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雄人寿爱无惧b远雄人寿爱无惧b型防癌终身健康保险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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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Y2-1遠雄人壽愛無懼遠雄人壽愛無懼遠雄人壽愛無懼遠雄人壽愛無懼B B B B型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型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型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型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給付項目給付項目: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初次

2、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本險之費計算已考慮脫退本險之費計算已考慮脫退本險之費計算已考慮脫退本險之費計算已考慮脫退,故無解約金故無解約金故無解約金故無解約金) (本保險本保險本保險本保險癌症癌症癌症癌症之定罳之定罳之定罳之定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第持續有效第持續有效第持續有效第 九十一日開始九十一日開始九十一日開始九十一日開始,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癌症癌症癌症者者者者,詳請參閱契約

3、條款詳請參閱契約條款詳請參閱契約條款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惟為確保權惟為確保權惟為確保權 益益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

4、款與相關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尠件尠件尠件尠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審慎選擇保險商品審慎選擇保險商品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

5、契約各項權利罳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罳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罳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罳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並把握保單契約撤並把握保單契約撤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銷之時效銷之時效銷之時效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尠號: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 遠壽字第 1050001087 號函 傳真: (02)2345956

6、7 備查尠號:民國 106 年 01 月 01 日 遠壽字第 1060000040 號函 電子信箱(E-mail): .tw 第一條第一條第一條第一條【保險附約的構成保險附約的構成保險附約的構成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遠雄人壽愛無懼 B 型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 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尠字;如有疑罳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第二條第二條第二條【名詞定罳名詞定罳名詞定罳名詞定罳】 本附約名

7、詞定罳如下: 一、保險年齡:係指被保險人投保時以足歲計算,未滿一歲的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爾後 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加算一歲。 二、保險金額:係指本附約生效時保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 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三、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附約標準體保險費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年繳保險費 。 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癌症: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經醫院醫師 藉由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診斷確定係一種疾病,該疾病

8、特徵係由人體 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造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且以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以下簡稱分類標準)歸類為惡 性腫瘤或原位癌症者為限。 七、低侵襲性癌症:係指分類標準所載之下列癌症: (一)原位癌。 (二)皮膚癌(第二期(含)以上惡性黑色素瘤除外)。 (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八、侵襲性癌症:係指第七款以外之癌症。 九、初次罹患: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前未曾被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款之癌症 ,且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首次罹患第七款或第八款之癌症疾病者。初次罹 患日以病理檢查取樣日為

9、準。 第三條第三條第三條第三條【附附附附約撤銷權約撤銷權約撤銷權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HY2-2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 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第四條第四條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10、】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 第五條第五條第五條第五條【保險範圍保險範圍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約定之給付條件者,本公司將依各條之約定 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條第條第條第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

11、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

12、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第第第七七七七條條條條【本本本本附附附附約效力的恢復約效力的恢復約效力的恢復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主、 附約皆停效時,主契約未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

13、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第第第八八八八條條條條【告知罳務與本告知罳務與本告知罳務與本告知罳務與本附附附附約的解除約的解除約的解除約的解除】

14、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 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 ,而且不退還已交付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 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或居所不明,通知不能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第第第九九九九條條條條【附附附附約的終止約的終止約的終止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15、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附約終止後如有未到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 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公司 無息退還已交付的保險費,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本項終止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HY2-3本附約除已繳費期滿或已達豁免保險費狀態或被保險人已發生保險事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 力持續至本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即行終止: 一、主契約終止時。但主契約因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或符合全殘廢並理賠全殘廢保險金或累計申 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限而終止時,不在此限。 二、主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八歲之保單年末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條第十條第十條第十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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