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股权交易所创业板挂牌公司准入暂行规定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45556777 上传时间:2018-06-17 格式:PDF 页数:3 大小:135.0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天津股权交易所创业板挂牌公司准入暂行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天津股权交易所创业板挂牌公司准入暂行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天津股权交易所创业板挂牌公司准入暂行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天津股权交易所创业板挂牌公司准入暂行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津股权交易所创业板挂牌公司准入暂行规定(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天津股权交易所创业板挂牌公司准入暂行规定天津股权交易所创业板挂牌公司准入暂行规定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非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进入天津股权交易 所(以下简称“天交所”)创业板挂牌交易行为,促进中小公司规范发展,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天交所非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股 权挂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交所创业板主要面向处于创业期或成长期早期阶段的公司。公司 产品具有一定独创性,在当地已经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且具有较好的市场发展 前景。申请其股权在天交所创业板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适用本 规定。 第二章第二章 挂牌条件挂牌

2、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申请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申请人非货币资产出资已经办理了权 属变更手续,申请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五条 申请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人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第七条 申请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持有的申请人股权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八条 申请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 第九条 申请人已经依法建立由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以 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相关机 构和人

3、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人“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 运作。 第十条 申请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 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 格; (二)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1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 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 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保荐服务机

4、构和律师能 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 都视为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申请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申请人出具了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公司会计准则和 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最近两年一期审计报告(公 司持续经营年限不足两年,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最近一年一期审计报 告; 公司持续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申请人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

5、申请人股改基准日。 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 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 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并披露董事会和监 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处理情况,说明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 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 第十四条 申请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二)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第三章第三章 挂牌程序挂牌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权挂牌交易的相关事宜作出决

6、议, 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 申请人股东大会就本次股权挂牌交易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事项: (一) 关于公司股权在天交所登记托管; (二) 关于公司股权在天交所挂牌交易; (三) 关于聘请公司股权在天交所挂牌交易的保荐服务机构; (四) 关于聘请公司法律顾问; (五) 关于聘请公司审计机构; (六)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天交所提交申请文件,通过筛选审核后方可进入后 续流程。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聘请具备在天交所执业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其股权 挂牌交易行为提供专项服务,至少包括保荐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 所。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及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

7、照天交所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制 作项目启动方案,经天交所审核通过后项目正式启动。 申请人及聘请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启动方案制定的计划开展 工作,项目操作过程中如有重大变动,必须及时向天交所相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天交 所的要求,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公司在挂牌前进行定向私募引入投资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挂牌前进行定向私募的,应当按照天交所的有关规定 制作股权定向私募方案,经天交所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私募活动。 私募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天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及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

8、照天交所股权挂牌交易申报 文件格式与内容指引的有关要求制作申报文件,如申报文件与指引要求有重大 出入的,需提交书面说明,经同意后方可申报。 第二十五条 申报文件原则上需经申请人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由 保荐服务机构报送天交所。其中,申请人股权存在国有成分或外资成分的,须取 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或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 股确认文件后,方可由保荐服务机构向天交所报送申报文件;申请人属于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担保、融资租赁等特殊行业的,须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其 挂牌的函件后,方可由保荐服务机构向天交所报送申报文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及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天交所内

9、审和专家审核委员 会的审核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报文件经天交所专家审核委员会审核后,认定不符合 主板、 成长板申报条件情形的,经申请人提交相关问题解决方案并经天交所审核 通过,可以安排在本板块挂牌交易。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报文件通过天交所审核备案后,应当按照天交所有关 规定办理全部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并在规定时间内安排挂牌交易事宜。 第四章第四章 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收到天交所挂牌通知后,应按照天交所信息披露的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申请人挂牌前,至少应当披露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股权 挂牌交易说明书摘要。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通过天交所网站()及 天交所指定其他媒体发布,并保证内容一致,在其他指定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 得早于在天交所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天交所负责解释、补充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