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汇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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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民事法 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及要素,民事法律事 实,民事权利、义务的概念、分类;了解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民事 权利的行使与保护方法及民事权利、义务 的关系。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重点和难点:本章重点掌握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民事法律事实的种 类。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 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 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 容,具有法律强制力。此区别于一般的思想社会关系

2、。如 道德关系、宗教关系等,其实现依赖于当 事人的自觉行为。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平等。此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 志发生。此特性体现了民法原则上为私法, 是贯彻意思自治的法。 (4)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 性。目的在于对正常经济生活或其他社 会生活状态的恢复,而不是惩罚。惩罚只 能存在于主体地位不平等的法律关系当中。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 律关系可以区分为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 系。 (1)人身权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 不可分离、为满足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因人的姓名、名誉

3、、 荣誉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财产权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流 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 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财产所有权关系、租 赁关系等。 2、绝对权关系和相对权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 围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区分为绝对权 关系和相对权关系。 (1)绝对权关系是指义务人是权利人以 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2)相对权关系是指义务人是特定人的 民事法律关系。 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 系一方享有权利,他方负有义务,为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由两个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合成的民 事法律关系,就是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

4、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 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也 称为民事主体或当事人。民法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 他某些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组织(称为非 法人团体)。国家在特殊场合也可以参加民事 活动。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是作为公民的具体形态出现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 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民事权 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是相互联 系,相互依存的。而且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 重要的地位,对于许多民事法律关系类型、性 质的划分,往往就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5、义 务关系确定。 三、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 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主要包括: 1、物 (1)物的概念和特征物是独立于人、能够满足人的需求并为 人类所利用和控制的客观存在。其特征有: 独立于人。即独立于人的意识和身体。 具有物理属性。 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并且具有稀缺性。 能够为人所支配。 (2) 物的分类 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并且移动不会 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 有固定位置,按其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 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是可以任意在一般主体之间流通 的物。限制流通物是只能在特定主体之

6、间有限 流转的物。禁止流通物是依法不能进入市场成 为交易对象的物。 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为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种类物 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 衡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替代性。 主物和从物凡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经济 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 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 和价值的物,为可分物。凡经实物分割后,将 使该物失去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 物,为不可分物。课堂讨论:甲于己地自建房屋,右侧盖车库 1 座。屋 内有书房 1 间,置书桌 1 个,有

7、 2 个抽屉。桌 上 1 有一个录音机,6 盒磁带。全屋地板铺以 瓷砖,其上置 1 个落地灯,配进口灯罩 1 个。 试析:本例中何物具有主从关系? 原物和孳息原物是先前存在的物。孳息是原物产生的收益,分为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民法理论一直将无 体物,即所有权以外的一切权利,排除在民法 上“物”的范畴之外。但有学者认为:随着现代 经济生活的发展,无体物已成为重要的交易客 体,例如股票和债券的买卖,即是权利的买卖。 因此民法理论应当反映这种实际情况,将物的 概念扩张到无体物。 2、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 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有三类: (1)交付某一已有之物

8、。 (2)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行动。 (3)提供劳务或提供服务。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 是一种无形财产,属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4、人身利益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如 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人身利益 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三节第三节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一、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 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线。 2、民事权利的特征 (1)民事权利是一种自由权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 意志自由。 (2)民事权利体现着权利主体实现一定利益的 可能性权利人享有自由权并非目的

9、,其目的在 于运用这种自由权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3)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民事权利的法律保障性,反映在法律对 各种权利都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措施上。 3、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划分根据是民事权利的客体有无财产价 值。财产权是具有物质内容或直接体现为某种 经济利益的权利;人身权是与主体自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2)绝对权与相对权划分根据是民事权利效力所涉及的范围。 绝对权是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故称为“对世 权”。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为绝 对权。相对权则是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故称为 “对人权”。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3)支配权、请求权、变动权划分根据是民事

10、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权利客体 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 (作为、不作为)的权利。特征:第一,权利 指向的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特定行为方能实现。 第二,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第三,效力上不 具有排他性。 变动权变动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法律 关系产生变动的权利。主要包括两种: 第一,形成权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行为,使 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其特征一是单方意思表示;二是可以使法律关 系发生、变更、消灭。 第二,抗辩权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 权利。其特征一是主要针对请求权;二是效力 在于阻止,并非否

11、定相对人的请求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划分根据是并存的两个权利的相互关系。 主权利是在并存的两个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 权利。从权利是其存在必须以主权利的存在为 前提的权利。 4、民事权利的行使、保护与限制 (1)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主体通过一定行为实现民事权 利的内容,就是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应 当依法行使,禁止权利滥用。 (2)民事权利的保护 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是权利主体依法请求国家机关 强制义务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方法。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自己采取合法方法以保护 自己的权利。私力救济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 险(两者并称自卫行为)、自助行为,一般

12、限 于侵权行为中使用。 (3)民事权利的限制我国宪法第 51 条明文规定:公民在 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 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 权利。民法通则第 6、7 条进一步规定:民 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此外,该法第 4 条还规定了 诚信原则。 二、民事义务 1、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 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依法应当为一 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2、民事义务的特征 (1)限定性义务主体实施的行为种类及范围应由权利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决定。 (2)强制性民事义务对义务主体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义务主

13、体不履行义务,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3)利他性实施一定行为是为了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3、民事义务的分类 (1)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以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将民事 义务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凡要求义务人 作为的义务为积极义务;要求义务人不作为的 义务为消极义务。 (2)本义务和附随义务以义务产生根据、效力不同,可将义务 分为本义务和附随义务。本义务是合同本身约 定的义务;附随义务是在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 定之外,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义务。合同法第 60 条对附随义务作了明确的 规定,主要包括: 注意义务。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相互都要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关注对方的事 务

14、,采取一切措施满足对方利益上的要求。 协助义务。当一方的履行需要对方提供帮助、 辅助,否则就无法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目的时, 对方负有协助的义务。 解析:某公司与李某订立承包合同,约定由李某 承包饮料厂(非法人机构),期限三年。李某 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每天须生产产品 500 件 以上,每件交承包费 2 元,不足 500 件按 500 件算,税费由其自行缴纳。之后,李某开始生 产罐装饮料,但其在销售所产饮料时,因不能 出具食品公司的发票无法与销售商结算,被销 售商退货;其向工商局要求设摊销售,也因无 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手续而未获准。因此,李 某要求食品公司向其提供以上证件和发票,却 遭到食品公司

15、的拒绝。无奈之下,李某诉诸法 院,要求解除合同。食品公司答辩称提供证件 和发票的义务在双方合同中未加约定,因此, 不同意解除合同。 告知义务。合同双方对于事关对方利益的重 大事项,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保密义务。一方当事人提供信息要求保密的, 另一方有义务不泄漏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这 些信息。 (3)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义务产生根据不同,可将义务分为法 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根据法律的规 定而产生的义务;约定义务是根据有效合同的 约定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义务。第四节第四节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是不断变化的,民事法律 事实则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的客观根据。 一、

16、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作用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 情况。 2、民事法律事实的作用 (1)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即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法律关系内 容或者客体的变化。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即民事法律关系不 复存在。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根据其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 1、事件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客观现象。主要有: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 故。 (2)时间的经过一定时间的经过可以依法导致一定法 律后果的发生。 (3)人的出生和死亡人的出生与死亡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也可能导致人格权的产生和继 承的开始等。 2、行为行为是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包括积 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主要有: (1)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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