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第十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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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n本章摘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包括中国在内 的世界各国保险法、海商法共同 认可和遵循的原则。本章所论的 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最大诚信原 则、可保利益原则、补偿原则、 代位追索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 则和近因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n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所谓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 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本着绝 对的诚意办事,恪守信用,互不隐瞒和 欺骗,特别是签订保险合同时,无论是 否被问及,双方当事人均应自动地把与 投保标的有关重要情况向对方作充分, 正确的披露。二、最大诚信原则确立的依据n最大诚信原则按理应同等程度地适用 于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但在各国 保险立

2、法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更多 地强调对投保人的要求。n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协商 保险合同条件的过程中,同样地应恪 守最大诚信原则,不得隐瞒信息或作 不真实的表达,更不得欺骗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n(一)告知1.告知的概念指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或同时,应将 他所知道的或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与保险 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尽量告诉保险人.告知只 是合同上权利存续的条件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 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当有关危险增加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条款 中常规定被保险人负有”通知”的义务.n2.告知的范围被保险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向保险 人告知的重要事实,包括被保险人实际

3、知 道的重要事实和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 的或称推定知道的重要事实.重要事实包括:是指一切可能影响到一们谨 慎的保险作出是否承保,以及确定保险费 率的有关情况,是由保险人决定的,而不 是由被保险人决定的(1)表明保险标的可能遭受较正常风险 为大的风险的事实.(2)表明被保险人的投保具有特殊动机 的一切事实(3)表明保险标的有疑问的事实(4)损害保险人的代位请求权,影响其向 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索的事实(5)保险人提出询问的事项3.告知义务的种类n(1)无限告知:只要事实上与保险标的 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或情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都有义务如实告知 保险,而且须与客观存在事项相符.n(2)询问回

4、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即保 险人在投保单上将自己所要了解的事 项列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逐项回答 .目前多数国家采用询问回答告知方式 .4.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n(1)保险合同无效.这种规定的立法依据 是:履行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生效的要 件n(2)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关于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情况下,保 险人的解除合同权利,不同国家的法律有 不同的规定.中国n1.被保险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 后果:A.保险人享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B.如果解除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 缴纳的保险费不予退还.C.对解除合同之前由于保险事故所造 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即使被 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与该项损失之

5、间没 有任何关联也是如此.n2.被保险人非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 果:A.保险人享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B.如果不解除合同,保险可要求被保险人相应 增加保险费. C.如果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由于保险 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D.如果解除合同,但是未告知或错误告知的 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者,保险人 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中国保险法n1.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 果:A.保险人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选择权B.如果要解除合同,保险人对于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即使投保人违反告知义 务与该项保险事故的发生之间没有任何 联系也同样如此C.如果要解

6、除合同,保险人不退还投保 人己支付的保险费n2.投保人非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 后果:A.保险人享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B.如果要解除合同,保险人对于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可以不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C.在上述B情况下,保险人可以对保险 费给予酌情退还.5.无须告知的事实n(1)关于减少风险责任的任何事项n(2)有关保险人所知悉的或可以推定为 知悉的事项,彰明公开的事项以及保险 人在一般业务过程中所应知悉的事项n(3)保险人表示免于告知的任何事项n(4)由于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条款,被保险 人无须告知的事项(二)陈述n所谓陈述,是指在保险合同的磋商过程中,由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其所知悉的

7、与保险标的 有关的事实,向保险人所作的说明.n1.陈述的种类(1)对重要事实的陈述(2)对一般事实的陈述(3)对希望或想法的陈述2.询问与回答在实际业务中,保险人常将需要了解的事项以 印刷字体印于投保单上,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在投保单上所作的回答,保险人如果有疑问或不 够满意时,应立即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进一步 询问.(三)保证n1.保证的含义及其性质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作 的保证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保证某种情 况的存在或不存在,或保证履行某一项条 件等.保证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被 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2.保证的类型n英国海上保险法:(1)明示保证: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任

8、何形式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或指保险合同中的 保证条款(2)默示保证: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 同中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是根据法律或惯 例推定应该履行的条件或事项。三个默示保证A.被保险人要保证开航时船舶的适航性B.船舶不得绕航C.被保险人必须保证本航次航行的合法性美国有关的保险法n(1)确认的保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对在保险单签发前过去或现在某些事 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n(2)承诺的保证:指投保或被保险人保 证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及继续存在的期 间内,某些事项的存在或不存在以及 要做或不做某些事项的保证。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n英国海上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如不准 确遵守,保险人可以在违反保证之

9、日起解除 保险合同,但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必须予以 负责.即使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前,对违反保 证己采取补救措施或己履行了保证,保险人 仍然可以从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合同.n中国海商法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 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或增加何 险费.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有过失,他均可解除 合同,并对被保险人违反保证后发生的损失 不负赔偿责任.案例分析n内地WK公外贸公司和 香港出口 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 HONGKONG 向保险公司投保一 切险。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 明进口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 其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船公 司无法通知进口商

10、来货场提货, 又未与WK公司的货运代理联系 ,自行决定将该批货物运回起运 港天津新港。n在运回途中因为轮船渗水,有229箱罐 头受到海水浸泡。货物运回新港后, WK公司没有将货物卸下,只是在海运 提单上补写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 回香港,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经 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271箱罐 头,其余的罐头又运回新港,WK公司 发现货物有锈蚀后,凭保险单向保险 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229箱货物的 锈损。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生锈 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 投保人未对第二次航次投保,不属于 承保范围,于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分析n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正当的。n一是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

11、单的承 保范围。本案中被保险人只对货 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险,但 是货物是在由香港至新港的第二 航次中发生风险损失的,即使该 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保险人对此也不给予负责。n二是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 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被保险 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明知是不属 于投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 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的疏忽将 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这违反 诚实信义的原则,保险人有权拒 绝索赔。学生平安保险中免体检引发诉 讼案n学生A,1993年2月出生,从 1998年11月起,A开始出现走路 不稳、头疼等症状。1999年8月 ,由于A走路不稳加剧,摔跤次 数增多,A的父亲带其到医院的

12、外科门诊,要求检查其腿部是否 有问题。医院对其腿部进行拍片 检查后,诊断其腿部正常。 n。1999年9月1日,A学生上学学一 年级,其学校为全体学生投保了学 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每人的保险 费为20元,保险条款申规定“因被 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的治疗 ,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保 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时投保书中“被保险人健康 告知“栏未填写,并且被保险人免 体检。但投保人在投保书中已声明 被保险人皆全是正常在校学生。 n。1999年11月4日,A恶心、呕 吐,其父亲再次带其到医院就诊 ,最终确诊为髓母细胞瘤。 2000年3月,A的手术和放疗结 束后,A的父亲申请理赔,要

13、求 保险公司赔付5万余元的住院医 疗费,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学生 A的父亲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 解,该案以保险公司通融赔付2 万余元结案 分析与结论n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 公司不应当承担赔付责任。理由是A在投 保前就出现了走路不稳、头疼等明显症 状,而上述症状是髓母细胞瘤典型的临 床表现,表明其在投保前就己经患有疾 病。而保险条款中已经约定:因被保险人 对投保前己患有的疾病进行治疗所发生 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 保险责任。n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 部分赔付责任。理由是A在投保前 就出现了走路

14、不稳、头疼等明显症 状,但投保人并没有对被保险人的 状况如实告知,却在投保书中声明 所有被保险人均属正常,而保险公 司并未对投保书进行认真审查,在 投保人健康告知栏没有填写的情况 下就签发了保险单。因此,原被告 双方都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保险公 司应当承担部分赔付责任。n第三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全部 赔付责任。n理由是:首先,投保人并没有故意或过 失而不履行告知义务。A在投保前虽然 出现了走路不稳、头疼等症状,但学生 A投保前到医院就诊时并未查出任何疾 病,因此不能说投保人存在故意或过失 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其次,学生 A在投保前出现了某些症状,但并没有 任何医院确切的诊断,证明其在投

15、保前 就患有某种疾病。因此,不能仅凭A在 投保前出现的某些症状就断定其投保前 就患有某种疾病,以此而适用保险条款 中约定的免责事由 n从各种观点的分析来看,显然, 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即保险公 司应当全额赔付。因为该学生投 保之前虽然身体多次出现问题, 但是医院检查后认为其身体正常 。投保时该学生的行为是诚信的 ,保险人不能指责其未尽如实告 知的义务。投保后学生出现 “髓 母细胞瘤“的腿病,属于不可预知 的风险,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本例思考n从本例可知,保险公司对于这种免体检 的学生平安保险的险种,追求的就是同 质风险的群体规模来稀释群体申个体的 风险,这种规模性的险种不可避免地会 让一些对双方

16、都有的潜在风险混进来, 这种投保后突然发生疾病的潜在风险根 本谈不上要追究哪一方的贡任,遇上这 类事件,保险公司只能积极理赔,否则 只能影响声誉。因为,突发风险,属于 不可预知的风险,只要条款中不是除外 责任,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n因为,像学生平安保险、团体人身险 之类的简易人身保险,免验体可以成 为成本控制的一个重要选择。如果每 个被保险人都进行体检,保单成本势 必会大幅上升,这会使得保险人在该 类保单上出现承保不足情况,从而导 致经营风险的增大。但另一方面,对 免验体不进行合理控制,又会造成道 德风险的横行无忌,如果一味依照以 上方法执行 保险法,保险人会面 临较大风险。因此,有必要在 保险 法后续法规申作出相关规定,比如 说,赋予保险人相应的事后监督权, 如果保险人能够举证,证明投保人系 带病投保,则保险人可免于赔偿。这 样的规定似乎对保险人来讲更为公平 合理。第二节 可保利益原则n一、可保利益及其原则的概念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某 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 经济利益. 应注意:可保利益原则: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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