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集体诉讼和解在荷兰得到承认(皇家阿霍德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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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集体诉讼和解在荷兰得到承认(皇家阿霍德集团)美国集体诉讼和解在荷兰得到承认(皇家阿霍德集团)2010 年 7 月 12 日1继莫里森公司(继莫里森公司(Morrison)诉澳大利亚国民银行()诉澳大利亚国民银行(NAB)案之后,荷兰成为在欧洲解决国际集体索赔的一个选择。引言)案之后,荷兰成为在欧洲解决国际集体索赔的一个选择。引言2010 年 6 月 23 日,荷兰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就国际集体索赔的集体和解做出了一项里程碑式的决定。该法院对一桩根据美国法律且经由一家美国法院批准的全球集体诉讼和解的判决予以承认,该判决还要求未选择退出和解的诉讼成员不得在世界任何地方再次对被告提出索赔。对该判决

2、予以承认的主要原因是荷兰自身拥有类似的集体和解制度。荷兰的这一制度在欧洲是独一无二的,这使得荷兰成为解决国际集体索赔的一个具有吸引力的司法管辖区。对于那些在美国面临集体诉讼的中国公司,以及由于与其持股的海外公司有关的证券欺诈案而遭受损失的中国机构投资者来说,具有一定意义。美国集体诉讼和解美国集体诉讼和解荷兰皇家阿霍德集团(“Ahold”)于 2003 年 2 月 24日宣布,由于其旗下子公司美国食品服务有限公司(“U.S. Foodservice Inc.”)发生的所谓“复杂欺诈”案而使其 2001 至 2002 年间的利润下降5 亿美元。由此,阿霍德集团的股价和其 ADR(美国存托凭证)暴跌

3、超过 60%。随后很快又有几桩集体诉讼案在美国启动,最终与此合并成为一桩诉讼案并起诉至美国马里兰地方法院(“美国法院”)。除阿霍德集团外,其原首席财务官和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也同时被列为被告。阿霍德集团于 2006 年 1 月 6 日与原告达成集体和解(“和解”)并同意支付 11 亿美元给一个和解基金(但并未承认其任何过失),这笔资金由其在 1999 年 7 月 30 日至 2003 年 2 月 23 日期间购买了阿霍德集团股票或 ADR 的投资者之间分配。该集体诉讼将被撤销(对德勤的起诉除外),每位参与集体诉讼但并未及时选择退出集体和解请求的投资者(“集体诉讼成员”),将不得在世界任何地方向任何

4、被告包括阿霍德集团及其美国集体诉讼和解在荷兰得到承认(皇家阿霍德集团)美国集体诉讼和解在荷兰得到承认(皇家阿霍德集团)2原首席财务官,但不包括德勤 提出索赔。德勤也被禁止向其他被告提出索赔,但得到了一份“减轻信用判决”,即:集体诉讼成员对德勤提出的索赔(如有)将被减少(i)与其他被告赔偿责任比例相当或(ii)11 亿美元(取其高者)的数额。该美国法院于 2006 年 6 月 16 日作出终审判决,即该和解对所有集体诉讼成员均具有约束力。美国和解在荷兰的遭遇美国和解在荷兰的遭遇代表几位荷兰集体诉讼成员的协会之一SOBI(荷兰公司报表研究协会),于 2008 年 2 月将原阿霍德集团首席财务官和德

5、勤会计师事务所起诉至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为其代表的集体诉讼成员所遭受的损失索赔,并且基本上提出了与美国集体诉讼(所提出的)同样的理由。SOBI 代表的集体诉讼成员没有任何一位选择退出该和解。对于原阿霍德集团首席财务官的起诉,起诉人仅为未从和解基金获得赔偿的集体诉讼成员。他们作为荷兰公民,觉得该“和解”和“终审判决”对其没有约束力,因为他们并未积极参与过在美国的诉讼过程;他们还认为德勤也对未从和解基金获得赔偿的集体诉讼成员负有责任,其主要理由是,德勤不是“和解”的一方,并且觉得对德勤的“减轻信用判决”对他们没有约束力。原阿霍德集团首席财务官和德勤则辩解称,“终审判决”(及“和解”)是一项应该被荷

6、兰法院承认的外国判决,因此全球所有该集体诉讼之诉讼成员都应受到于美国作出的集体和解判决之约束即使诉讼成员未积极参与过该诉讼。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采纳了这一推理,并于 2010 年 6月 23 日做出裁决,荷兰将承认该“终审判决”,原阿霍德集团首席财务官和德勤在其针对 SOBI 索赔的辩护中,可引用“终审判决”中的所有审判结果(亦即:原首席财务官可引用禁止集体诉讼成员索赔的法庭命令,而德勤则可引用“减轻信用判决”)。做出这一判决的主要原因是,在美国进行的集体诉讼和解案件审理与荷兰的集体和解制度非常相似。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发现,由于投资者属于能反对和选择退出集体和解的群体,其实这些受损投资者的利益得

7、到了美国和解制度的充分保护。该法院进一步裁定,在此案中,该群体成员有充分的时间选择退出和解,而且也向该群体有效地传达了反对和选择退出的可能性(给所有已知股东都发出了通知函,并且在荷兰的报纸上刊登了 65 份公告)。不过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也为一个小的例外留下余地,即:如果集体诉讼成员提出并能证明在其个人情况中,(i)未得到上述保护,或(ii)从公平合理的角度看,“终审判决”的承认是不可接受的,则“终审判决”不能得到该集体诉讼成员的当面承认(不过 SOBI 并未在诉讼中提及这些事实或情况)。我们认为,根据巴塞尔第一条例(Brussels I Regulation)和 卢 加 诺 协 定 (Luga

8、no Convention),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对该“终审判决”的承认,其本身在欧洲并非一定能得到承认。因此,其他欧洲法院不受此承认约束,并且对于荷兰对“终审判决”的认可有权予以肯定或否定。荷兰本国的集体和解荷兰本国的集体和解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将荷兰和解制度(与美国和解制度)的相似性作为其承认该美国集体诉讼和解的主要理由。荷兰于 2005 年 7 月 27 日颁布了美国集体诉讼和解在荷兰得到承认(皇家阿霍德集团)美国集体诉讼和解在荷兰得到承认(皇家阿霍德集团)3有关群体索赔的集体和解法令 (Wet collectieve afwikkeling massaschade, “WCAM”)。根据该

9、法令,和解协议的各方可请求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法院”)向法令条款适用人(“利益攸关人”)宣布该和解协议对所有人员均有效。如法院宣布和解协议生效,除非在规定时间内要求“退出”和解,则所有利益攸关人均要受该协议条款的约束。其他不退出和解的利益攸关人均有权要求获得一定的和解补偿,并受和解协议中相关条款的约束。但如果和解协议中提出的和解补偿金额不合理,或申请人加起来不足以代表利益攸关人之利益,则法院可以拒绝宣布和解协议生效。自 2005 年 WCAM 生效以来,法院已宣布了五桩案件的和解协议生效,其中最有名的是由该法院于 2009 年 5 月 29 日批准的皇家壳牌(Shell)和解案(参见我们较早

10、前的 Legal Alert(法律通讯)。这起案件涉及到荷兰壳牌和英国壳牌两家实体及其全球股东之间关于其 2004 年石油天然气储备再归类的全球和解(不包括美国 )。虽然此案无例可循,但法院的判决暗示,根据巴塞尔第一条例,此判决必然会得到所有欧盟成员国的认可,而且根据卢加诺协定,此判决也会得到瑞士、冰岛和挪威的承认。鉴于有可能得到其他欧洲法院的承认,因此根据WCAM 的集体和解可能会成为某些美国集体诉讼和解(无法确定该和解是否能得到其他欧洲国家认可)的一个有价值的选择途径。最近美国高院做出的一项决定也强调了这一点。美国高院决定禁止非美国投资者对非美国上市公司及在美境外交易的公司证券的集体诉讼(

11、即“外国集体诉讼案”,参见美国高院 2010 年 6 月 24 日对莫里森诉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案(Morrison vs. National Australia Bank) 的判决)。意义意义此次荷兰法院对美国集体诉讼和解的承认开创了此类案件的先河。目前还不确定其他欧洲国家是否跟进类似的认可。不过依照 WCAM 宣布生效的荷兰集体诉讼和解协议,根据巴塞尔第一条例此类集体诉讼和解很可能得到其他欧盟国家的承认,同时根据卢加诺协定也可能得到瑞士、冰岛和挪威的承认。由此荷兰可能成为全球范围内解决国际集体索赔的一个有吸引力的国家。美国最近关于“外国集体诉讼案”的禁令也凸现了这一结论。对于那些在美国面临证券

12、集体诉讼、并希望能进行和解的中国公司(目前大约有 16 家),荷兰的集体和解方式不失为一个有效且节省的选择。如中国机构投资者的海外持股正面临证券欺诈诉讼,也可考虑在荷兰采用和解的方式来化解风险。美国集体诉讼和解在荷兰得到承认(皇家阿霍德集团)美国集体诉讼和解在荷兰得到承认(皇家阿霍德集团)4联系人联系人如您对本要闻有任何疑问,请联系 Blackstone 律师事务所您所知悉的的联系人或联系以下主要联络人。Geert Potjewijd | 普志平博士电话 +86 10 5965 0501 邮件 Rogier van Bijnen | 范罗杰博士电话 +86 10 5965 0502 邮件 Ro

13、b Polak电话 +31 20 577 1788邮件 Ruud Hermans电话 +31 20 577 1947邮件 Amsterdam | 阿姆斯特丹Claude Debussylaan 80P.O. Box 750841070 AB AmsterdamThe Netherlands电话 +31 20 577 1771传真 +31 20 577 1775Beijing | 北京2903-2908 China World Tower 2No.1 Jianguomenwai AvenueBeijing 100004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4、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906/2908 电话 +86 10 5965 0500传真 +86 10 5965 0550London | 伦敦5th Floor, East Wing10 King William StreetLondon EC4N 7TWUnited Kingdom电话 +44 20 7337 3510传真 +44 20 7337 3520New York | 纽约650 Fifth Avenue, 4th floorNew York, NY 10019-6108United States电话 +1 212 259 4100传真 +1 212 259 4111本刊物仅为发布信息提供平台,文章不涉及综合分析,也不包含任何法律意见。如果您不希望今后收到此类信息,请您联系阿姆斯特丹办公室市场部或发送邮件至 取消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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