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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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 年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知识:侵害犯与危险犯年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知识:侵害犯与危险犯侵害犯与危险犯的区分1侵害犯与危险犯侵害犯:将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危险犯:将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在我国,危险犯与侵害犯不是就罪名而言,而是就犯罪的具体情形而言。例如故意杀 人既遂是侵害犯,故意杀人未遂是危险犯;114 条的放火罪等是具体的危险犯,115 条是侵 害犯。2具体的危险犯与抽象的危险犯危险犯分为具体的危险犯与抽象的危险犯。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具体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 生侵害结果的危险。例如放火罪、爆炸罪等。抽

2、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 生侵害结果的危险。例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等。2014 年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知识:危害后果危害后果【概念与特征】危害后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危害后果不同于法益侵犯:后者是犯罪的本质,前者是本质表现出来的现象。只 要危害行为侵犯了法益,一定有危害后果。所以,危害后果是所有犯罪都要具备的构成要 件要素。危害后果的特征:1因果性:危害后果一定由危害行为引起,但危害行为不一定引起实害结果。2侵害性与危险性:危害后果反映法益侵犯性,但不等于法益侵犯性。3现实性:危害后果包括现实的侵害事实

3、,还包括对法益造成的危险状态,但 不包括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质(属于行为的属性) 。4多样性:危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多样,需要根据犯罪的法益内容具体判断。5、法定性: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是分则条文规定的结果,而非泛指任何 结果。危害结果可以分为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 果、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经典考题】 (2008 年试卷二第 1 题)关于危害后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 错误的? 本题正确答案为 A。A甲男(25 岁)明知孙某(女)只有 13 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 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

4、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 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 5 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 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 3 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2014 年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知识: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 行为犯是指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没有时间间隔的犯罪(不需要认定因果关系) 。例如非法侵入住宅罪。 结果犯是指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有一定时间间隔的犯罪(需要认定因果关系) 。例如故意杀人罪。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

5、(基本犯罪) ,由 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例如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形。 【特别提示】 一方面,结果加重犯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一般是放到罪数理论里面讲解。 不过,在我国刑法中,结果加重犯的情形仍然成立基本犯罪的罪名,本身并不涉及罪数判 断问题。但是,结果加重犯又和罪数理论相关联,因为当行为发生更严重结果却不成立结 果加重犯的情形,可能成立其它犯罪或者成立数罪。 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另一方面,与结果加重犯相联系,情节加重犯也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这两 种情形都涉及加重结果或者加重情节与其它犯罪的关系问题。这需要广大考生复习刑法条 文时多加注意,把每种加重情形的范围及其与

6、其他犯罪的关系理解准确。至于情节加重犯 的理解,可以认为,在加重情形中,除了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加重结果的 情形)以外,其它加重情形都属于情节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 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1)原则上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但发生事实认识 错误的情形不影响判断。 (2)加重结果是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在程度与性质上重于基本犯罪结果的结 果。一方面,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加重结果;另一方面,必须是和基本犯罪结果在性 质上相关联,并在程度上更严重。如果不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也与基本犯罪结

7、果没有关 联,难以认定结果加重犯。 (3)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致死类型的结果加重犯要求基本犯罪行为有导致加重结果的危险性。如果是之后 其他行 为或者其他因素导致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缺乏直接性关联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具体来说,结果加重犯的主观心态的构造有几种情形: (1)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对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例如故意伤害致死,非法拘 禁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妇女致使被害妇女死亡等。 【注意】:这种情形如果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是故意,则成立其他犯罪或者成立数 罪(并罚) 。 (2)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对加重结果可

8、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例如抢劫致 人重伤、死亡的情形。换言之,行为人为了抢劫财物,为了压制他人的反抗,故意伤害或者杀害他人的,仍然成立抢劫罪,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不另外成立故意伤害 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注意】:如果行为人故意杀人之后,临时起意取走死者身上的财物,不成立抢 劫罪,成立故意杀人罪和侵占罪或者盗窃罪(根据财物是否属于他人占有判定)并罚。 (3)对基本犯罪具有过失,对加重结果也是过失。例如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危 险物品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 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注意:一方面,不要错误地认为,只有故意犯罪才有结果加重犯,而过失犯罪不 存在结果加重犯。另一方面,过失犯

9、罪的结果加重犯,对基本犯罪和加重结果都是过失, 不存在基本犯罪是过失而对加重结果是故意的过失犯罪(这种情形直接成立相关故意犯罪) 。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个犯 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而不能以数罪论处。遗弃罪没有结果加重犯。 【注意】:遗弃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如果遗弃行为 致人重伤、 死亡的,或者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想象竞合犯 的原理,从一 重罪处罚。2014 年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知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

10、意义上的实 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的理论意义】在司法考试中,因果关系是重要考点。理解因果关系,首先要理解因果关系判断 本身在刑法理论中的意义。1影响罪数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表明该危害行为与危害 结果属于同一个案件,成立一罪;否则,该行为与危害结果可能属于两个案件。2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在故意犯罪中,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 存在因果关系,则成立既遂。3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在我国刑法中,所有过失行为要成立犯罪, 必须导致特定实害结果,即要求过失行为与特定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过失行为就不能成立犯罪。 so

11、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4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才能认定结果加重犯。【特别提示】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一方面,因果关系的确立,只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特定危害结果。至于行 为、结 果的内容与性质不是因果关系讨论的问题。另一方面,行为人是否负刑事责任不仅取决于客观事实,还要取决于行为人对行 为和结 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因为在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没有刑法要求的故 意或者过 失,因而不存在刑事责任。果关系的特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1、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共性:(1) 客观性: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依据事物之间的客

12、观联系判断,不依人 的意志而转移。例一,甲交通肇事当场撞死被害人乙,甲随之逃逸,甲主观上一直以为是自己 的逃逸行为导致乙没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尽管甲认为自己的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 在因果关系,但在客观上死亡的原因却是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所以甲的行为不属于“因 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例二,张某杀害甲,甲受伤后去医院治疗,当晚乙放火烧毁医院,把住院治疗 的甲烧死。张某不知道这一事实,一直认为是自己杀死了甲。张某只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特别提示】不要混淆客观上有无因果关系问题与主观上的因果关系错误问题:因果关系有 无的判断跟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因果关系无关。(2)

13、顺序性:原因在前,结果在后,而不可能颠倒。例如,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92 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 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甲白天将货车停在马路边后下车小便,后面的小客车 飞速驶来,撞到货车尾部,司机当场死亡。行为人拨打“110”后迅速逃离。本案中发生了 交通事故,而且甲有违章行为,但交通事故在前,违章行为在后,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 间不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所以,条例中“全部责任”只是行政责任而非刑事责 任,甲不成立交通肇事罪。(3) 相对性:原因可能是其他现象的结果,结果可能是其他现象的原因【特别提示】刑法上在确定原因时,只能以刑法明文规定的危害行为为界限

14、,而不能随意扩 大刑法评价的范围;在确定危害结果范围的时候也要区分直接的危害结果与间接的危害结 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结果、物质危害结果与非物质危害结果。(4) 规律性:原因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是讨论引起与被 引起的这种关系本身,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是否存在这种关系,既要考虑自 然的科学法则,还要考虑经验法则、盖然性法则。(5) 复杂性:存在一因一果、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等现象。例如,二重的因果关系、重叠的因果国关系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形,想象竞合犯 属于一因多果的情形。2、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特殊性:(1) 范围的特定性:在刑法上,只有引起危害结果

15、发生的危害行为才是原因。(2) 内容的特定性:在某些犯罪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须是一种特定的发展 过程。诈骗罪(包括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犯罪) ,必须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被骗 人产生认识错误,被骗人基于该认识错误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如果对方没有被 骗,而是基于怜悯等心理或者出于配合警方抓捕行为人的需要而处分财产给行为人,那么, 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财产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多只能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敲诈勒索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使被害人陷入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 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如果被害人根本没有陷入恐惧心理,而是基于同 情或者为了抓捕犯罪人而处分财产,那么,行

16、为人的敲诈行为与取得财产之间不存在因果 关系,最多只能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未遂。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抢劫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压制被害人反抗,强 行劫取财物。如果行为人取得对方的财物并不是基于压制反抗强行取得,那么抢劫行为与 取得财物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例如:甲为了抢劫乙的财物,对乙追打,乙在逃跑过程中钱包不慎掉落,甲发 现以后拾取该钱包而离去。甲的抢劫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特别提示】按照司法解释,抢劫罪只要导致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或者取得财物(当然要求 抢劫的手段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就可以认定既遂。此外,要求诈骗罪、敲 诈勒索罪、抢劫罪的因果关系具有特定的内容,实质上是对犯罪行为性质与结果的要求。自然人的特定身份自然人的特定身份特殊身份: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 为人在 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1、特殊身份与犯罪行为密切联系:与犯罪行为没有关联的资格等,不属于身份。【注意】:犯罪身份必须是犯罪行为之前就具备的某种资格。在犯罪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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