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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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农业大学章程湖南农业大学章程 序 言湖南农业大学具有悠久的办学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创办于 1903 年的 “修业学堂”。1951 年 3 月 9 日,“湖南大学农业学院”与“湖南省立修业农林专科学校”合并组建为湖南农学院。同年 11 月,毛泽东主席亲笔题写了校名。1994 年 2 月,湖南农学院更名为湖南农业大学。在长期的办学实践和探索中,学校秉承湖湘文化的优良传统和“朴诚、奋勉、求实、创新”的校训,坚持“质量立校、学术兴校、人才强校”的办学理念,立足湖南,面向全国,服务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社会,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推进文化传承和创新,坚持产学研用结合,培养

2、高素质人才,积极探索学生素质拓展活动教育体系,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和育人特色,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优秀人才,为国家特别是湖南省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学校的奋斗目标是: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农学学科优势明显、生物学科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办学综合实力位居全国同类院校先进行列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包括行政法规、规章等,下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依法治校、实

3、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全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工、学生和学员,都必须以本章程为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学校名称:湖南农业大学。学校简称:湖南农大。学校英文名称: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学校英文名称缩写:HUNAU。学校域名:。第二条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农大路一号。第三条第三条 学校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农业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四条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

4、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坚持育人为本,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第五条第五条 学校重视科技创新,鼓励成果转化。学校坚持服务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社会,为国家特别是湖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智力支持。第六条第六条 学校坚持面向社会,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第七条第七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学校利用校内各种媒介公布学校重大事项,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第二章 学

5、校与举办者第八条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第九条第九条 举办者的权利:(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二)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三)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四)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订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五)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六)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第十条 举办者的义务:(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

6、学。鼓励、支持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三)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五)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六)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学校的权利:(一)依照法律,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管理学校

7、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二)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四)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科学研究基地;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五)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六)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

8、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校的义务:(一)遵守法律;(二)遵守学校章程;(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

9、便利;(六)执行国家和湖南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七)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校功能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和创新。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学校现设置的学科门类有:农学、工学、文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医学、教育学、艺术学。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学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和留学生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

10、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发展非学历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自主选拔和教育学生,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实施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内部评估制度,加强对专业课程质量的监控与评价,使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学生,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学校报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向为

11、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第四章 组织与结构第一节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学校组织机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

12、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实行党务公开;(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

13、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的民主党派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校长行使下列职责:(一)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制订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学校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三)拟订学校

14、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依法任免学校内部机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五)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六)筹措办学经费,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依法管理、使用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七)按程序规定,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境内外单位和个人签署协议或合同,接受捐赠;(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按照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学校设副校长和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对校长负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15、 中国共产党湖南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学院等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机构。学校设置的各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必须建立章程或者其他规章,根据章程或者规章履行职责。处理学术性事务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实行选举制,保证以

16、学术人员为主体,党政领导干部不超过三分之一;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处理管理事务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及其负责人一般实行委任制。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由教授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学校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主要履行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论证、学风建设等职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议机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学校教授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为学校制订各类规划、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确定重大建设项目等,提供决策咨询。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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