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学院赴境外校际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与学分认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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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财经学院赴境外校际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与学分认定暂行规定浙江财经学院赴境外校际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与学分认定暂行规定浙财院200558 号为了规范赴境外校际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与学分认定,推动我校本科学生赴境外高校学习的校际交流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交流形式一、交流形式 第一条 本科学生赴国外和港澳台地区高校进行校际交流,学习期限一般为 6 个月至 2 年,以自费公派形式派出。第二条 参加校际交流的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我校保留其学籍。 二、选拔条件、范围、程序二、选拔条件、范围、程序第三条 选拔赴境外高校进行校际交流学生的基本条件: 1、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测评优良;2、必修课成

2、绩合格,学业成绩优良;3、符合对方学校提出的条件; 4、无违纪处分记录。第四条 一般从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中选拔。第五条 根据每年校际交流项目的名额和专业要求等,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报名表,附本人成绩单,所在二级学院推荐,外事处牵头组织选拔,学校领导审核,经对方学校同意,学生与浙江财经学院签署协议书后,方可办理有关派出手续。 三、学生管理三、学生管理第六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在学生离校前指定一名指导教师指导其在国外的学习,包括指导制定课程修读计划、实习指导和论文指导。第七条 学生离校前须到教务处考试与学籍管理中心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到学生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后,到相关部门办

3、理离校手续。第八条 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法律及对方学校的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第九条 学生到对方学校后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根据我校专业教学计划认真制定衔接的课程修读计划,并将课程修读计划报到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批准后,由二级学院报教务处备案。第十条 在校际交流学习期间要求离开当时所就读学校的学生,须征得我校和当时所就读学校的同意。第十一条 学生如中途放弃校际交流计划,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返校,办理复学手续后继续原专业课程的学习。 第十二条 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满应履行协议规定按时回校,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地区或国家。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三条 学分认定及

4、成绩记载1、学生需带回在对方学校学习课程的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教学时数及学分数等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浙江财经学院学生参加校际交流学习的学分认定表,经外事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进行学分认定和成绩记载。2、若所修课程与我校本专业必修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我校承认其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的学分,并按照相应的成绩转换标准记载成绩及换算后的学分。若我校本专业中无相应课程,则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该门课程的内容确定课程的性质,报教务处审批,成绩和学分按照对方学校的原始成绩和换算后学分数记载。3、语言类课程的学分只作为公共选修课的学分记载。 第十四条 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1、学生在校际交流

5、期间原则上需按我校教学方案要求完成相应的实习,具体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习方案和要求,报教务处备案。2、学生需按我校规定,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认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毕业论文(设计)递交给二级学院论文(设计)指导和答辩小组评定初评成绩。初评成绩达到良好(含)以上者,免论文答辩,由答辩领导小组评定成绩和给出评语;初评成绩在中等(含)以下者,需回我校按正常程序参加论文答辩。第十五条 学生修完本年级的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标准才能毕业,否则,须申请办理延长学制。达到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方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四、费用四、费用 第十六条 学生须

6、按协议书规定交纳学费和其它相关费用。五、附则五、附则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教务处二五年五月八日浙江财经学院本科生参加校际交流学习学分认定表浙江财经学院本科生参加校际交流学习学分认定表学号姓名专业班级参加校际交流的项目派出起止时间在对方学校学习的课程对应我校的课程课程名称学 分总学时 (周学时教学 周)成 绩课程名称学 分成 绩课程 性质外事处 审核意见签名(盖章) 年 月 日学生所在二 级学院审核 意见签名(盖章) 年 月 日教务处 审核意见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注:(1)附在交流学校所学课程的大纲或简介和成绩单。 (2)不能转换的课程也填上。 (3)本表一式三份,教务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外事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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