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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制定废旧车回收标准,欧共体废旧汽车指令 200053效实施,为欧洲范围内的废旧汽车回收再利用,规定了统一的基本要求。该指令规定,到 2006 年,每一辆报废汽车其平均重量至少有 85%能够被再利用,其中,材料回收率至少为 80%。到 2015 年,这两项指标将分别提升至 95%和 85%。从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汽车制造厂必须出具证明,证明其投入市场的新款型汽车,其材料回收率至少要占重量的 85%,可利用率至少为 95%,才能获得市场准入许可证。为了将上述指标要求加以量化,欧盟委员会要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究制定一个计算方法标准。目前已提出了一个标准草案 路车辆可回收性和可利用性计算方法。该计算方法采用 4 阶段模型:预处理、拆卸、金属部件解离与回收以及非金属部件的处置。汽车制造厂家对每一阶段的各种部件和材料的利用率和回收率,均应加以详细计算并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