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租佃制度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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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租佃制度述略方 行(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100836)内容提要:本文讨论了清代租佃制度发展的民间立法问题,和定额租制、 押租制、 永佃制的经济意义。关键词:民间立法 经营权市场化 社会公平对清代的租佃制度,我在过去发表的文章中,曾作过一些讨论,但大多是就事论事,缺乏整体系统 的思考。本文拟从这一方面作点尝试。一地主和佃农的经济关系,是封建社会重要的经济关系,租佃制度是重要的经济制度。地主和佃农都是租佃制度的利益相关者。地主的核心利益是能按时按质按量收取地租。佃农是生产经营当事人,其核心利益是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排除地主的干扰,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他们都希 望租佃制度朝着实现他

2、们各自利益的方向发展。清代租佃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定额租制、 押租制和永佃制的发展。它们是一种具有内在联系、 相互补充的制度安排,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对这种制度安排,清政府并没有详明的法律规定,而是由地主与佃农之间,经过协商以至斗争(包括不流血的和流血的斗争,如清代刑部档案所记载的他们之间发生的大量人命案件) ,最终达成共识和妥协,约定成俗地通过各种切合实际和明确具体的乡规、 俗例表现出来。其中许多重要的乡规、 俗例,并得到国 家承认,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法,成为地主和佃农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一种重要的经济制度,竟主要是经过民间立法而得到形成和发展,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罕见的。二定额租制是

3、由分成租制发展而来。在分成租制下,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佃农自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一般都不完备,或多或少地需要地主提供,如耕牛、 种子、 农具以至住屋、 食粮等等。而地租 量则与土地收获量直接关连,产量多,地租就多。因之地主要干预和指挥生产,并且临田监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实际上处于一种半分离状态,佃农并没有成为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特别是地主参与分配增产成果,不利于充分发挥佃农的生产积极性,经济激励机制具有严重缺陷。分成租制向定额租制转变,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高产稳产的田地增多,佃农具有全部生产资料,并且能够支付包括押租金在内的全部经营成本,为实行定额租制准备了物质条件。按照当

4、时人的记述,实行定额租制,“田中事,田主一切不问,皆佃农任之” 。地主与佃农,“交租之外,两不相问” 。“农勤则倍收,产户不得过而问焉”。这说明在定额租制下,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经营权已完全地充分地分离,佃农真正成为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他可以排除地主参与分配增产成果,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租佃制度的激励机制从此趋于完善。这正是定额租制经济意义的本质所在。 夺佃与增租,历来是地主对付佃农的两大杀手锏。为了保障佃农的经营权,限制地主的随意干011 陶煦:租核 。两江总督那苏图奏,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 上册(以下简称 斗争) ,第11页。光绪 平湖县 志 卷2 ,引康熙平湖县志。

5、扰,两者自然成为乡规、 俗例关注的重点。 首先是,在传统租佃制度下,“起耕另赁,权由业主,此主佃之通例也”。防止地主利用土地产权,随意退佃,实为保障佃农经营权的首要环节。各地的乡规、 俗例,对此作出了许多规定。(1)佃户不欠地租,地主不能退佃。福建仙游县,乾隆间,林正佃种陈姓祭田,租佃契约内载明,“如无欠租,不得另付他人耕种” 。浙江永康县俗例,“如佃户并不欠租,不许田主自种” 。(2)租佃契约中规定的耕种年限未满,地主不能中途退佃。乾隆间,陕西 阳县赵库租种宋恕山地,租佃契约内注明6年为满。后宋恕想增加佃钱,要收回耕地。赵以 “文契年限末满”,加以拒绝。 宋控告到县,县令也判定,原佃地亩 “

6、期满退还” 。广东新宁县龚元惠租种赵南轩尝田,“以五年为满, 立有批贴” 。后赵想退田另佃,龚以 “批限未满,又未欠租,不肯退耕” 。县令也判定,田亩 “照旧承耕, 俟限满交还另佃”(3)地主不能借买卖田地的机会,撤换佃户。浙江临海县 “地方乡例”:“若田主把田卖与别人,仍旧是旧佃户耕种还租,叫做卖田不卖佃” 。福建平和县也是 “佃农原有粪土佃银,业主卖租不卖佃” 。 广西武宣县,壮人种田,“历来只换田主,不换佃户,就算世业一般” 。(4)地主不退还押租银,不能退佃。福建宁德县,“乡例,收了佃户的钱,田主不得另佃” 。 “如无欠租,佃户自要退耕,仍要还他钱文” 。该省归化县,地主 “若要自耕”

7、,须退还押租钱,“才好起回耕作” 。湖南新化县,佃户李若英,以地主原得 “进庄银子,没有还他,不肯退庄” 。广东清远县,佃户郭元扬等, 以地主 “不交还批头银子,故此不肯退耕”。(5)在备耕和耕种季节,地主不能退佃。各地乡例,在临春备耕季节和春夏农忙季节,地主都不能退佃。江苏吴江县地主张忝石在农历五月,要起佃自种,佃农沈廷元以 “时在夏季,乡间俗例不应起 佃” 。江西上饶县佃农周廷珍以地主 “临春起佃”,与地主严显明发生争执,被殴致死。后经官府判定,严显明殴死佃农,被处绞刑。其兄严显运 “命弟临春起田”,合依不应轻律笞四十。湖南巴陵县也有 “春不提田” 俗例。乾隆初年,江西按察使凌焘还为此发布

8、文告规定,“嗣后业主或因佃户逋租不清,或 因别有事故不合,欲行另佃者,务俟当年农工既毕,方许另行召佃,概不得临春起佃”。其次,限制地主随意增租。经营权与所有权完全分离的经济价值,就在于它能为佃农创造收益, 占有收益。佃农只有在交纳地租之后,能够占有土地营运所带来的全部收益,才能充分体现经营权的经济存在。防止地主随意干扰佃农的经济收益,具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在定额租制下,租佃 契约一般都注明土地面积和地租数量,地主随意增租是不容易的。问题是不论年成丰歉,是否都要按 原议定额收租?否则就等于地主变相增加地租。对此,各地普遍形成了看收成定分数的俗例。在南 方,两江总督那苏图说,“江南民例,凡十

9、成收成之年,则照额完租。九分收成者,只完九分八分之租, 其余以次递减” 。如江苏崇明县,“崇明田土,向无一定租额,总在八月内,田主验明丰歉,酌议应收租额,此是历来旧规” 。浙江乌程县,佃农是 “按收成分数还租” 。该省吴兴县,佃农交租是 “视丰歉为盈 缩” 。广东保昌县,佃农是 “按照收成丰歉折算交收” 。福建晋江县,佃农以该年 “得雨迟了,收成欠好, 只肯完纳五分”。在北方,直隶顺德府一带,地主与佃农之间,“视年之丰歉”,确定租额。张家口一带是,地主 “每岁111清代租佃制度述略 斗争,第11页。 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以下简称 占有) ,第659页。 占有,第700页、形态,第1

10、16页、 占有,第686页。斗争,第36页、形态,第633页、斗争,第74页、西江视臬纪事 卷2。形态,第570、382、369、376页。形态,第485、586、491页。形态,第322、247页。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以下简称 形态) ,第596、563页。此书所记事例,均发生在乾隆朝,在文中不再一一说明。凌焘:西江视臬纪事 卷2。查看青苗之多寡,而租额随之增减”。风调雨顺的年成总是少数,小歉一般难以避免,因此通常会有或多或少的减租。如在江南地区,地租是 “看收成定分数,大率不能过八分” 。定额租 “犹虚租也,例以八折算之,小歉则再减” 。乾隆三十四年,武进县因 “雨水过多,秋收歉薄,各乡大例

11、每亩只还七八成不等” 。广东增城县,佃农 “岁纳之租,其去成例十常不及七八”。特别是灾害严重的年景,难以实行看收成定分数,各地就采取主佃临田均分的办法完租。浙江青田县,“遇水旱,租主佃户面同均分,此常例也”。江西安仁县,“因天旱歉收”,佃农要求地主 “临田均分” 。该省乐安县,因年成欠收,改收租为 “临田分割” 。四川泸州,因天旱,佃农要求 “照俗例主佃均分” 。有些地方更在租佃契约中规定,“如遇年成水旱,请田主临田踏看,除租均分” 。或 “约至秋收,看场打稻,草稻上场均分”。在灾年,封建官府通常也规定采取这种办法交租。乾隆间,江苏省遭受风灾,巡抚陈宏谋就 “传谕业佃人等,按照所收分数完租,如

12、因分数多少争较者,即就田内所收各半均分”。第二个层次是,由于生产投入增加,佃农的经济收益随之增多。限制地主觊觎这种增产成果,就成为乡规俗例关注的又一重点。清代佃农经济收入增多,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复种制度的推广。在北方,许多地方实现了二年三熟,少数地方实现了一年两熟。在南方,大部分地区实现了一年两熟,少数地方实现了一年三熟。如在江南,到清代中叶,田地 “亩常收米三石,麦一石二斗。以中岁计之,亩米二石,麦七斗,抵米五斗” 。对这些增产的 “春熟,无论二麦菜子,例不还租”。其他地区也是这样。如广东清远县,“粤东田租甚轻,佃户交业主不过田中十分之三。而一切新垦田畔荒埔出产,皆佃入己,田主不得过问

13、” 。又如江西瑞金县,“瑞邑之田,价重租轻,大约佃户所获三倍于田主,又有晚造豆麦油菜及种烟与薯芋姜菜之利,例不收租”。这些乡规都限制了地主染指多熟复种增加的收入。佃农收入增加的另一途径是经济作物的发展。清代棉、 丝、 茶、 蔗、 果、 蔬、 油料等商品性农作物有很大发展,南北各地皆然。经济作物的价值要高于粮食作物的价值,如棉花是 “利倍于谷”,甘蔗也是“利较谷倍”,种烟是 “视百蔬则倍之,视五谷则三之”,种桑养蚕通常也是比种稻 “利三倍” 。而各地俗例始终是按原议租额交纳粮食,如湖南郴县一带,乾隆嘉庆间,因 “粤东麻价颇高,素有心计者,谓田中一年所收之稻,不敌一年三刈之麻,乃略施其智于瘠薄之产

14、,而麻之获价果倍于谷,效之者遂群然起矣。于是有争佃富室之田,且甘倍租以偿之者” 。又如四川郸县,盛产高质量烟草,“烟田一亩,佃课十金”,因 “大约终岁获利过稻麦三倍,人争趋焉”。这都说明,佃农借以粮食交纳地租的通例,宁愿租佃高地租的良田,以牟取种植经济作物的利益。至于佃农种植经济作物以粮食交租,能获得多大经济利益,由于涉及生产条件、 市场价格变动等诸多复杂因素,加以资料不足,难有深入的数量分析。仅能举一例说明。据江西省乾隆 安远县志说,佃农耕种 “如田一百把,除牛税谷种及所赚之外,纳租十二桶。种烟每百把,可栽一千本,摘晒可三百斤。价钱每百斤四千文,价贵六千文不等。新稻出,每桶三四百文不等。将烟

15、一百斤以还租,仍获二百斤之利。 ” 这是说,佃农如果种植粮食,通常要用主要粮食作物产量的一半交纳地租,则剩余产品211中国经济史研究 2006年第4期 嘉庆 郴县志 卷终,嘉庆 四川通志 卷75。光绪 清远县志 卷首,雍正间纪事,同治 瑞金县志 卷16。包世臣:安吴四种 卷26 ,姜皋:浦泖农咨 。培远堂偶存稿 文檄卷45。以上见黄晃堂 清史治要,第137138页,王戎笙文,清史论丛 第8辑。光绪 青田县志 卷9。包世臣:安吴四种 卷4 ,陶煦:租核,占有,第690页,乾隆 增城县志 卷8。乾隆 顺德府志 卷15 ,乾隆 口北三厅志 卷5。的价值为3 6004 800文。而种烟草,交租之后,剩

16、余产品的价值为8 00012 000文。种烟草比种粮 食大约有一倍以上的利益。 这些乡规、 俗例对土地经营权所形成的保护机制,既巩固和发展了定额租制,促进了农业生产的 发展,也为土地经营权进入市场开辟了道路。三押租制是定额租制流行以后出现的一种租佃制度。地主具有土地所有权,这是一种原始产权。 他把土地经营权交付给佃农,不论是采取契约形式,还是采取口头形式,就使佃农具有了委托产权。 在押租制产生以前,佃农的土地经营权始终是一种纯粹的单纯的委托产权。 押租制是佃农付给地主的一笔货币,作为抵押金,以换取地主的土地经营权。它的出现是土地经营权开始货币化商品化。正如历史文献所说,押租是佃农 “买佃以耕” 。 “佃户之出银买耕,犹夫田主 之出银买田”。马克思在 剩余价值学说史 中论及农奴制时曾经说过:“在资本家的场合,剩余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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