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合同-机务-定连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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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号:合同号:CMEC-LASPP-CT-WDF-074/D印尼北苏风港印尼北苏风港2X115MW燃煤电站项目燃煤电站项目定排定排、连排设备连排设备 采购采购出口货物收购出口货物收购合同合同需需方方: 中中国国机机械械设设备备进进出出口口总总公公司司供供方方:无无锡锡电电站站辅辅机机厂厂二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六年五月十八日合同号:CMEC-LASPP-CT- WDF-074/D1出口货物收购合同出口货物收购合同需方: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供方: 无锡电站辅机厂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就需方向供方收购下列货物以供印尼 PT. PLN(下称业主)北苏风港燃煤电站项目出口,于 2006 年 5 月 1

2、8 日在北京签订如下收采购合同:1、货物描述及价格货物描述及价格 单位:人民币 万元序号设备(部件)名称数量单价总价备注1定期排污扩容器2 台 4.208.402连续排污扩容器2 台 5.0010.00见附表3随机备件 免费见附表4强制备件0无5专用维修测试工具/专用测试设备0无 6技术服务费0.60 机票及签证费 7运输、保险费 1.008合计 20随机备件清单序号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单价合计备注1人孔垫片5001免费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00,000 元(人民币大小: 贰拾万元)XXX。上述价格包括了所有设备及备件的国内税费、设备出口包装费、出口所需的商检费、工厂试验检验费等的全部费用。合同号:

3、CMEC-LASPP-CT- WDF-074/D2供方负责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往返机票及签证费,需方负责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食宿并另外每人每天补助 15 美元。2、技术标准及图纸提交、技术标准及图纸提交参见附件一技术规范书。 3、包装与标记、包装与标记3.1 包装要求:供方提供的货物的包装应适合长途海/空运和内陆运输及多次搬运、装卸,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及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木箱包装的包装箱上要有熏蒸标记。供方应承担由于货物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及丢失的责任。 3.2 包装资料:需方应在发运前 30 天向供方提供出口合同号、唛头及收货人名称。3.3 运输标记: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在货物

4、外包装上打印出口合同号、唛头、收货人名称、毛重/净重及尺码(长宽高,以毫米表示)等运输标记并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 70 天日用电报、传真或其它方式通知需方货物包装的数量、重量、件数、体积等有关资料。4、商检及出口许可、商检及出口许可如果产品为本国出口法定商检产品,供方应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商品检验事宜。 5、交货地点、交货地点货物的交货地点为上海需方指定地点。6、交货日期、交货日期1 号机组 2007 年 3 月 20 日,2 号机组 2007 年 6 月 5 日。7、付款条件、付款条件合同号:CMEC-LASPP-CT- WDF-074/D37.1 本合同支付货币为人民币。7.2 付款方式

5、:银行转帐。7.3 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支付:7.3.1 完工款需方将在供方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进度要求向需方交付设备且设备运抵需方指定港口,并且在收到供方提交(或完成)下列文件(或工作)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供方本合同总价的 90%作为完工款:供方已按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中的有关规定提交了需方/需方设计院所需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供方已向需方交付设备;需方已收到供方下述文件:(1) 全部技术文件、资料的签收回执;(2) 供方已提交设备设计手册(设计说明书) 、运行手册、维护手册、数字系统手册。(3) 全额增值税发票;(4) 设备见证合格通知单;(5) 国家法定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放行单或商检换证

6、凭单(如果需要) ; (6) 需方代表签发的设备接受报告。 7.3.2 质保金需方将在本合同项下所有设备的质保期结束且收到供方提交的下列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供方支付本合同总价 10 %的质保金。需方签发的“最终验收证书(Final Acceptance Certificate) ”副本。供方提供金额为合同总价款 10 %的正式收据一份。供方已提交需方所要求的文件。8、质量及检验、质量及检验8.1 供方应在发货前按照本合同质量及技术标准的要求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进行全面的检验并准确核实货物的数量,同时向需方提交货物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或检验报告。8.2 供方需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将质量

7、见证项目计划提交给需方,并且在质量检验执行前二个月确认见证检验的具体日期和地点,并提前 10 天向需方最终确认见证检验的准确的日合同号:CMEC-LASPP-CT- WDF-074/D4期和地点。8.3 需方有权到供方工厂会同供方检验人员一起,对货物的质量进行检验。8.4 需方因货物的质量、数量、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包装不符合同要求造成货物受损向供方提出异议的期间(检验期间)为自实际交货日起四个月内。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质量缺陷的货物,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间(检验期间)为自实际安装运转之日起三个月。需方的异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8.5 货物到达现场后,需方将在业主的监督下根据运单和装箱单

8、组织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质量和箱内的技术文件,做好开箱记录,由业主和需方共同签字认可。现场开箱记录作为需方向供方索取短缺件或提出修理或更换的有效依据8.6 现场开箱检验时,如发现设备或文件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数量标准和规范时,不论是由于哪一方原因造成的,需方均有权要求供方及时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如此种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数量标准和规范是由于非需方原因造成的,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关税等相关费用均由供方负担;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因修理设备而产生的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如果由于需方原因,造成损坏

9、或短缺,费用由需方负责。如果供方未能及时或完全履行上述义务,需方有权直接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加以解决,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需方有权从供方质保金中扣除。8.7 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 24 个月(自货物交货到现场之日算起) 。9、商标和专利、商标和专利供方保证货物使用的商标、专利为其注册或被许可使用的商标、专利。否则,因货物所使用的商标、专利造成侵权或被提起诉讼,供方应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合同号:CMEC-LASPP-CT- WDF-074/D510、违约及索赔、违约及索赔10.1 供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技术标准) 、型号、规格、数量及包装与合同要求不符,需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要求供方承

10、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因此而导致需方遭受的损失及发生的其它费用(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用等)由供方承担。10.2 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需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要求供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10.3 供方应保证设备达到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各项技术性能要求。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需方支付违约金。10.4 供方应保证设备达到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各项技术性能要求。如果第一次性能实验证明设备的实测性能值有一项或多项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保证值要求,供方应自费采取各种合理措施进行整改,使其达到要求,然后进行第二次性能实验。

11、如果第二次性能实验证明设备的实测性能值仍未达到保证值要求,且实测值与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保证值相差在 4%以内,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10.4.1 噪音罚款:在所有正常运行工况范围内如果噪声值85dB(A) ,则必须由供方采取相应措施,降低至 85dB(A)以下。如噪音水平高于保证值时,则每高出 1 分贝,罚款1.0 万元人民币。10.5 供方应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如供方未按期交货,则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迟交 1-3 周:每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 1%;迟交 4-6 周:每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 3%;迟交第 7 周起:每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 4%; 本款规定的违约金最多不

12、超过本合同总价的 40% , 如迟交九周以上, 则需方有权拒收。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能解除供方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10.6 供方根据本章各条款支付的违约金累积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00%。但如果发生拒收或者供方所支付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供方的违约而给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则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赔偿需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合同号:CMEC-LASPP-CT- WDF-074/D611、争议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需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本合同一式 4 份,双方各执 2 份。13、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双方达成

13、的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号:CMEC-LASPP-CT- WDF-074/D7(本页无正文)需方(盖章): 供方(盖章):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无锡电站辅机厂代表: (签字) 代表: (签字)地址: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 178 号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联系人:邓利民,杨向东 联系人: 周云良 张斌 电话:(010-63366538) 电话:(0510-83312295、83312866 ) 开户行:中行总行 开户行:农行无锡洛社支行 帐号:00805608091001 帐号:652901040014615税号:110104100000710税号:320283136330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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