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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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ompany LOGO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一、概述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已经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 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立法目的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 ,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定义 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 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 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 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一、概述 (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指导方针和

2、应急工作原则 1.指导方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24字方 针 。 2.工作原则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发现,快速反应, 严格处理,减少损失”的16字原则。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一、概述 (四)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行政管理 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管理原则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 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2.兽医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 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

3、自的职责范围内,做 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3.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一、概述 (五)重大动物疫情通报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 ,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 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 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六)关于重大动物疫情科学研究与国际交流的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 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一、概述 (七)表彰和奖励制

4、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 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重大动物疫情工作中的社会监督制度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 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二、应急准备法律制度 (一)应急预案制度 1.制定僵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实施方案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 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2.制定地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 政区域的重大动

5、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 医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 ,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 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二、应急准备法律制度 (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内容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 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动物疫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 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 资和技术的储

6、备与调度;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二、应急准备法律制度 (三)就急物资储备法律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 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 。(四)关于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 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 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 的应急处理能力。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二、应急准备法律制度 (五)应急预备队法律制度 1.应急预备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重

7、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可以 成立应急预备队 2.应急预备队的任务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 制和扑灭任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二、应急准备法律制度 (五)应急预备队法律制度 3.应急预备队的组成 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 、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 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 4.应急预备队培训和演练 应急预备队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二、应急准备法律制度 (六)关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 科普知识的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

8、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 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 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三、监测、报告和公布法律制度 (一)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制度 1.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主体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 2.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中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三、监测、报告和公布法律制度 (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1.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义务人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 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 和个人

9、, 是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义务人。 2.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时机 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义务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 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报告。 3.接受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主体 疫情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是接受重大动物 疫情报告的主体。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三、监测、报告和公布法律制度 (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4.重大动物疫情的逐级报告制度 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 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 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 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 管部门应当及时通

10、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1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 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 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三、监测、报告和公布法律制度 (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5.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内容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 、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

11、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 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三、监测、报告和公布法律制度 (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6.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的临时性控制措施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 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三、监测、报告和公布法律制度 (三)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权限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 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四)重大动

12、物疫情公布制度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 ,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 物疫情。 (五)重大动物疫情病原管理制度 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国 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 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 从事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 全管理规定,防止病原扩散。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三、监测、报告和公布法律制度 (六)重大动物疫情通报制度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 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 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

13、理情况。 (七)卫生主管部门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采取的 措施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 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 控制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 通报情况。 (八)重大动物疫情报告量的禁止性规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 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四、应急处理法律制度 (一)应急系统启动 1.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四、应

14、急处理法律制度 (一)应急系统启动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权力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 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 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 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 行。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 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单位和 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 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四、应急处理法律制度 (二)重大动物疫情分级管理制度 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应急预

15、 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控 制措施。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 程度,国家通常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级 )、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四、应急处理法律制度 (三)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在重大动物疫情 发生后的责任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第一,根据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决定启动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施封锁;第二,重 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 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 灭工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四、应急处理法律制度 (三)人民政府及有

16、关单位和人员在重大动物疫情 发生后的责任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主要职 责 (1)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的职责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 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 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 急预案和对疫区封锁的建议。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 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标准由国务院 兽医主管部门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四、应急处理法律制度 (三)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在重大动物疫情 发生后的责任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主要职 责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的职责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 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 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 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 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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