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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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解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一编者按: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使各类纳税人能够更好地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邀请相关部门直接参与起草和修改工作的有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详细介绍,对条文逐条进行了详细、权威、深入、精确地解读。从本期起, 筹划专刊对解读的部分内容进行摘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由第十届全国人

2、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保证这部重要法律在 2008 年 1 月 1 日以后能够顺利实施,使这部重要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国务院及时发布了本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本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3、制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本实施条例就属于这一类行政法规,通常冠以“XXX法实施条例” 等名称。本实施条例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下位法,目的是将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企业所得税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执行。因此,本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抵触,也不得违背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否则将被视为无效。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释义

4、本条是关于对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进行界定的规定。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独资企业” 、 “合伙企业”的具体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但是,到底哪些企业属于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呢?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具体明确,这正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本条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一、排除在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照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

5、定的我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也可能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取得收入) ,也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但是不2论其为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都必须严格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都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本实施条例之所以要把外国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排除在外,主要是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原意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财产与出资人的财产密不可分,生产经营

6、收入也即出资人个人的收入,并由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为避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才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而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境外投资人没有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而且,如不对这些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则造成税收漏洞,影响国家税收权益。此外,对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内的外国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也是一直延续传统的做法,不存在异议。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依照外国法律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二、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7、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本条的规定,凡是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即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即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的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主要指依照我国先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据此,个人独资企业是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

8、责任的,其生产经营所得也即出资人个人所得而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所得,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合伙企业也是以合伙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对

9、于普通合伙企业来说,其生产经营所得也即合伙人的所得而由合伙人依法纳税;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来说,其生产经营所得也是分别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依法纳税的,企业本身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所得,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本条则进一步明确为依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非居民企业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

10、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范围的规定。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中规定的“企业” (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11、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明确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改变了过去以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划分纳税人的办法。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和“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到底包括哪些主体?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到底包括哪些主体?这就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列举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企业类型,包括:(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对上述企业进行了具体明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

12、、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 ”“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考虑到我国的企业形式目前已经有了很大变化,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上述分类不再完全合适。因此,本条在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进行细化

13、时,并没有完全照搬上述规定。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的企业的具体范围本条第一款对“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的企业作了规定。根据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的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成立的依据为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中的“法”是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目前我国法人实体中各种企业及其他组织类型分别由各个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 中华人

14、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基金会管理办法等,都是有关企业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成立的法律、法规依据。4(二)在中国境内成立。这是属地管辖原则的体现,即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其成立条件、程序以及经营活动等方面都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属地管辖原则与一国的领土主权密切相关,是确定国家法律管辖权的基本原则之一。(三)属于取得收入的经济组织。企业所得税是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所以,纳税人必须是取得收入的主体,才能属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 ,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本条也采取列举的方法明确了“企业” 的具体范围。新

15、企业所得税法已经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都统称“企业”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 ,包括以下各类取得收入的组织:1.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和其他非公司制企业。其中公司制企业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是目前和今后我国企业的主要形式。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是企业所得税法最主要的适用对象。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本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这里的“ 企业” ,不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但是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2.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16、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虽然是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组织,但也可能通过经营或接受捐赠等行为取得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的收入为免税收入。这里予以免税的非营利组织收入的前提是“符合条件的” ,即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如果事业单位的收入不属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范畴,则不能予以免税。3.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也属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组织,也可能通过经营或接受捐赠等行为取得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的收入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但是如果社会团体的收入不符合免税条件,仍然应当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本实施条例的规定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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