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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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 (2010年4月29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1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

2、系指本行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章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三条第三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 本行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制度。本行应开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并在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或者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将该专项账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四条第四条 本行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

3、户存储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2(一) 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 本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的20%的,及时通知保荐人; (三) 保荐人有权随时查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料; (四) 本行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本行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如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本行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用途变更

4、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用途变更 第五条第五条 本行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在使用募集资金时,本行必须严格按照本行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第六条 当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本行将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七条第七条 如果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 本行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第八条第八条 本行应确保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3占用、挪用,或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第九条

5、募集资金到位后,本行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本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并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条第十条 本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本行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由本行承担相关审核服务费用。本行董事会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专项审核报告认为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本行董事会应当同时公告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使用募集资金或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而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 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 4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订和修改。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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