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管理》 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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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破产法概述n破产的概念两种含义:经济学:个人或企业经营失败,无力清偿 到期债务的客观经济状态法学的:把适用个人或企业破产的法律程序称为破产破产法概述n破产法概念指调整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管理人、债权人、法院及其 他参加人之间就企业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等活动中发生 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 行)(简称破产 法):于1988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适用于全民所有制 企业。 20 0 7年6月1日废止。(介绍特点与实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了“企业 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通过 自20 0 7年6月1日起施行(介绍其特征和适用 范围)破产法概述n破产原因(破产界线) 企业破产法 :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民事诉讼法: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破产法的一般规定n破产申请 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n破产受理管辖: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查:受理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制定管理人、通知债权 人并公告等)破产法的一般规定n管理人制度产生: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3、或者依法设立 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 介机构担任。 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 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破产法的一般规定n债务人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前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管理人有权或应当追回的债务人的财产(应注意有法律直接规定为无效和由法院予以撤销情形的不

4、同)注意:取回权和抵销权的行使破产法的一般规定n债权申报可申报的债权(包括已到期和未到期的)期限由法院确定在期限内未申报的后果(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以前已进 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此产生的费用有其自行 承担。)破产法的一般规定n债权人会议议事机构 第一次召开的召集和时间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 内召开 以后的召集和时间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 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 时。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破产法的一般规定n债权人会议 表决权:一般都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对全部议题没有表决权 未

5、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对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无表决权 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 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 额的1/2以上。但对重整计划与和解协议的除外。破产法的一般规定n债权人会议 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 组成 职权 管理人应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的事项重整与和解是一种再生制度。与破产清算不同。n 重整程序 申请条件: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申请人:债务人、债权人可直接申请、或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成为申

6、请人。重整与和解n重整程序 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 经营管理:管理人负责或经法院批准后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负责 法律效果:在此期间,担保权一般应暂停行使。可以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并设定担保。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未经法院批准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所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重整期间的终止:三种情形重整与和解 n 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 制定人:有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人制作 制定时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 ,否则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破产 计划的批准:*债权分组:共四组或六组*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 意重整计

7、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 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 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重整与和解 计划的执行:债务人负责执行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 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 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被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 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 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 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重整与和解 n和解 申请人:债务人 适用范围:更多适用于中小企业 和解协

8、议:其通过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 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 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 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 人破产。 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 效力。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 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破产清算程序n破产宣告 称谓上的变化: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 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清偿顺序: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下 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9、、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 款; 3普通破产债权。 分配规则: 1、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 照比例分配。 2、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 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n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费用n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 生的某些费用。具体包括: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 工作人员的费用。 n 共益债务 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某些债

10、务。(共6项):n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 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n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n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n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 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n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 债务; n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 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 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

11、偿破产费用的,管理 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n一、案情n由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 机械设备厂由于长期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设备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并受理后,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 债权人是乙市的贸易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 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 。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 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 行清算活动。n问题: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n二、案情n甲市一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经管 理人查明,该企

12、业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无财产 担保的财产价值150万元,未到期的净债权价值50 万元;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价值20万元。在人民法 院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的半年内,该企业隐匿、无 偿转让和放弃自己债权作价60万元,后被管理人追 回,为此管理人花去费用10万元。该企业还拖欠税 款10万元,2个月未给职工发放工资,全厂职工每月 工资总额为30万元。该企业破产公告后,债权人乙 登记债权100万元,债权人丙登记债权75万元。由 于管理人决定终止该企业所签的合同,为此给债权 人丁造成25万元的经济损失。n问题n乙、丙、丁各能获得多少万元的清偿?n三、 案情n广来商贸公司系一中外合资企业。因亏损严重,帐面出现

13、赤 字,被债权人兴盛公司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于12月25日 立案,并通知债权人来申报债权。债权人天成公司由于在异 地,过了3个月都未到法院来申报债权。广来公司被宣告破 产后,管理人接管了该企业。经过清理、估价,得出的债权 人申报的债权破产财产和现有财产状况如下:n现有财产:现金5万,公司办公场地作价160万;卡车7辆,每辆 4.5万元;轿车2辆,每辆35万元; 从长达公司处借来中型客车 一辆,价值9万元;尚未返还。n债权申报情况如下:甲公司要求偿还560万元;乙公司要求偿 还130万元,约定以轿车一辆作抵押;丙公司要求偿还5万元; 兴盛公司要求偿还25万元,以一辆卡车作为抵押。破产费用 1万元;工人工资21万元;欠国家税款19万元。n问题n1.天成公司逾期未申报债权是否应视为放弃债权?n2.破产财产应如何分配?其中甲公司可分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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