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共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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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共六项) 行政强制(共六项) 第一项 一、行政强制项目名称、类型 项目名称:第一项 一、行政强制项目名称、类型 项目名称:强制拆除非公路标志、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 子项:子项: (一)强制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公路建筑控制区外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 (二)强制拆除非公路标志 项目类型:项目类型:行政强制 二、执法行为依据 二、执法行为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

2、法强制拆除。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四)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3、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五)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重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所有人承担。 三、行使部门、办理地点 行使部门:三、行使部门、办理地

4、点 行使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及其直属各级公路管理机构 办理地点:办理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及其直属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办公地点 四、实施对象 实施对象:四、实施对象 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五、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五、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承诺期限:无 六、监督方式 案件举报电话:六、监督方式 案件举报电话:0771-2115896 全国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全国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法制监督电话法制监督电话:13768884211 行风投诉举报电话:行风投诉举报电话:0771-2115895 行风投诉通信地址行风投诉通信地址:广西

5、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 3 号广西公路管理局纪检监察室,邮政编码:530028 行风投诉举报电子邮箱:行风投诉举报电子邮箱: 附件:办理流程附件:办理流程 第二项 一、行政强制项目名称、类型 项目名称:第二项 一、行政强制项目名称、类型 项目名称:扣留车辆、工具 项目类型:项目类型:行政强制 二、执法行为依据 二、执法行为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

6、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 3 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

7、理。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三、行使部门、办理地点 行使部门:三、行使部门、办理地点 行使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及其直属各级公路管理机构 办理地点:办理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及其直属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办公地点 四、实施对象 实施对象:四、实施对象 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五、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五、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承诺期限:无 六、监督方式 案件举报电话:六、监督方式 案件举报电话:0771-2115896 全国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全国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法制监督电话法制监督电话:1376

8、8884211 行风投诉举报电话:行风投诉举报电话:0771-2115895 行风投诉通信地址行风投诉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 3 号广西公路管理 局纪检监察室,邮政编码:530028 行风投诉举报电子邮箱:行风投诉举报电子邮箱: 附件:办理流程附件:办理流程(同第一项)(同第一项) 第三项: 一、行政强制项目名称、类型 项目名称:一、行政强制项目名称、类型 项目名称:代为补种护路林木 项目类型:项目类型:行政强制 二、执法行为依据 二、执法行为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

9、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三、行使部门、办理地点 行使部门:三、行使部门、办理地点 行使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及其直属各级公路管理机构 办理地点:办理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及其直属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办公地点 四、实施对象 实施对象:四、实施对象 实施对象:机关、

10、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五、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五、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承诺期限:无 六、监督方式 案件举报电话:六、监督方式 案件举报电话:0771-2115896 全国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全国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法制监督电话法制监督电话:13768884211 行风投诉举报电话:行风投诉举报电话:0771-2115895 行风投诉通信地址行风投诉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 3 号广西公路管理 局纪检监察室,邮政编码:530028 行风投诉举报电子邮箱:行风投诉举报电子邮箱: 附件:办理流程附件:办理流程(同第一项) (同第一项) 第四项: 一、行

11、政强制项目名称、类型 项目名称:一、行政强制项目名称、类型 项目名称: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的代履行 项目类型:项目类型:行政强制 二、执法行为依据 二、执法行为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

12、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泄漏、抛撒、散落物品损坏、污染公路或者载物拖地行驶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其他污染、损坏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三、行使部门、办理地点 行使部门:三、行使部门、办理地点 行使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及其直属各级公路管理机构 办理地点:办理地点:广西壮族

13、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及其直属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办公地点 四、实施对象 实施对象:四、实施对象 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五、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五、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承诺期限:无 六、监督方式 案件举报电话:六、监督方式 案件举报电话:0771-2115896 全国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全国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法制监督电话法制监督电话:13768884211 行风投诉举报电话:行风投诉举报电话:0771-2115895 行风投诉通信地址行风投诉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 3 号广西公路管理 局纪检监察室,邮政编码:530028 行风投诉举报电

14、子邮箱:行风投诉举报电子邮箱: 附件:办理流程附件:办理流程(同第一项) (同第一项) 第五项: 一、行政强制项目名称、类型 项目名称:一、行政强制项目名称、类型 项目名称:将拒缴通行费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离 项目类型:项目类型:行政强制 二、执法行为依据 二、执法行为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拒缴、逃缴收费公路 车辆通行费的, 由收费站工作人员责令补缴;经劝说仍不补缴或者堵塞 收费车道,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 机构将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强行冲卡, 造成收费设施损毁的,依法

15、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使部门、办理地点 行使部门:三、行使部门、办理地点 行使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及其直属各级公路管理机构 办理地点:办理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及其直属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办公地点 四、实施对象 实施对象:四、实施对象 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五、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五、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承诺期限:无 六、监督方式 六、监督方式 案件举报电话:案件举报电话:0771-2115896 全国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全国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法制监督电话法制监督电话:13768884211 行风投诉举报电话:行风投诉举报电话:0771-2115895 行风投诉通信地址行风投诉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 3 号广西公路管理 局纪检监察室,邮政编码:530028 行风投诉举报电子邮箱:行风投诉举报电子邮箱: 附件:办理流程附件:办理流程(同第一项) (同第一项) 第六项: 一、行政强制项目名称、类型 项目名称:一、行政强制项目名称、类型 项目名称:责令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 项目类型:项目类型:行政强制 二、执法行为依据 二、执法行为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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