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重组指导意见》(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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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1的通知证监发2001 号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为促进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以下简称“拟上市公司” )规范改制重组,现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应按本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规范改制重组。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应按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对所推荐或参与执业的公司履行辅导、专业指导和尽职核查的义

2、务。二一年 月 日1 本指导意见自 2000 年中期根据部领导“关于制定我会对发行上市规范性要求”的指示开始起草,总结了审核工作的规范要求,对过去下发的几个通知、电话通知、内部掌握口径或标准等加以系统整理,可以作为 在公司法 、 股票发行与交易条件管理暂行条例之下的中国证监会对于通过改制重组进入证券市场的规 范要求,从而是对拟上市公司进行辅导的指导意见,是对派出机构进行辅导备案监管的指导意见,也是进行 发行审核的基本标准。意见反映的内容包括九个方面,因此篇幅长一些。指导意见已于 4 月初公开征求意见, 后陆续在市场意见(海内外)基础上修改完善,先后在律师、券商、会计师、派出机构讨论,我部先后进

3、行 多次讨论。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改制重组指导意见改制重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后第 15 稿 送审稿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 则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以下简称“拟上市公司” )改制重组行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依公司法设立并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等相关方面进行改制重组的行为。第三条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应达到的目的:(一)形成

4、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合理配置存量资源;(二)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三)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四)产权关系清晰,做到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能够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五)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能够规范运作。第四条依公司法发起设立的拟上市公司成立不足三年,如需连续计算原企业法人或投入业务和资产对应的经营业绩,其发起人或股东须将与投入主营业务有关的业务和资产全部投入,且做到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与原企业或存续主体分开2对与主营业务不相关的资产进行剥离,并需连续计算原企业法人或所投入业务和资产

5、所对应的经营业绩,应在业务、资产、人员、负债、收入、成本、费用等要素相互之间做到配比。2 本稿删除了有关“完整改制重组”和“整体改制重组”的概念,只具体规定了有关连续计算业绩及进行重组的要求。3第五条由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法人变更设立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间不足三年,如需连续计算原企业法人或投入业务和资产对应的经营业绩,原企业法人的业务、资产、人员等经营要素应整体进入拟上市公司。第六条在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中应妥善处理公司与员工、消费者(客户)、供应商、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确信不存在利益纠纷及其他重大不确定因素。第七条在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中剥离的社会职能以及非经营性资产,不得对拟

6、上市公司产生经营和费用的依赖,非经营性资产不得由拟上市公司承租经营或代管。涉及关联交易的,应订立公允的关联交易协议。在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人员分流及安置,妥善安置学校、医院、公安、消防、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社会职能机构。第八条主承销商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所推荐的或参与执业的公司履行辅导、专业指导和尽职核查的义务,应当从各自的专业角度指导和督促拟上市公司按本指导意见进行规范的改制重组。上述中介机构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涉及的重大问题应取得共识,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时,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不得出现重大分歧。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律师、会计师应恪

7、守职业标准,主承销商有义务向拟上市公司提出更换未能勤勉尽职的律师、会计师的建议。3第二章第二章不同类型企业的改制重组不同类型企业的改制重组4 4第九条 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国有企业、国有股占 51%以上的企业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拟上市公司的,在符合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前提下,可连续计算原企业或所投入业务和资产对应的经营业绩。但若追溯计算原企业经营业绩仍难以达到三年连续盈利的,不得追溯计算更上一层法人单位的业绩。模模拟业绩拟业绩和原企和原企业报业报表是否均表是否均须须三年三年连续连续盈利?第十二盈利?第十二条条3 此条根据李小雪主任最近一些指示精神拟写。4 本章对进入证券市场的主体依照过去一贯掌握的原

8、则(有的公开,有的并未公开)进行必要的规范,在目前公司法只规定国有企业改建可连续计算业绩的情况下,对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连续计算业绩的必 要标准予以明确。对现实中大量出现的有关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合并、分立、集团分拆、子公司等上市进行 必要的规范。此章没有出台新政策,只是发行市场一贯的监管要求的具体化。4第十条 国有事业单位以经营性资产出资发起设立拟上市公司的,如比照上条连续计算原单位所投入业务和资产对应的经营业绩,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一一 进行企业化管理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谁谁取得企取得企业业法人法人营业执营业执照?是照?是拟拟上市公司的前身上市公司的前身还还是是发发起人本身?从上下文看,

9、起人本身?从上下文看,应该应该是是拟拟上市公司的前上市公司的前身。另外,本条的不合理之身。另外,本条的不合理之处处是只重形式,不重是只重形式,不重实质实质。很多国有事。很多国有事业单业单位位虽虽未取得未取得法人法人营业执营业执照,但却是企照,但却是企业业化化经营经营的。的。(二)以经营性资产出资的,应将与主营业务有关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以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转入拟上市公司,处理好科研单位与拟上市公司在研究开发、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的关系;(三)依法界定股权,产权明晰;(四)其他。?第十一条 有事业法人执照的国有事业单位依法以其下属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出资发起设立拟上市公司,在符合本意见第四条

10、规定的前提下,可连续计算原下属企业或所投入业务和资产对应的经营业绩,并应自设立之日起独立运行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方可申请发行上市。第十二条 对国有企业、国有股占 51%以上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发起设立拟上市公司追溯计算原企业法人经营业绩而原企业亏损的,但申报财务会计报表报告期盈利的,应提供充分的盈利依据。中国证监会另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国有股占 51%以上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以经营性资产出资发起设立拟上市公司需连续计算原企业经营业绩的,应将业务和资产完整投入拟上市公司,所投入的业务应为同一业务或业务相近,或者存在生产经营的上下游纵向联系或横向联系,并应自设立

11、之日起独立运行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方可申请发行上市。第十四条 由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法人变更设立拟上市公司时,在变更前或变更过程中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值调整帐务的,应自评估调帐之日起计算原企业的经营业绩。第十五条 投资类公司或控股类公司申请发行上市,应符合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什么什么规规定?定?第十六条 非上市的企业(集团)或事业单位已有持 50%以上股份或作为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公司的?,应围绕上市公司进行业务和资产的重组。5如确需组建新的拟上市公司,不得与已上市公司的业务相同或相似,不得与已上市公司在供应、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存在关联交易。第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先分

12、立(包括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再形成拟上市公司,需连续计算原企业经营业绩的,除应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外,分立后设立的拟上市公司和剩余部分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应分开,且应自分立之日起独立运行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方可提出发行上市申请。第十八条 公司在同一上市地?上市后不得将其设立不足五年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后不得将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分拆上市,在上市后五年内也不得采取分拆方式再组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拟上市公司。五年的依据是什么。此条五年的依据是什么。此条规规定的目的是什么。此定的目的是什么。此类类活活动为动为市市场场主体自身行主体自身行为为,若不,若不损损害中小投害中小投资资者利益,者

13、利益,为为什什么不可以?么不可以?第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合并方式(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设立拟上市公司,需连续计算原企业经营业绩的,除应符合公司法等的有关规定外,被合并公司的业务应与拟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或存在纵向或横向的联系。被合并的公司进入拟上市公司后须保证合并后设立的拟上市公司与原被合并的股东单位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方面分开,同时合并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均可连续计算合并双方合计的经营业绩,但吸收合并的合并方应有盈利的记录。拟上市公司应自合并之日起独立运行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方可提出发行上市申请。第二十

14、条 外商投资企业改制重组设立拟上市公司应符合本指导规定,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第三章发起人及其出资发起人及其出资5 5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拟上市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应是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5 对“发起人及其出资”的审核是发行审核的焦点,本章总结了过去经验,旨在保障出资真实、有效、不存在法律障碍,明晰产权关系,消除上市后的不确定性。本章从证券市场的角度提出的规范,可以推动公司设 立和审批的规范(现实中没有很好把关,以致把问题推向证券监管部门) 。6规要求的自然人和境内外法人6,且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境内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境外的机构间接持

15、有拟上市公司的股份。第二十二条发起人、股东应在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中载明其承担上市公司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锁定持有股份的年限;(二)尊重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三)遵守关联交易回避的有关规定;(四)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信息,保证拟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第二十三条拟上市公司不得采取独家发起方式、变相公募方式发起设立,发起人人数不得少于 5 人,但不得超过 50 人依据?依据?。依法批准的定向募集公司除外。7 7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不能一刀切。不能一刀切。第二十四条拟上市公司应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单个发起人持股或关联出资合并持股占拟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6、比例应不超过 80。总股本超过 4 亿的除外。依据?大公司,特依据?大公司,特别别是大国企更是大国企更应应注意股注意股权权分散。分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拟上市公司可在改制重组中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投资者经批准可作为拟上市公司的发起人。谁谁批准,批准,为为什么要批准?什么要批准?第二十六条 拟上市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或股东为国家机构或部门、公共机构、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法人、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法人单位的,应明确国有股权或控制权行使的方式(包括股权代表、决策权力的行使等) ,并在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载明。8七七七七七发起人或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受托他人财产为他人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份。符合法律规定的除外。9符合法律符合法律规规定是否即指信托法?定是否即指信托法?6 目前公司法对发起人主体资格未做具体规定。7 此条定对 50 人的规定有正式签报。8 本条对拟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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