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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编著:胡启栋本文编著:胡启栋 律师律师 转自上海胡启栋律师法律服务网转自上海胡启栋律师法律服务网 原文链接:原文链接: http:/www.law- 500万。由于被告急需资金,原告分别于 2010 年 3 月 9 日、2010 年 4 月 14 日、2010 年 5 月 7日,从银行取出现金 100 万、50 万、50 万交给被告,上述三笔借款出借时被告均出具了借条。2010 年 6 月 17 日,原告借给被告一张金额为 200 万的支票作为借款,被告没有出具借条,只是在支票存根处签了名,此外,原告还向朋友借了 100 万元现金交给被告(未出具相关凭据) ,嗣后,被告承诺的装修工程没有进
2、行,原告向被告催讨欠款。2010 年 8 月,被告向原告归还了 100 万,原告继续催讨剩余款项,被告承诺于 2011 年 10 月 30 日前归还尚欠的 400 万。为了证明上述的事实,原告提供了借条、支票存根、支票复印件等证据佐证。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的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庭审中,原告对金额为 400 万的借贷提供了相应的有效的证据,法院予以采信,但是对另 100 万借款本金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该笔 100 万的借款事实不予采信。因此法院被告钱某归还原告胡某 300 万的借款,驳回其中没有证据证明的 100 万的借款的诉讼请求,律师点评律师点评: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的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若出借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出借借款的存在,故法院对借款事实不予采信。本文编著:胡启栋本文编著:胡启栋 律师律师 转自上海胡启栋律师法律服务网转自上海胡启栋律师法律服务网 原文链接:原文链接: http:/www.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