淤地坝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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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规名称:关于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保200493 号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2004.03.22实施日期:修改日期:法规内容:黄河水利委员会,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水利厅: 淤地坝是治理黄土高原水土流失的关键措施,从 2003 年起,国家安排专项资金在黄土高 原地区启动实施水土保持淤地坝试点工程。为加强工程建设与管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充 分发挥投资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 经济发展,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改善生态环境,

2、保障黄河防洪安全,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可持 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搞好淤地坝建设的重大意义,把加强淤地坝建设管理作为当前 水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成立淤地坝建 设管理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完善并及时出台 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淤地坝建设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工程建设规划、技术指导和 培训以及工程组织实施等工作。其它行业、部门和个人投资建设淤地坝,均必须符合水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的淤地坝建设规划,执行淤地坝行业技术标准与规范,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 格检查验收。同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对参与淤地坝建设的社会各种投资主体应提供必要 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三、淤地坝工程建设以黄河中游多沙粗沙区为重点,按小流域坝系组织实施。近期优先安 排窟野河、秃尾河、孤山川、皇甫川和十大孔兑等入黄一级支流的淤地坝工程,以及现有坝 系配套和改建工程。在工程建设管理中,要把有效利用和节约保护水土资源作为重要目标。 在工程布局上,要与生态修复、退耕还林、农村能源建设和生态移民等生态建设工程相协调, 沟坡兼治,综合治理,发挥工程建设的整体效益。四、淤地坝建设必须在统一规划的指导下实施。各省、自治区根据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 持淤地坝规划,组织编制省、县级淤地坝建设规划。规划编制应当依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

4、体规划,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建设与 管理并重,明确分阶段工程建设的目标与任务。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上一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淤地坝建设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管理。骨干坝建设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 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中、小型淤地坝建设要明确工程建设责任主 体,严格实行建设监理制和资金使用报账制。同时,淤地坝建设全面推行工程建设公示制, 将投资规模、群众投劳数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后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主要内容 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要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严格执行 审计监督制

5、度。六、淤地坝工程建成后,按水利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对单坝工程和小流域坝系 分别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要同步验收运行管护方案,包括日常管理和维护、运行利用方 式、大型维修资金落实途径,以及产权归属、管理单位、人员及管护措施等。对无工程运行管 理方案、产权不明确、管护责任不落实的工程不得验收。七、淤地坝建设实行中央、地方、社会组织和个人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各地要按照 “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制定出台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淤地坝建设管 理的政策措施,保护淤地坝所有者、使用者和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各种主体投资 建设淤地坝,或以购买、股份制、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使

6、用和经营淤地坝工程。以中央和地方投资为主建设的淤地坝,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所有权,并由工程所 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落实其经营使用权,原则上,其经营使用权要优先落实给工程所在村组 群众,以保证让大多数群众从工程建设中受益。以不同投资主体为主建设的淤地坝,应依法 明确其所有权和经营使用权。八、各地要建立健全淤地坝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和乡规民约,签订管护责任状,明确管护责 任,做到专人负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淤地坝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要制定配套的管护标准,明确运行管理要求。九、淤地坝防汛工作纳入各级防汛工作体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状, 落实防汛责任。对防汛任务较重的骨干坝,应当制定防汛抢险预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淤地坝防汛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技术指导。淤地坝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 部门对防汛抗旱和水资源的统一调度与管理。十、淤地坝的经营收益要建立淤地坝维修管护基金,用于淤地坝的维修、管护及防汛等费用。十一、各地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情况研究制订具体的、可操作的淤地坝建设与管理政 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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