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上传人:kms****20 文档编号:46453875 上传时间:2018-06-26 格式:PDF 页数:3 大小:93.0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南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南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南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南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南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运行,提 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 器设备管理办法 (教高20009 号) 、 南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通 大200524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仪器设备维修管理 工作坚持归口管理、 分级负责, 修旧利废、 厉行节约的原则。 全校仪器设备维修, 按工作职能划分,分别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 第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

2、工作划分 一类仪器设备,包括供水、供电、煤气、电信设备,电梯、中央空调、家具 (实验室使用的家具除外) 、黑板、汽车、消防器材、锅炉以及食堂、卫生所等 后勤专用仪器设备,其维修归后勤管理处管理;其余为二类仪器设备,其维修归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管理。 第四条 一类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正常损坏维修程序 一、特种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 电梯、中央空调、高压配电、锅炉、供水泵、消防器材等特种设备实行定期 维护保养, 由后勤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通过招标或定向谈判方式确 定维保厂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签订维保合同。 二、供水、供电、通信等仪器设备维修 供水、供电、通信设施等维修改造,由后勤管理处参照

3、南通大学零星维修 工程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三、其它仪器设备维修 家具、黑板、医疗设备和后勤专用设备等维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 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后勤管理处, 后勤管理处组织相关人员论证。单件或批量维修 费在 5000 元及其以下的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审批,事务管理科落实维修工 作,使用部门参与验收;单件或批量维修费在 5000 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后勤管 理处初审后, 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勤管理处负责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招标或定向 谈判方式确定维修厂商并签订维修合同, 由后勤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及使用部门验收。第五条 二类仪器设备正常损坏的维修程序 一、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维修 由使用部门提出维修

4、申请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 设备管理科通 知采购供应科,并由采购供应科联系供货厂商负责保修,使用部门负责验收。 二、保修期外的仪器设备维修 (一)单台(件) (10 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除外)维修费(含 材料、人工费等,下同)在 1000 元以下或批量维修费在 5000 元以下的零星仪器 设备的维修,由使用部门负责组织维修、验收。维修费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从 学校下拨给部门的维修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单台(件)维修费在 1000 元以上或批量维修费在 5000 元以上,或 10 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或未下拨维修专项经费部门的仪器设 备的维修,由使用部门填写

5、“南通大学教学仪器设备报修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 签字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设备管理科对报修内容组织技术论 证, 并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后组织维修, 设备管理科会同使用部门 组织验收,维修费从学校设备维修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为降低维修成本,方便使用部门维修,对计算机、打印机、空调(中 央空调除外) 等大宗仪器设备的维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确定维修厂商,并将中标维修厂商的联系方式公布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页 上。 各使用部门对上述所指的大宗仪器设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可直接 拨打电话通知中标维修厂商进行修理。修理结束时由使用部门负责验收, 并填写 维修信息表, 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维修厂商凭维修信息表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 处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条 所维修的仪器设备均须做好维修记录;10 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 重仪器设备须逐台(件)单独做好维修记录并存档。职能部门定期进行检查。 第七条 属于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的维修,按照南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 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视管理范围分别负责解释。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