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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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北宋疆域南宋疆域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一、宋代法制指导思想 (一)加强中央集权(二)从“立法严、用法恕”至“立法贵乎中” (三)“政丰”、“理财”、“通商惠工” 二、立法概括 (一)宋刑统的制定(二)编敕与编例的发展1、编敕(1)编敕的含义编敕,是指将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和长期适用性的敕令根据需要加以整理、删定、分门别类地汇编在一起,颁行天下,使之成为具有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活动。建隆新编敕太平兴国编敕 大中祥符编敕(2)两宋时期编敕的特点第一,编敕活动频繁,编成的敕条数量繁多;第二,国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详定编敕所;第四,编敕的法律地位不断提高,并且不

2、再局限于非刑事方面;第五,大量的民事、经济立法是以编敕的形式颁布于天下的。 2、编例断例,是指由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审断的案例。事例,是指皇帝的“特旨”和尚书省等官署发给下级指令的“指挥”。编例,是指将原本临时性的断例和事例加以汇编,上升为一种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的活动。 (三)条法事类的出现庆元条法事类 三、宋代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律规范1、刑法的特点(1)在普通刑法之外又有特别刑法“重法地法”;窝藏重法(2)重典治“贼盗”;盗贼重法(3)严惩贪墨“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赃吏最严。”2、刑罚制度的变化(1)折杖法折杖法,为宋朝初年所定,分为杖臀、杖脊两种。宋刑统规定:流刑除就地配役一

3、年外,改为杖脊;徒刑改为杖脊;杖刑和笞刑改为杖臀,相应减少杖数。折杖法适用于一般犯罪,而不适用于反逆、强盗以及死刑等重大犯罪。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是宋初慎刑思想在刑罚制度上的体现,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2)刺配刑刺配刑,是指将决杖、刺面和流配三种刑罚同时施加于罪犯的一种刑罚。刺配刑始创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原为减死之刑,后适用范围逐渐扩大。(3)凌迟刑凌迟,也作陵迟,俗称“千刀万剐”,是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残害肢体,再割喉管,使受刑人在极端痛苦中缓慢致其死命的残酷死刑刑罚,是我国古代生命刑中最为残酷的一种执行方法。(二)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三)加强专制

4、控制的行政立法1、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主导思想:分权与制衡 (1)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两府三司”“二府”是指中书门下与枢密院;“三司”是指盐铁司、度支司与户部司。 总评:宰相实权被一分为三:军权划归枢密院,财权给了三司使,所剩行政权由中书门下行使,但也多因奏请皇帝而大受限制。相权的削弱,反衬出了皇权的加强。(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路,最高地方行政机构,其权力一分为四:经略安抚使,“帅司”,掌军事;转运使,“漕司”,掌财赋民政;提刑按察使,“宪司”,掌司法;提举常平使,“仓司”,掌赈灾以及盐铁专卖。(3)官、职分授的用人制度2、官吏选任与考课制度(1)官吏的选任科举与恩荫A、科举(唐、宋科举的比较)第

5、一,录取和任用的范围较宽;第二,皇帝三年一次亲自殿试考选制度化;第三,创造了“糊名”、“誊写”、“回避”等考试方法和规则;第四,在考试内容上,增加策论、明法等内容。B:恩荫,是指借助先辈的政治地位而得到官职。“荫子因朝廷惠下之典,然未有如宋代之滥者。一人入仕,则子孙亲族,俱事可得官,大者并可及于门客、医士,可谓滥矣。” 清赵翼(2)官吏的考课 磨勘制和历纸制3、监察制度御使台和谏院宋代监察制度的特点:(与唐代相比较)(1)台谏合二为一;(2)由皇帝亲自任命,允许风闻弹奏,不受任何限制;(3)加强对地方的监察。四、宋代司法制度 (一)君主集权的司法机关体系 (二)诉讼与审判1、起诉民事诉讼的变化

6、:第一,规定了民事诉讼受理和审判的时间;第二,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限制较前代减少;第三,规定了民事诉讼的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官府不再受理;第四,民事案件的终审机关为中央户部。2、审判第一,皇帝亲自审案定罪;第二,鞫谳分司的审判制度;第三,实行“翻异别勘”的制度;“移司别勘”和“差官别推”第四,规定了严格的审判期限。(三)检查勘验制度第二节 元代法律制度 一、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二)“因俗而治”,蒙汉异制二、元朝立法概况 (一)统一前蒙古汗国时期的立法 大札撒条画五章条令 (二)元朝统一后的立法 (一)至元新格 (二)风宪宏纲 (三)大元通制和元典章 (四)至正条格三、元代法制的特点 (一)元代五刑体制的变化 (二)元代法律形式的变化 (三)“四等人”制度和民族歧视 压迫政策四、元代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设置的特点1、中央司法机构大宗正府 刑部 宣政院2、地方司法机构行省 路 府 州 县(二)诉讼制度上的变化(三)监察制度的发展(四)司法实践中的半军事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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