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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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 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n一、 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意义n民事诉讼证据,就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客观 事实的一切资料或手段。n民事诉讼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第一,它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前提条件; 第二,诉讼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的主要手 段和方法;第三,诉讼证据也是当事人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1)客观性:是指一切民事诉讼证据都必须是 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是不以人民主观意志为 转移的客观事实。 (2)关联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必须与其所证 明的案件事实有某种程度的联系。 (3)合法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自身以及提供 、收集、审核必

2、须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形式必须合法;第 二,符合某些证据的特殊形式要求;第三,收 集证据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第四,证据的采 信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资格与证明力n一、证据资格n证据资格,也称证据的适格或证据能力,是 指证据方法或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明 案件事实的资格,亦即证据的可受容许性。n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2款规定:“不 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n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 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去的的 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n二、证据力n证明力,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 是证据对于案件事

3、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 作用的大小。n证据的证明力包括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 力。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一、本证与反证n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称为本证。n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否定对方当事人提 出的本证所证明的事实而提出来的证据则为反证。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n能够直接用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直接证据。n能够证明一定的间接事实或辅助事实,而依此项间 接事实或辅助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可 以推知待证事实的存在,此种证据即为间接证据。三、证明与释明n当事人提出证据使法官对其主张的事实形 成高度的确信时,称为证明;反之,具有 低度的确信时,认为大概如此,即是释明 。四、严格

4、证明与自由证明n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方法及其法定 程序,提出证据进行的证明,称为严格证 明。n自由证明是指其证据方法或举证的手段, 并不严格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进行证明。五、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n原始证据是指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即 证据本身直接来源于案件的事实,也就是 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资料”。n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 ,即通常所说的“第二手资料”。第四节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一、书证 (一)书证的概念和特征n凡是用文字、符号、图表等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者 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称为 书证。它有以下两个特征: (1)书证并不是一般的物品,而是用文字符号记载 和表达人

5、的思想或行为内容的物品;(2)书证所 记录的人的思想或行为是可供他人认识和了解的 ,并且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它有较强的 客观性和真实性。(二)书证的分类 (1)按制作书证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文书 证和私文书证; (2)按书证内容的差别,可分为处分性书证 和报道性书证; (3)按书证的形式不同,可分为一般书证和 特定书证; (4)按书证的制作方式不同,可将书证分为 原本、正本、副本、复印件和节录本。(三)书证的证据力推定n对于公文书证,其形式上证据力和实质证 据力均可以根据文书的程式和意旨直接予 以推定。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此有争执,认 为其不真实者,可以提出反正予以推翻。n私文书证则不具有形

6、式上和实质上的证据 力推定,提出私文书证的一方当事人,对 私文书证作成名义人的真实性负有证明责 任。二、物证 (一)物证的概念和特征n物证是指以自身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质量等标志来 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物品或痕迹。n物证和其他证据相比,有如下一些特征:(1)物证具有 较强的客观性、真实性、可靠性;(2)物证具有独立的 证明性;(3)物证具有不可代替的特定性。(二)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和联系n二者之间的区别表现在:第一,书证是记载和反映具有某 种思想或者行为内容的物体,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 、大小、规格等证明案件的物体,它不具有思想内容;第二,特定形式的书证,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法

7、定形 式和完成一定的法定手续才具有效力,而对所有物证来说 没有这样的特定要求;第三,书证一般都有制作的主体,能反映制作人的思想或 者主观动因,而作为物证的物体不具有这种特征。三、视听资料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点n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利 用图像、音响及电脑贮存反映的数据和资 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n视听资料具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它是 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而形成的,在一般 情况下,视听资料具有较大的科学性、真 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第二,随着科技 发展和有关音像设备的普及,视听资料又 极易被伪造、变造。n(二)视听资料与书证和物证的区别和联系n视听资料既有书证的特点又

8、有物证的特点, 但它既不同书证,有不同于物证。n视听资料中也有文字形式,也有反映人的思 想的内容,但并不是单纯以文字和符号来表 达思想或者行为内容。它不仅能静态地反映 待证事实,而且能动态地描绘待证事实的现 实情景。n视听资料也能反应物的外部形状、规格、质 量、特征,但确实以科技手段为载体的再现 。四、证人证言 (一)证人及证人证言 1、证人n民事诉讼中的证人,是指受当事人调查和 人民法院询问或传唤到庭作证的人。n证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证人主要 指自然人;第二,证人必须知道案件情况 ;第三,证人要能够正确表达意志。 2、证人证言n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 法院所作的陈述。(二

9、)证人证言的内容n证人证言的内容包括:第一,应当是证人 耳闻目睹的对案件有意义的客观情况;第 二,证人证言所陈述的客观事实,原则上 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 (三)证人的权利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应当有如下权利: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词的权利 ;(2)有要求宣读、查阅、补充、更正自 己证言笔录的权利;(3)有因作证耽误工 作而请求给予适当补偿或报酬的权利;(4 )有请求人民法院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的 权利。n证人的诉讼义务是:(1)按时出庭的义务; (2)如实向法庭陈述并回答质询的义务;( 3)有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五、当事人陈述 (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n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

10、向人民法院所 作出的陈述,称为当事人陈述。包括当事人 自己说明的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二)当事人陈述的特征n当事人陈述的基本特点是可能的真实性与可 能的虚假性。六、鉴定结论 (一)鉴定结论的概念n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民事 案件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性 意见。(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n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 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 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制定 的鉴定部门鉴定。” 证据规定第2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 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 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

11、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 指定。”(三)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的联系与区别n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民事诉讼参与人; 在诉讼中二者都要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鉴定人和证人在诉讼 中具有相同的作用,都有助于人民法院查 明案件事实。n鉴定人又与证人存在诸多不同之处:首先 ,法律对他们知识结构的要求不同。其次 ,知悉案件的时间不同。再次,能否回避 不同。七、勘验笔录 (一)勘验及勘验笔录的概念n勘验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 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 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 照、测量的行为。对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 录叫勘验笔录。 (二)勘验与

12、鉴定的运用n如果能够通过勘验对诉争的待证事实作出判断, 就应当进行勘验。如果必须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员经过分析研究才能得出结论,而普通人员包括 法官无法通过五官的感受作出判断,则应当交由 专家进行鉴定。(三)勘验笔录与书证的区别 (1)产生的时间不同; (2)制作主体不同; (3)反映的内容不同; (4)能否重新制作不同。第五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调查、收集与 保全一、证据的调查、收集n证据的调查、收集,是指诉讼主体对进行 诉讼所需要的各种证据,依照法定程序收 集和调查的活动及程序。n根据辩论主义原则的要求,证明案件事实 的证据原则上应由当事人自己提供,法院 不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在法律特别规定

13、的情形下,法院才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证 据。n依据证据规定的规定,法院依职权调 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是: (1)涉及可能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 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 事项;(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 能够收集证据,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二、证据的保全n证据的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 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 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 固定和保护的行为。n证据保全应根据证据的不同种类而采用不 同的方法:对证人证言的保全,用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 录音的方法。对物证的保全,可以

14、由人民法院直接勘验并 制作勘验笔录或绘图、拍照、摄像等方法 。第六节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一、排除规则 (一)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n排除规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的 要求,对一些证据加以排除的规则。 (二)排除规则的价值考量n一是证据的立证价值;n二是诉讼程序价值;n三是保护更大的利益。二、补强证据规则n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 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 以佐证方式予以补充的情况下,才能作为 本案的定案依据。n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 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 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案 件事实的根据。”三、最佳证据规则 (一)最佳证据规

15、则的概念n在英美法系国家,最佳证据规则是有关书 面证据材料的一个规则,是指原始的文字 材料作为证据时优于其复制品。(二)我国法律关于最佳证据规则的要求n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证据规定都 明确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但同时也 规定提交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 、副本、节录本。四、传闻规则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n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 不能采纳传闻规则,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 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二)传闻规则的例外n由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当庭作证与采纳传闻证据 相比,前者更容易查明事实的真相。但是,如果严 格排除一切传闻规则,则有可能导致相当一部分案 件的真相根本无法查明,或者查明真相的成本过大 。因此,在普通法的发展历史上,一些传闻证据的 可采性相继被判例法所肯定,形成了传闻规则的例 外。五、经验规则n经验规则也叫经验法则,是人类在日常生 活中依经验归纳所获得的有关事务因果关 系或性质状态的法则或知识。n人们在进行逻辑性事物判断时,大都以某 种经验法则为前提,“故法官的判断也借助 于经验法则”;“司法裁判所下的结论,系基 于高度盖然性经验法则而来。”本章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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