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同工同酬的认定

上传人:wm****3 文档编号:46976165 上传时间:2018-06-28 格式:PDF 页数:2 大小:199.9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作】同工同酬的认定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工作】同工同酬的认定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工作】同工同酬的认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作】同工同酬的认定(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本周案例分享】 同工同酬的认定同工同酬的认定 案情简介 徐某于 2009 年 8 月到某机械公司工作,因其未达到独立当班要求,机械公司安排其与 刘某共开一台车床。同年 10 月,徐某被安排从事钻床打孔过程中受伤。经鉴定,徐某构成 8 级伤残。因机械公司未依法为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徐某起诉要求机械公司赔偿其各项工 伤保险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 15 万余元。 庭审中,徐某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报酬不明确应按同工同酬原则计算,其 受伤前的工资标准应比照刘某的工资(1650 元/月)计算。机械公司则认为,徐某受伤前上 班时间较短,受伤前实际发放的工资为 531 元/月(当时该县最低工资标准

2、为 520 元/月) , 应以此为依据计算相关工伤待遇。 法院审理后认为, 同工同酬是我国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但对该原则不能作机械理解, 所谓同工,不仅指同样的工作,还应包括同等的劳动能力、技能和同等的劳动成果。徐某上 班时因不能达到独立当班的要求, 机械公司安排其与刘某共同当班, 并不能简单地认为其与 刘某做同样的工作就是劳动法上所指的“同工” ,还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劳动业绩进行综合 考量, 因此, 机械公司根据单位规定计算徐某的工资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 停工留薪期间,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因此,计算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数应为 其受伤前的工资水平。鉴于徐某停工留

3、薪期间,该县最低工资标准已调整为 700 元/月,徐 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基数也应作相应调整。结合具体案情,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法律分析_ 本案的赔付争议处理关键在于对“同工同酬”的理解和认定。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规定,所谓同工同酬,是 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 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 应支付同等的劳动 报酬。据此规定, “同工”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相同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二是付出 相同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劳动者才可能 取得“同酬” 。因此,并不能单纯的将“同工同酬”认定为“同岗同酬” ,虽然劳动

4、者处于同 一岗位,但根据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工作业绩,仍可能存在不同酬的情况。 同工同酬只是一项原则性的规定, 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标准, 实际上也 很难有一个统一的尺度或标准。 对 “同工” 的衡量最关键的乃是是否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因为即便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从事同样的工作, 并付出了同样的劳动, 但实际工作成效并 不完全相同。 “同工”本身就是一个相当抽象的概念,且即使相同岗位的劳动者之间也有资 历、能力、经验等方面的差异,在实际操作中应当认为,只要是在相同或相似岗位上,付出 大致相同的工作量,取得大致相等的工作业绩,就应当获得大致相等的报酬。也就是说,劳 动报酬只要大体相同就不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 前程无忧人事外包部-服务团队 法律支援中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