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制工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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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法制工作 辅导讲义 :丁吉文参考档案法学的构成体系,将档案法制建设初划为三大块:档案法律法规的概念与类型档案法律法规的内容与作用档案行政执法的内容与要求第一部分: 档案法律法规的概念与类型v一、档案法律法规的概念概括来讲,档案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 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档案事务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和 总和。它既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以及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国家或地方管理档案事务的各种 档案法规、规章。此外,还包括非专门档案法律法规中有关 档案事务方面的条款。v二、档案法律法规的类型 根据制发机关的不同和

2、由此决定的法律效力的差异, 档案法律法规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档案规章。v(一)档案法律档案法律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档案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 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科称立法法)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 。档案法律的效力高于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及 档案规章。v(二)档案行政法规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依宪法、 法律制定;应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应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

3、布。该类型档案行政法规也包括两种,即专门的档案行政法 规和其他行政法规中涉及档案事务的条款。 如档案法实施办法可以称为专门性的档案行政法规 。其他行政法规中也有涉及档案事务的条款,如婚姻登 记条例 。档案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档案法规和档案规章。 v (三)地方性档案法规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它是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 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 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制

4、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如山东省制定 山东省档案条例。 v地方性档案法规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地方性档案法规的制定权属于有立法权的地方人 大常委会;第二,地方性档案法规的制定要以宪法和有关法律和行 政法规为依据,不能与其上位法相抵触;第三,地方性档案法规的制定应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和 实际需要,其效力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档案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档案规 章。v(四)档案规章它包括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和地方政府档案规章。根据 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 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

5、 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 制定规章;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权限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 章;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并由部 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如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 围的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 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并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 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档案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 区域内较大的市

6、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档案规章。国务院部门档 案规章之间、部门档案规章和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具有同等效 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之间、 部门档案规章和地方政府档案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 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第二部分: 档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与作用v一、档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依法管理档案和档案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基本问题;(二)关于档案机构的职责和档案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 ;(三)关于档案的管理;(四)关于档案的开放和公布;(五)关于档案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应追究的法律责任v (一)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基本问题v1依法管理档案的范围档案法第二条

7、明确规定了档案的范围,即“本法所称 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 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 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 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法律法规的档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一调整内容一根据档案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五个角度说 明档案的范围:第一,在档案的形成时间上,包括过去和现在形成的档 案。具体来讲,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清代和清代 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和革命历史档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成立以后至今形成的档案。第二,在档案的形成者上,可以分为国家机构、社会组 织以及个人形成的档案。第三,在档案的

8、内容上,包括记录政治、军事、经济、 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内容的档案。第四,在档案的价值上,包括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 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第五,从档案的记录形式上分,包括文字、图表、声像 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档案法律法规的档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一调整内容一v2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档案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与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 导,为档案工作的开展提供基本的保障条件。(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具体要求包括:将档案事业建设列人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应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

9、定必要的人员编制 应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应奖励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档案法律法规的档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一调整内容一(2)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 ,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具体要求包括:应把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 应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 应依法解决档案工作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所 需用房、经费等问题;应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其接受档案专 业知识培训的学习时间;应组织开展档案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等 。 档案法律法规的档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

10、一调整内容一v3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档案法第五条规定了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即“档案 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 ,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档案工作的组织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是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是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档案法律法规的档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一调整内容一v4公民在档案事务中的义务与权利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 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义务。”根据档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任何公民在档案事务方 面都应履行下列两项主要义务:(1)保护档案的义务(2)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

11、执法的义务档案法律法规的档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一调整内容一根据档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任何公民在档案事务中 都享有下列四项权利:(1)依法利用国家档案的权利(2)处理和优先利用属于自己所有档案的权利 (3)公布自己所有档案的权利(4)隐私权 档案法律法规的档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一调整内容一v(二)关于档案机构的职责和档案工作人员的任 职条件依据档案法律法规规定,我国档案机构包括:国家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中央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 档案法律法规的档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二调整内容二v1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12、为国家档案局。依据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档案局应该 履行下列职责:(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 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2)组织协调 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 计划,并组织实施;(3)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 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4)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 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 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5)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

13、档案宣传与档案 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6)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 交流活动。档案法律法规的档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二调整内容二v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的职责依据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2)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并组织实施;(3)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 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4)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 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 培训。档案法律法规的档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二调整内容

14、二v3各级国家档案馆的职责各级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综合档案馆,即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 、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专门档案馆,按照1992年1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 档案局发布实施的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中的 规定,是指收集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 案的事业机构。如收集、管理全国范围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 和艺术价值的照片档案或其复制件的中国照片档案馆;收集 、管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方面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 的档案或其复制件及有关资料的城市建设档案馆。 档案法律法规的档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二调整内容二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档案馆应该

15、承担下 列工作任务:(1)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 值的档案;(2)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3)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 提供服务。档案法律法规的档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二调整内容二v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 机构的职责依据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该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 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2)指导本单位文件 、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3)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 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4)监督、指导所

16、属机构的档案工作。档案法律法规的档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二调整内容二v5档案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根据档案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档案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主要 包括三方面:(1)忠于职守。由于档案工作人员是否忠于职守,直接关系到档案 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开发利用,所以它是档案工作人员任职的首要条件 。(2)遵守纪律。由于档案是记录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第一手材 料,档案事业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保护国家历史文化遗产的 一项重要事业,所以对档案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比其他国家公职人员更 严格。档案工作人员应该牢固地树立纪律观念,自觉遵章守纪。(3)具备专业知识。做一名称职的档案工作人员,除应了解、熟悉 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知识、文史知识、法律知识、现代管理知识、科技 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等以外,主要应掌握档案实体管理和信息开发利用 、档案保管和保护、档案信息化建设等专业知识。由于档案专业是一项 基础性、条件性很强的管理性工作,随着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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