的公章,送交器材及实验室管理处统一交验审批。 设备报废的审批权限: () 单价在 800 元以下(不含 800 元)的设备由器材及实验室管理处主管处长审批; (二) 单价在 800 元以上(含 800 元)至 5 万元(不舍 5 万元)的设备由主管校长审批; (三) 单价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大、精、贵设备由校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 设备报废审批手续办理完后,由实验窒管理科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各使用单位应保持报废设备的完整,实验室管理科按报废申报表逐一进行清点回收。报废设备的处理由器材及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管理,报废设备

13、处理的残值收入由院财务处收取管理。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时,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办理。 第三十一条 为了提高投资效益应大力提倡仪器设备专管共用。各使用基层单位教学、科研急需设备凡二级单位内能调济使用的,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有权调度安排。 校内由器材及实验室管理处进行调度。 设备专管共用管理使用中发挥效益好的,学校在进行设备投资时可以给予优先和倾斜,并给相关的设备管理人员适当奖励。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多余不用的设备,可先在院内调济余缺,也可有偿转让给院外单位,转让的收入由院财务处收取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改装的,应先作出改装方案经二

14、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并报器材及实验室管理处同意后方可实施。改装完成应对该设备的帐卡作相应记载,以保持帐、卡、物相符。 第三十四条 对价值 10 万元(含)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随着计算机技术及应用的发展,计算机软件的投资日益增多, 要加强对软件的投资管理,软件的购买要经过论证,要同仪器设备一样入库建帐登记。购买的软件要实行共用,不能据为小单位所有,更不能个人占有。 第三十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纳入综合治理的管理范围,严格考核,同院内奖金分配挂钩,各级领导都要重视管理工作的落实,保证发挥办学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与本办法相低触者,以本办法为准。其解释说明、修订完善、监督执行等由器材及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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