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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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VTS 系统)覆盖水域(以下简称 VTS 区域)内的船舶、设施(以下统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烟台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VTS 中心)根据本细则具体实施交通管

2、理,提供交通服务。第二章 船舶报告第四条 除军用船、公务船、渔船和体育运动船外,下列船舶在 VTS 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按规定向 VTS 中心报告:(一)外国籍船舶; (二)客船;(三)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四)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五)300 总吨及以上中国籍船舶;(六)其他自愿参加 VTS 动态报告的船舶。第五条 船舶驶抵 VTS 区域报告线时,应向 VTS 中心报告船名、船位、航行动态以及 VTS 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拖带船舶应报告拖带物名称、拖带长度。船舶航经长山水道应遵守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和长山水道船舶报告制。第六条 船舶

3、靠泊或锚泊后,应向 VTS 中心报告船名、泊位或锚位。船舶离泊或起锚开航前,应向 VTS 中心报告船名、位置、预计进入航道的时间和下一港。第七条 船舶需穿越航道、船舶定线制水域、蓬长航路、临时交通管制区等水域时,应在进入上述水域前向 VTS 中心报告;得到准许后方可穿越,并不得妨碍水域内正常航行和作业的船舶。第八条 船舶在 VTS 区域内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 VTS中心报告。第九条 船舶在 VTS 区域内发现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 VTS 中

4、心报告。第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按公约和法规要求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应保证 AIS 的正常使用和录入数据的及时、准确。第十一条 船舶进行下列作业,除应遵守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外,在作业开始前和结束后 30 分钟内,还应向 VTS 中心报告:(一)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重要导航设备; (二)试航、试车; (三)放艇(筏)进行消防、救生演习; (四)校正磁罗经; (五)其他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第十二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应向 VTS 中心报告登、离船的船名、时间、地点及引航员姓名或编号。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第十三条 船舶在 VTS 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应服从 VTS 中心

5、的管理。VTS 中心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在 VTS 区域内实施交通管制。第十四条 除因特殊情况经 VTS 中心同意外,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港时,应在规定的地点登(离)船。第十五条 禁止船舶在锚地以外的水域锚泊。船舶为避免险情紧急锚泊后,应立即报告 VTS 中心。第十六条 船舶在 VTS 区域内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并应遵守交通运输部和主管机关的限速规定。船舶在航道内航行时,禁止追越。第十七条 下列船舶应申请护航等措施协助进出港:(一)初次到港的国际客轮;(二)载重吨五万吨及以上船舶;(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四)载运闪点 23以下的油类、有毒散装化学品、液化气等危险货物的船舶;(

6、五)其他对进出港或移泊作业具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船舶。第十八条 VTS 区域内对进出港船舶实施计划管理,码头所有人、经营人、有关代理人应向主管机关申报船舶计划。VTS 中心根据交通流量、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计划实施交通组织,并可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船舶计划予以调整、变更。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第十九条 VTS 中心在工作频道上定时或必要时播发船舶动态、助航标志状况、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交通安全信息。应船舶请求,VTS 中心可随时提供上述信息。第二十条 应船舶请求,VTS 中心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提供助航服务。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及时报告 VT

7、S 中心。第二十一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 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第五章 通信与值守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 VTS 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 VTS 中心甚高频无线电话工作频道保持正常守听,注意收听 VTS 中心播发的航行安全信息,及时回答 VTS 中心的询问。VTS 中心甚高频无线电话工作频道:烟台管理服务区为 09 频道;龙口管理服务区为 12 频道;蓬莱与长岛管理服务区为 11 频道;长山水道管理服务区为 08频道。第二十三条 在 VTS 区域内任何船舶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公共通信秩序,不得占用或干扰 VTS 中心工作频道。第二十四条 VTS 中心工作语言为

8、汉语普通话或英语。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主管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船长和引航员之间的职责关系。第二十七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细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 VTS 中心。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烟台 VTS 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交通实施管理并提供服务的系统。(二)“VTS 区域”是指烟台 VTS 覆盖水域,包括:1、烟台管理服务区:以小山子灯桩(

9、3735.62N,12125.95E)为圆心,半径12 海里的水域。2、龙口管理服务区:以屺姆角灯塔(3741.12N,12013.50E)为圆心,半径12 海里的水域。3、蓬莱与长岛管理服务区:以蓬莱头灯塔(3749.83N,12044.55E)为圆心,半径 8 海里自(3757.83N,12043.93E)到(3749.30N,12054.64E)的圆弧线和以栾家口港区堤头灯桩(3747N,12037.85E)为圆心,半径 8 海里自(3755.02N,12037.86E)到(3744.85N,12028.12E)的圆弧线之间的水域。4、长山水道管理服务区:由分道通航制和东西两端警戒区组成

10、。(1)分道通航制北边线为下列地理位置连线:A:3800.70N 12058.60E B:3800.70N 12052.20E C:3803.87N 12034.00E D:3805.60N 12030.83E(2)分道通航制南边线为下列地理位置连线:A:3756.20N 12058.20E B:3758.27N 12051.70E C:3800.33N 12040.00E D:3800.30N 12026.92E(3)分隔带为下列地理位置连线为中心线,宽度为 0.2 海里,长度为 23.5 海里的水域: A:3803.42N 12029.30E B:3758.45N 12058.40E (4

11、)警戒区:A:东部警戒区:以地理位置 3758.25N ,12102.50E 为圆心,半径 4 海里圆弧内的水域。B:西部警戒区:以地理位置 3805.00N ,12024.60E 为圆心,半径 5 海里圆弧内的水域。(三)“报告线”是指:1、烟台管理服务区第一报告线:以小山子灯桩(3735.62N,12125.95E)为圆心,半径 12 海里的圆弧线。2、烟台管理服务区第二报告线:(1)船舶经由烟台港北水道进出港时,以小山子灯桩(3735.62N,12125.95E)为圆心、半径 3 海里的圆弧线;(2)船舶经由烟台港东水道进出港时,以“牟 0 灯浮”(3731.45N,12133.60E)

12、为圆心、半径 2 海里的圆弧线。3、龙口管理服务区报告线:以屺姆角灯塔(3741.12N,12013.50E)为圆心,半径 12 海里的圆弧线。4、蓬莱与长岛管理服务区东报告线:以蓬莱头灯塔(3749.83N,12044.55E)为圆心,半径 8 海里自(3757.83N,12043.93E)到(3749.30N,12054.64E)的圆弧线。5、蓬莱与长岛管理服务区西报告线:以栾家口港区堤头灯桩(3747N,12037.85E)为圆心,半径 8 海里自(3755.02N,12037.86E)到(3744.85N,12028.12E)的圆弧线。6、长山水道管理服务区东报告线:以地理位置 3758.25N ,12102.50E 为圆心,半径 4 海里的东部警戒区的圆弧型边界线。7、长山水道管理服务区西报告线:以地理位置 3805.00N ,12024.60E 为圆心,半径 5 海里的西部警戒区的圆弧型边界线。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暂行)(烟海事字20076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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