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事业单位备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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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延边事业单位备考指导年延边事业单位备考指导 法律法律 中公教育中公教育 张津平张津平 宪法宪法 一、特征一、特征 1.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的。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的。 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

2、行为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 准则。准则。 (3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 2.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主要规定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主要规定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 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 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二、公共财产权二、公共财产权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

3、侵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专属于专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海域、的:矿藏、水流、海域、 城市的土地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 专属于专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自留山、自留地、宅的:自留山、自留地、宅 基地。基地。 三、公民基本权利三、公民基本权利 1 1、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 (1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 2)政治自由)政治自由 2 2、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 (1 1)人身自由)人身自由 任何公民,非经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决决 定,并

4、由定,并由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执行,不受逮捕; (2 2)人格尊严)人格尊严 (3 3)住宅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 (4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因除因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或者或者追查刑事犯罪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或者 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 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 密。密。 四、中央国家机关四、中央国家机关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1.性质性质 全国人民

5、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行使国家 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2.2.组成和任期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 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 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3.3.重要职权重要职权 (1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2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制

6、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 (3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4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 建置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 问题。问题。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性质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常设 机关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7、,行使国家最高权力 的机关。的机关。 2.2.组成和任期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 表。表。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3.重要职权重要职权 (1 1)立法权。)立法权。 (2 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宪法和法律解释权。 (3 3)重大事务决定权。)重大事务决定权。 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

8、和直辖市进入紧 急状态;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急状态;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 局部动员。局部动员。 (多选)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说法不正 确的是( ) 。 A.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 收或征用 B.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使用 C.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的 规定转让 D.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 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 所有 下列关于宪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宪法是国家所有法律的总和 B.宪法的变动必然会引起普通法律随之

9、做出 相应的修改 C.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D.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项领导人有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A.国家副主席 B.中央军委副主席 C.国务院副总理 D.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A.宪法 B.刑法 C.税法 D.经济法 (多选)按照宪法的规定,下面哪两选项 既属于公民的权利又属于公民的义务?( ) A.遵守宪法和法律 B.劳动 C.获得物质帮助 D.受教育 民法民法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我国民法通则第 9 条规定:“公民从条规定:“公民从 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出生

10、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条规定:(1)十八周岁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以上的公民是 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 岁岁的公民,以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 全民事行为

11、能力人。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条规定:十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的未成年人是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 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 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条规定:不满十周岁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的未成年人是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事行为能力人,由他

12、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有 效条件,当事人依法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效条件,当事人依法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 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几种情形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几种情形 : 1.1.因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实施的未损因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实施的未损 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2.2.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3.3.内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内容显失公平的民

13、事行为。 四、特殊诉讼时效四、特殊诉讼时效 1.1.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136 136 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期间为 1 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 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2.环境保护法中的特殊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中的特殊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环境保护法第 42 42 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 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

14、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 3 3 年,即身体伤害因年,即身体伤害因 环境污染造成的,应适用特别法规的特殊时效。环境污染造成的,应适用特别法规的特殊时效。 五、不当得利五、不当得利 1.1.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 利益的行为。利益的行为。 2.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 1)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 实而使财产总额增加。实而使财产总额增加。 (2 2)他方受损失。损失,是指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致)他方受损失。损失,是指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致 财产利益减少或丧失。如果有人受益但无人受损,则不构财产利益减少或丧失。如果有人受益但无人受损,则不构 成不当得利。成不当得利。 (3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 成立,须是他方的损失由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成立,须是他方的损失由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4 4)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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