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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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附件一:附件一:附件一:附件一: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961 号)和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11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以下简称规划)情况的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全面考核,考核范围以行政区为边界。本办法所称年度考核,是指自 2012 年起,每年对上一年度各省(区、市) 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

2、检查和考核(不含中期评估和全面考核) 。中期评估是指 2013 年对各省(区、市)2011 年度和 2012 年度两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全面考核是指 2016年对各省(区、市)“十二五”期间规划实施整体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第三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项目资金,严格监督管理,将规划目标、任务和项目层层分解落4实到本省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各重点区域和企业,确保实现规划目标。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排放量、环境质量、重点项目、环境管理、风险防范等五个方面。排放量方面,包括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和非重

3、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重点重金属不分介质、按照元素分别考核。环境质量方面,包括城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地表水国控断面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重点区域水和大气环境质量主要防控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指标。重点项目方面,考核列入规划的重点项目完成率。包括重金属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落后产能淘汰项目、民生应急保障项目、技术示范项目、清洁生产项目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试点项目等类型,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不纳入考核。环境管理方面,包括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率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指标。风险防范方面,考核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频次和级别。第五条考核采用定量打分

4、的方式进行。考核分值以百分制为基础,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和风险防范为扣分项指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 合格和不合格四档。 分值在 90分以上(含90 分)为优秀,70-90 分(含 70 分)为良好,60-70(含 60 分)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5对于中期评估和全面考核,在定量打分的基础上,若重点区域和非重点区域排放量指标中有一项未完成的,考核结果不得评为良好以上(含良好) ;两项均未完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环境质量指标中有一项未完成的,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两项及以上未完成的,考核结果不得评为良好以上(含良好) 。排放量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的考核结果,得分没有达到相应

5、指标分值的 50%,记为该项指标未完成。第六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实施的总体要求,制定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年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年度实施方案) ,合理确定重点项目实施进度安排、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削减年度目标、环境质量年度目标等,年度实施方案的目标、项目和工作任务要落实到区域和企业。年度实施方案于本年度 6 月底前上报环境保护部进行备案,环境保护部审核确定的年度实施方案作为考核的基本依据之一。第七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年度实施方案和考核要求,及时调度重点项目进展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数据等,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报告于本年度 12 月底前报送环境保护部,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

6、、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卫生部。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结合年度实施方案和自查报告,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省(区、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6土资源部、农业部、卫生部,向国务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第九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在 30 天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卫生部。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省(区、市) ,环境保护部将暂停该地区涉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考核结果不合格且在限期内整改不到位或因

7、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地区,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条考核结果作为中央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之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地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环境保护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第十一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二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实施情况具体考核办法。第十三条规划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指南、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考核细则等,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环境保护部根据考核工作实际适时修订。第十五条

8、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7表表表表 1 1 1 1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十二五十二五十二五”规划考核指标表规划考核指标表规划考核指标表规划考核指标表说明:1)重点区域指规划中确定的 138 个重点区域;2)重点重金属指规划中确定的铅、镉、汞、铬和砷,兼顾其他重金属(如锰等); 3)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指规划中确定的各重点区域对应的主要防控污染物,是重点重金属中的一种或几种污染物;4)重点企业指规 划中确定的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金属排放企业;5) 重点区域水和大气环境质量指标各占 5 分,没有重点区域的省(区、市) ,本 指标不考核,将

9、“城镇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指标达标率”和“地表水国控断面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指标达标率”分值均 调整为 10 分。序号类别指 标 名 称考核内容指标分值1 排放量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重点区域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比例202非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非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比例103环境质量城镇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重点重金属污 染物达标率城镇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中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指标达标情况54地表水国控断面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中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指标达标情况55重点区域水和大气环境质量指标达标率重点区域水和大气环境中主要

10、防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指标达标情况106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完成率规划重点项目完成的情况407环境管理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将重点企业纳入重点监控企业清单,考核重点企业达标排放情况58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率两年有效期内的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59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涉重金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情况扣分 0-2010风险防范涉重金属事件发生率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发生频次扣分 0-418规划实施考核指标说明1.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考核要求:考核要求:考核要求:考核要求:(1)要求重点区域 2015 年每类主要防控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 2007 年各减

11、少 15%,重点区域内非主要防控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 2007 年水平。(2)年度考核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和削减量,排放量削减比例应达到年度实施方案要求,年度实施方案中没有制定削减比例的,按照省级规划要求五年平均比例考核。(3)中期评估考核每个重点区域所在区县或地级市 2012 年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与 2007 年相比的削减比例。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比例要求不得低于 5%。(4)全面考核对每个重点区域所在区县或地级市 2015 年重金属污染物与 2007 年相比的削减比例进行考核。排放量削减比例满足规划要求。数据来源:数据来源:数据来源:数据来源:考核以 2007 年重

12、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为基础,其中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基数采用 2007 年污染源普查数据,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基数根据重点行业排放系数法测算核定。9评分方法:评分方法:评分方法:评分方法:(1)各省(区、市)内每个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分水、气两种介质,按照单元素核算,水、气两种介质中每类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削减量之和要求达到年度实施方案、中期评估和全面考核要求。全面考核时每类介质中不能新增排放量。(2) 同一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元素未全部达到削减目标要求的 ,该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不得分;全省范围内的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分值为完成目标的重点区域数量占本省重点区

13、域总数量的百分比乘以指标分值。(3)中期评估中,各省(区、市)重点区域所在区县或地级市2012年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与2007年相比的削减比例低于 5%的,在计算分值的基础上扣 5 分。2.非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考核要求:考核要求:考核要求:考核要求:(1)要求非重点区域 2015 年废水、废气中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均不得超过 2007年水平。非重点区域是指本省(区、市) 规划 确定的重点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的统称。 没有重点区域的省 (区 、市) ,全省(区、市)作为一个非重点区域进行整体考核,该项分值由 10 分调整为 30 分。(2)年度考核对各省(区、市)非重点

14、区域年度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和削减量进行考核。年度削减比例,要满足年度实施方案目标要求。10(3)中期评估对全省(区、市)非重点区域 2012 年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与 2007 年相比的削减比例进行考核,削减比例要满足年度实施方案或本省规划中期目标要求。(4)全面考核是考核非重点区域 2015 年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与2007 年相比的削减比例。终期目标要满足规划要求。(5)对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全面考核,非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元素未全部达到相应目标要求的,不得分。(6)非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数据来源及评分方法参照重点区域相关规定执行。3.城镇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指标

15、考核要求:考核要求:考核要求:考核要求: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全面考核,对各省(区、市)地市级及以上的城镇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指标达标情况进行考核,要求五种重金属指标达标率均达到 100%。中期评估和全面考核分别采用 2012 年和 2015 年本指标年度考核结果。城镇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指城镇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中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浓度全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类标准的水源地占水源地总数的百分比。数据来源:数据来源:数据来源:数据来源:主要以经环境保护部审核的地市级及以上城镇集

16、中式地表饮用11水水源水质的年度监测结果为依据。评分方法:评分方法:评分方法:评分方法:以省(区、市)辖区内地市级及以上城镇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为考核范围。饮用水水源中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指标全部达标,则评分为满分;未全部达标的,得分为达标水源地个数占水源地总个数的比例乘以指标分值。4.地表水国控断面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指标考核要求:考核要求:考核要求:考核要求: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全面考核,均对各省(区、市)地表水国控断面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指标情况进行考核,要求五种重金属指标均达到该断面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中期评估和全面考核分别采用 2012 年和 2015 年本指标年度考核结果。数据来源:数据来源:数据来源:数据来源:主要以经环境保护部审核的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的年度监测结果为依据。评分方法:评分方法:评分方法:评分方法:以省(区、市)辖区内地表水国控断面为考核范围。地表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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