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侵权的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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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赢了网 法律咨询 遇到遇到信托法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免费解惑!访问!访问 http:/http:/污染环境侵权的责任如何划分当下社会,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有人随意扔垃圾,环境的污染是当下社会的一个难题。那么,污染环境侵权的责任如何划分呢?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相关的概念环境侵权中所谓的损害,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赢了网 法律咨询 为,并通过环境的作用而致他人人身、财产和其它权益损害的后果。环境侵权致人损害和一般侵权致人损害相比,除它们都是对合法民事权益造成的损害结果,具有客观性

2、、确定性和法律上的可补救性外,还具有一般民事侵权所不具有的特殊性。构成要件首先是损害的潜伏性,通常一般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都是在当时或者在损害发生后不久即表现出来,而环境侵权则不然,由于侵权是通过环境这一载体而致他人损害,很多情况下环境侵权的损害后果,特别是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后果,常常要经过较长的潜伏期才能表现出来,如日本 70 年代发现的骨痛病,其潜伏期就长达十余年。其次是损害的广泛性,环境污染损害特别是大型危险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如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电污染事故以及前不久发生的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不仅受污染损害的地域和对象广泛,而且污染危害持续时间长,其所侵害的民事权益不仅包

3、括人身、财产等物质性损害,而且还包括精神性的非物质损害。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该要件内容的证明责任在加害人,其作为要件的重要性被弱赢了网 法律咨询 化。哲学意义上之因果关系指事物或现象之间所存在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其中能引起一定现象产生的现象称为原因,而被引起的现象则称为结果。在侵权法上,因果关系作为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无可争议,但在具体判断原因和结果的关系上却显得异常困难。由于现代工业事故和其他事故的大量涌现,因果关系问题亦越来越复杂。该问题目前仍然是一个远未解决的难题15.民法上因果关系之学说林立,重要者有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预见说及法规目的

4、说16.各学说之主要内容为:1、条件说主张凡属于发生结果的条件皆为原因。2、相当因果关系说亦称适当条件说,认为“某原因仅于现实情形发生某结果者,尚不能即断定其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依社会通念也能发生同一结果者,始得认为有因果关系” 17.3、预见说则主要偏重于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在赔偿范围上以损害义务人预见之范围为范围18.4、法规目的说认为行为人对于行为引发之损害是否应负责任,非探究行为与损害间有无相当因果关系,应探究相关之法规(或契约)之意义与目的。该学说之实质是将因果关系自责任构成要件剔除,而径依法规之内容与目的衡量行为与损害之关系。据说该学说“现已替代相当因果关系说”为德国法院所采

5、纳19.赢了网 法律咨询 上述学说中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为现代大陆法系的通说,尽管该说被讥为将一法律问题视为可能率之科学问题,但因其不仅现实可行,而且符合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精神,为我国实务界所接受20.同一般侵权一样,在环境侵权损害中,只有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致害人才应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另一方面,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中,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多因一果的情况普遍存在,不仅因果关系的认定极为复杂,而且客观上还存在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具体表现在:1、环境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其污染行为往往是通过环境即以环境为媒介而作用于人或物,致害过程具有间接性,其因果关系通常不会立即显现出来;

6、2、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有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其损害结果的产生往往需要很长时间,加之很多污染还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因果关系的判断极为困难。3、由于认识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人们对各种污染物在环境中迁移、扩散、转化的规律以及致害机理有一个认识的过程,尚不能很快作出科学说明。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负有证明其所受损害与加害人行为间具有因果关系的义务。然而在环境污染侵权中,正是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和证明的困难性,如果坚持这一证明分配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害人难以获得赔偿。这与人们对工业事故损害赔偿的总原则和法感情是不相吻合的。一种常见的缓解方法是采用推赢了网 法律咨询 定因果关系规

7、则,即在污染环境侵权责任中,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造成财产损害的物质,而公众的人身或财产已在排污后或正在受到损害,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排污行为所致21.在推定因果关系中,所采取的确定损害与原因的具体标准即是相当因果关系,即在污染环境公害案件中,如果在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盖然性联系,则应解释为在法律上存在着因果关系22.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实质上并未根本解决受害人的证明责任和证明的困难问题。在环境污染侵权中,应当改变的是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这方面做出了极为显著的贡献,顺应了我们所处时代的公平正义理念,弥补了我国环境侵权法领域的一项重大缺陷,解决了

8、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因果关系认定所面临的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4 条(3)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的关于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具体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其污染行为与被害人所受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即推定加害人的行为与赢了网 法律咨询 被害人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而应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该项司法解释已根本性地改变了因果关系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地

9、位和作用,考虑到证明一项不存在事情的高度困难性,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在该领域中因果关系理论上的认识似已与前述法规目的说接近。注意的事项在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中,因果关系推定与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即人们常谓之举证责任倒置)并不一致。两者之目的虽然都是为了维护受人之利益,但手段不同,最终效果也各异。就因果关系推定而言,并未改变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地位,所改变者仅是证明的程度或法律所采的因果关系学说。改变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从而根本性地免除了受害人的证明义务,因而属全面彻底之解决办法。此举虽加重了排污企业的负担,但是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由于环境污染损害涉及到许多科学技术、生产工艺和损害机理等问

10、题,通常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才能取得有关证据,而环境污染损害的受害人往往又是普通公民,由于基于本人文化知识和技术手段的限制,要证明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如果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仍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受害人的民事权益也将无法得到保护。正是基于上述原赢了网 法律咨询 因,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才规定由环境侵权的加害人即被告承担,这完全符合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之目的和现代民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理念。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保险车辆最高赔偿金额是多少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法律咨询 转载报纸文章算侵权吗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最新及其文义解释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法律咨询 人身损害赔偿的债权能不能转让 http:/ http:/ http:/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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