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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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民族学院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鄂民院教发2011141 号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开展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工作是进一步优化我校人才培养体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倡导和鼓励大学生发展个性,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和艺术修养。结合学校实际,为规范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创新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独立或在教师指导下参加学科竞赛、科学研究、技能训练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取得一定成果,经学校认定后获得的学分。第三条第三条 创新学分是本科学生毕业的

2、必要条件,学生必须在一至七学期(五年制在一至九学期)取得 8 个创新学分,方可毕业。第二章第二章 学分构成学分构成第四条第四条 创新学分由科研学分 、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三部分构成。(一)科研学分是指参加科技活动获奖、主持研究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论著) 、研究成果获奖、获国家专利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二)技能学分是指参加学科竞赛、文艺表演和体育竞赛等获校级及其以上奖励所获得的相应学分,以及获得各类初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所获得的相应学分。(三)实践学分是指参加各类社会文化科技实践活动取得优异成绩并受到校级及其以上表彰而获得的相应学分。第三章第三章 认认定方式、范定方式、范围

3、围及分及分值值第五条第五条 在校学习期间,多次参加同一项目所取得的创新学分可累计,但累计不得超过 6 学分;一次性取得学分超 6 学分的,以单次取得的学分计。第六条第六条 活动规定必须由团队合作完成的项目,团队成员均按相应分值记;非必须但有负责人牵头完成的项目,则按比例计算学分;排序第 1 人记相应分值的 80%,排序 2 到 4 人记相应分值的 50%,其他成员不记分。第七条第七条 科研学分认定范围及分值。(一)专利申请。获得国家专利授权的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者,可分别计 7、5、3 分。 (二)科研获奖。研究成果获国家级成果奖者,计 10 学分;获得省(部)级成果一、二、三等

4、奖以及参与奖者,分别计 8、6、4、2 学分;获校(地厅)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及参与奖者,分别计 4、3、2、1 学分。(三)科研项目。主持并完成纵向科研项目,国家级计 10 学分,省(部)级计 8 学分,校(地厅)级计 6 学分;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项目,依据项目权重价值计 3 至 6学分;主持并完成学校大学生创新项目,校级重点项目计 4 学分,校级一般项目或院级重点项目计 3 学分,院级一般项目计 2 学分。(四)发表论文。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凡被 SSCI、SCI、EI 收录或新华文摘转载论文计 8 学分;被 EI、ISTP 收录或新华文摘 、 人大复印资料等转载论文计 6学分;核心刊

5、物论文计 4 学分;一般省级刊物论文计 4 学分;一般省级刊物论文计 2 学分;校级社团刊物论文计 1 学分。(五)文艺作品。文艺创作、影视作品在大众媒体(限电台、电视、报刊)上刊载、播放者,国家级媒体计 6 学分,省级媒体计 4 学分,地市级媒体计 2 学分,本校媒体计学分。短篇报道、简报折半计算。(六)发表著作。编写散文、诗歌、小说或学术著作并公开出版,以版权页署名(或前言、后记内说明)为准,独撰者计 8 学分;主编计 6 学分;副主编计 4 学分;参编者计 2 学分。第八条第八条 技能学分认定范围及分值。(一)学科竞赛。在学科竞赛或综合类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和参与奖者

6、,分别计 10、8、6、4 学分;获得省(部)级一、二、三等和参与奖,分别计 6、5、4、2 学分;获校(地厅)级一、二、三等和参与奖者,分别计4、3、2、1 学分;获院级一、二、三等者,分别计 2、1、0.5 学分。(二)文化、艺术、体育比赛。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比赛,获前 1、2、3、4 至 6、7至 9 名及成功参赛者分别计 10、8、6、4、3、2 学分;代表学校参加省级比赛,获前1、2、3、4 至 6、7 到 9 名及成功参赛者分别计 6、5、4、3、2、1 学分;参加校级文体比赛决赛获前三名者,分别计 4、3、2 学分,获 4 至 6 名者计 1 学分;参加院级文体比赛决赛获前三名者,

7、分别计 2、1、0.5 学分;体育竞赛中,打破国家、省级和学校纪录者,可在名次学分基础上分别加 3、2、1 学分。(三)技能考核。非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计 4 学分;外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外语八级考试计 4 学分;通过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含外语专业与非外语专业)计 2 学分;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三级考试,计 4 学分;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二级考试,计 2 学分。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技能鉴定或全国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获高级证书者计 6 学分,中级证书者计 4 学分,初级证书者计 2 学分;全国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通过者计 6 学分 ,单门通过计 2 学分;普通话一级甲等计 6

8、 学分,一级乙等计 4 学分,二级甲等计 2 学分。第九条第九条 实践学分 认定范围及值。(一)社会实践。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含实习)活动,受到国家级、省(部)级或学校表彰者,分别计 6、4、2 学分。(二)社团活动。学生社团活动获学校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 3、2、1 学分。以学校名义举办的各种学术文化社团活动包括读书征文比赛、知识竞赛、演讲辩论赛、书画大赛等。(三)科技活动。在国家级科技活动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和参与奖者,分别计10、8、6、4 学分;在省(部)级科技活动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和参与奖者,分别计 6、5、4、2 学分;在校(地厅)级科技活动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和参与奖者

9、,分别计 4、3、2、1 学分。 、学生开展创业活动,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者,可参照科技活动计算学分。 、(四)学术活动。学生参加学术研讨会议并提交论文,全国性会议计 4 学分;全省性会议计 2 学分;地区性会议计 1 学分。(五)其他受到国家、省级、学校特别表彰者,以及经学校创新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认定的其他活动项目,也可以获得相应学分。第四章第四章 认认定与管理定与管理第十条第十条 学校成立本科学生创新学分认定与管理工作,由教务处、学工处、校团委及各学院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各学院成立本科学生创新学分认定与管理工作小组,由分管创新教育工作领导、分管教学工作领导、创新基地负责人、教

10、学科和学生科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学生创新学分认定、记载与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每年 3 月的第一、二周,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北民族学院本科学生创新学分申请表 ,并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审查,经认定后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经分管创新教育工作领导审批,将学生所得的创新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和湖北民族学院本科学生创新学分记分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该创新学分 ,并根据湖北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及湖北民族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则则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学生获得的超规定创新学分(8 学分)可以替代通识选修课程学分,但替代学分不得超过 4 学分;若无法完成规定创新学分,也可通过多修通识选修课程学分弥补,但替代学分不得超过 4 学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细则从 2009 级普通本科学生开始执行。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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