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政治大学教学特优教师奖励办法」修正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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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92 年 1 月 9 日本校第 121 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92 年 2 月 19 日政人字第 0920001507 號函發布 95.3.8 第 60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 年 4 月 15 日第 138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校為提昇教學品質,肯定及表揚教師在教學上之卓越貢獻,特訂定本辦法。 未修訂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師係指在本校連續任教二年以上之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前項任教年資採計至遴選前一學年七月底止。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師係指本校專任教師且在校連續任教二年以上(年資採計至遴選前一學年

2、七月底)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 調整原條文文字,並分列二項。第三條 教學特優教師之獎勵,由本校致贈每位獲獎人紀念品及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依 95.2.20 行政會議法規委員會建議,將本條文獎勵內容與次條第一項獎勵名額合併,以求完整並便於審議。 第三條 每學年教學特優教師之名額,以全體專任教師人數百分之四為限,每位獲獎人由學校致贈紀念品及獎金新臺幣六萬元。 各學院之獲獎名額至少第四條 教學特優之名額,以各學院為單位,依其教師人數計算,每三十名教師得獲獎一名,尾數不滿三十人但已達二十人者,增加一名;教師人數未滿三十一、 條次變更。二、 95.3.8第600 次行政會議通過獲奬名額以全體專

3、任教師人數百分之1以一名為原則,其餘名額依各學院專任教師人數及當學年擔任共同及通識課程教師總人數計算分配。 教學特優教師問卷調查填答率低於 35%之學院,當學年度從缺,不予獎勵。人之單位,以三十人計。 四為限,奬金為 6 萬元 。三、總獲獎名額改以全體專任教師人數計算,爰修訂獎勵名額分配的計算方式。四、為使遴選結果具一定代表性,爰增列投票率未達一定比率時,應予從缺的規定,以昭公信。 第四條 為鼓勵教師參與全校共同及通識課程之教學,應依當學年擔任共同及通識課程教師總人數,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計算獲獎名額。 第五條 為鼓勵教師參與全校共同及通識課程之教學,應依當學年擔任共同及通識課程教師總人數,比照前

4、條規定計算另定名額。 一、 條次變更。二、因獲獎名額改採總額百分比計算上限,故配合修正共同及通識課程獲獎名額之計算。第五條 教學特優教師之獎勵,每學年辦理一次。遴選過程依下列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由學校統一製作問卷,在每學年第二學期配第六條 教學特優教師之獎勵,每學年辦理一次。遴選過程分為下列二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由學校統一製作問卷,在每學年第二學期期一、 條次變更。二、 結合教學意見調查辦理,以提高教學特優網路問卷調查填答率。 2合教學意見調查,分別對學生進行教學特優教師問卷調查 , 提 出 統 計 結果。 二、第二階段:依前二項計算結果排序,提出應選名額 2 至3 倍之名單,依姓

5、氏筆劃送請學院提相關會議,就教學相關項目審議並排序推薦之。三、第三階段:由學校組成遴選委員會,依教學特優教師問卷調查統計結果(占 40%)、教學意見調查結果(占 40%),並參酌各學院推薦意見、教師符合本校課程實施辦法情形及其他教學、研究及服務等相關資料(占 20%),按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名額決定當選教師名單。 末考試前四週,分別對學生進行問卷調查,提出統計結果。 二、第二階段:由學校組成遴選委員會,以學生問卷調查統計結果為主,並參酌其他教學相關資料,按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之名額決定當選教師名單。三、 依 95.1.5第 137 次校務會議決議,增訂同儕意見評分,由學院相關會議審議排序推薦。

6、四、 明訂決定當選名額之評選項目及百分比。 第六條 教學特優教師問卷調查以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且系統開放期間第七條 學生問卷調查以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為實施對象。問卷調查施一、 條次變更。二、 增訂且系統開放期間3在學者為實施對象。 教學特優教師問卷調查之施行及遴選結果總分之合計,另以作業細則訂定之。行細則另定之。 在學者等文字,使實施對象更為明確,以免當學期提早畢業者要求開放個案投票。 三、 遴選各階段之百分比及計分方式各不同,故第二項明訂遴選結果總分之計算方式,另以作業細則訂定之,以昭公信。 第七條 教學特優教師遴 選委員會,由校長聘請教務長、各學院教師一名、體育室等其他不屬學院之資深教授一名

7、及學生代表二名為委員組成之,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委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議。 第八條 教學特優教師遴選委員會,由校長聘請教務長、各學院教師一名、體育室等其他不屬學院之資深教授一名及學生代表二名為委員組成之,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委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議。 條次變更。 第八條 每年連續獲得教 學特優獎之教師不得超第九條 教師獲得教學特優獎後三學年內,不再重一、 條次變更。二、 取消獲獎後4過總獲獎人數的二分之 一。 累計三學年教學特優 獎獲獎之教師,每月頒 給 2 至 10 萬元學術研究 補助費。 前項學術研究補助費支領期間為三年,金額由教學特優教師遴選委員會討論

8、決定。複獎勵。 三學年內,不再重複獎勵之規定,修訂為每年連續獲獎之教師不得超過總獲獎人的二分之一。 三、 配合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建立彈性薪資之要求,故增訂得支領學術研究補助費之條件、支領期間及金額等相關規定。 第九條 前條累計三學年教 學特優獎勵採計年度,自 九十四學年度開始起算, 不得追溯。一、 本條新增。二、 95.3.8 第600 次行政會議決議,所稱累計三學年獲奬紀錄,不含本辦法修訂實施前之紀錄,因前後遴選指標不5同。 第十條 教學特優教師遴選所需獎金及經費支出,由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十條規定之五項自籌收入支應之。並得洽請政大學術發展基金會補助之。 第十條 本辦法獎勵所需經費由校務基金捐贈收入產生之孳息支應,並得洽請政大學術發展基金會補助之。 修訂本項業務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未修訂。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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