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 刑罚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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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刑罚的体系一、刑罚概述二、主刑三、附加刑四、非刑罚处罚一、刑罚概述(一)刑罚的概念刑罚,即犯罪的法律后果,具体是指 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 利 益与公民法益的侵犯而规定的,由人民法 院 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 夺 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 1、刑罚作为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 价与对犯罪人的谴责的一种最严厉的形式 , 使犯罪人承受一定的剥夺性痛苦,这是刑 罚 的惩罚性质,也是其本质属性。2、刑罚是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利益 和 统治秩序而使用的特殊工具,刑罚是统治 阶 级为制裁犯罪而使用的一种特别强制方法 。3、刑罚具有法律性。是由刑法明文规 定 的,

2、并且只能由国家的审判机关严格遵循 法 律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诉讼程序适用。4、刑罚的本质属性虽然是剥夺犯罪人 享 有的某些权益而使之感受到一定痛苦,但 刑 罚目的却在于预防犯罪。注意: (1)刑事责任与刑罚之间的相互关系 (2)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关系(二)刑罚的目的1、概念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 的,亦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 付 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 所 预期实现的效果。2、内容 (1)特殊预防 指预防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即通过 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他们不再犯罪。由此可见,特殊预防的对象是已经 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实现途径:通过对罪行极其严重 的犯罪人适用死刑,永

3、远剥夺其重新犯 罪的能力。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犯罪 人不能犯罪、不敢犯罪乃至不愿犯罪。(2)一般预防指预防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 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社会上 那 些不稳定、有可能犯罪的人由于看到 了 犯罪的必然结果是刑罚的惩罚,因而 不 敢以身试法,不敢犯罪。 由此可见,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 人,而是犯罪人以外的社会成员。危险 分 子,即具有犯罪危险的人。不稳定分子 , 即容易犯罪的人。犯罪被害人,即直接 或 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犯的人。实施途径:通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 , 对社会成员起到警戒与抑制作用,使社会 成 员不敢或者不愿意实施犯罪行为。通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号召社会 成 员防止

4、和抵制犯罪发生,以利于预防可能 犯 罪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三)刑罚的功能1、概念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直接 产生的社会效应。这些社会效应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 对犯罪人的效应;二是对其他社会成员的 效 应。2、内容(1)实现特殊预防的刑罚功能 惩罚功能(个别威慑功能)是指适用刑罚会给犯罪分子带来痛苦,不仅 使 其因丧失某种权益而感受生理上的痛苦,而且使 其因受政治上、道义上的否定评价和严厉谴责而 在心理上感受到莫大的耻辱。 剥夺功能是指通过适用刑罚来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某 种权益,使其丧失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的积极 作用。亦称限制再犯的功能。 教育感化功能 是指刑罚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

5、,使犯罪人 从 中受到教育,从而回复道德上的觉醒,铲除犯罪 的思想根源,自觉把自己改造成新人。(2) 赖以实现一般预防的刑罚功能 威慑功能(一般威慑功能)是指国家通过刑事法律的制定、颁布,使有 犯 罪意念的人不得不在趋利避害的心态支配下,掂 量得失,放弃犯罪意念,避免走上犯罪道路。 法制教育功能是指在刑罚的制定、适用和执行的过程中,能 充分发挥宣传教育的社会效应,指导公众明辨什 么是有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以便在行为时能够作 出理智的选择。 安抚补偿功能是指慰藉被害人及其亲属因犯罪侵害而受到的 精神创伤和引起的愤恨情绪,平息众怒,使受到 犯罪破坏的社会心态恢复平衡,并依法弥补被害 人所受的物质损失

6、。二、主刑(一)刑罚体系的概念是指国家的刑事立法以有利于发挥刑 罚 的积极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 选 择刑种、实行分类并依其轻重程度排成的 序 列。理解时注意以下两点:1、刑罚体系是以刑事立法选择的刑罚 种 类(刑种)为内容,并且按照一定次序排 列 而成的。2、组成刑罚体系的刑种,以及刑种的排 列都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二)主刑1、概念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式。 由 此可见。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 用;一个罪只能选择一个主刑,不能同时 适 用二个以上的主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与死刑。2、管制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 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

7、改造的刑罚方法。特点: (1)管制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人. 由 此,管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 (2)管制的执行内容 按照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 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的内容: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 集 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 行 机关批准。 由此,管制不同于免于刑事处罚,须限制犯罪 人的一定自由。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的 劳动报酬不得进行限制,即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 酬。(3)管制的刑期计算刑法

8、第38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第69条规定,在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 不 能超过3年;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 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 日 折抵刑期2日。(4)管制的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5)管制的刑满解除 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 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 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3、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 刑 罚方法。特点:(1)拘役的适用对象是罪行虽然较轻但仍然 需 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即剥夺犯罪人自由,以此 区 别于管制。(2)内容: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必须参加 力 所能及的劳

9、动,凡是参加劳动的拘役犯,都“可 以 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犯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 家 一天到两天,回家期间应当计算在拘役的刑期之 内。(3)拘役的执行机关和执行场所,刑法第 43条规定,拘役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拘役的执行场所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分为 两种:一种是凡建立了拘役所的地方,都应当在 拘 役所执行拘役;另一种是尚未建立拘役所的地方 , 应当“就近”执行拘役。(4)拘役的刑期计算,刑法第42条规定, 拘役的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第69条规定 , 在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第44条规 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 执 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

10、日。 4、有期徒刑 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 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 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一种自由 刑,是我国刑法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一种刑罚方 法。 特点:(1)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是适用于刑法所规 定的任何一种犯罪。(2)有期徒刑的执行内容,刑法第 46 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 有 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 和 改造。(3)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刑法第 46 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 监 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4)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刑法第45条 规 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在下述

11、三种情况下,有期徒刑有可能 超 过15年:刑法第69条规定,在数罪并罚时,有 期 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刑法第50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 年 执行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 现,二年期满以后,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 有期徒刑;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无期徒刑减 为 有期徒刑时,也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 下有期徒刑。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 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5、无期徒刑 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在监狱强制进 行 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特点:(1)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是罪行严重,但不 够 判处死刑,而判处

12、有期徒刑又不足以惩罚其罪的 犯罪分子。(2)无期徒刑的执行内容,刑法第46条 规 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 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就执行 内容而言,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基本是相同的。(3)无期徒刑的执行场所,刑法第46条 规 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 他执行场所执行。(4)无期徒刑的执行结果,无期徒刑本身是 对 犯罪人的终身监禁,是没有刑期计算问题的。但 在我国的刑罚执行实践中,无期徒刑的执行结果 可能有两种:一种是犯罪人不认罪、不悔罪,确 实 在监狱中服刑终身;另一种是犯罪人由于确有悔 改 表现或者立功表现而被减为有期徒刑。事实上, 绝大多数无

13、期徒刑犯都由于被减刑而转化为有期 徒刑,真正执行无期徒刑的是极少数。 6、死刑 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在我国,死刑 包 括两种不同的执行制度: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 行。 (1)死刑立即执行 指审判机关对犯罪人判处死刑后,判决生效即执行死 刑。 死刑的适用对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 罪分子。 死刑的核准执行,依照刑法第48条的规定,死 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 人 民法院核准。(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 观 后效,通常简称为死缓。死缓的适用对象,刑法第48条规定, 对 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

14、即 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缓的考验期限,死缓犯有两年的缓期执 行 考验期限,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 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 押的期间,不计算在死缓的考验期限之内。 死缓的考验结果 A、死缓的减刑。 死缓犯如果在死缓考验期 限内没有再故意犯罪,死缓二年考验期满后,减 为无期徒刑;如果不仅没有再故意犯罪,而且还 有 重大立功表现,则要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 徒刑。如果死缓犯在死缓考验期限内有过失犯 罪,仍然应当减为无期徒刑。 B、死刑的执行。 死缓犯如果在死缓考验期 限 内又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则应当执行死刑。三、附加刑(一)概念又称从刑

15、,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 方 法。由此可见,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 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 收 财产和驱逐出境。(二)罚金 是指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一种 刑 罚方法。罚金是一种财产刑,是对犯罪人财产权益的剥 夺。 特点:1、罚金的适用对象,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以及与财 产 有关的犯罪。2、罚金的数额确定,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 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在确定罚金数额 的 时候,既要考虑犯罪情节的轻重,还要考虑犯罪人的实 际 缴纳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使罚金刑起到应起的作用。 3、罚金的缴纳执行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包括四种情况:(1)犯罪

16、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缴纳或者分期缴纳罚金,这 可以称为犯罪人的主动缴纳。(2)犯罪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纳罚金,由人 民 法院强制缴纳。(3)对由于犯罪人隐匿、转移财产而使罚金不能全部缴纳的,人 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4)在罚金缴纳期间,犯罪人由于遭遇无法抗拒的灾祸,缴纳确 实有困难的,原判决确定的罚金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三)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 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资格。 特点:1、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 加 剥夺政治权利;(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 毒 、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 加剥夺政治权利;(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外,刑法分则条文中有的规定可以独立适 用 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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