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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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意见公告发布的时间 2010-02-10为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功能开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升产业能级,完善产业配套, 提出如下财政扶持意见: 一、提升产业能级 (一)对新引进的生物医药、光仪电、集成电路、软件产品、新材料、新能源及高精装备 等生产企业,经认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 100%补贴;利 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 100补贴,后三年给予 50补贴。对其中重 点生产企业,经认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 年内给予 100补贴,后三年给予 50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生物医药、

2、集成电路、半导体装备制造等重点生产企业在新区取得土地 使用权建造生产用房的,相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新区所得部分给予 100%补贴。 (三)对新引进列为市政府重大工程的产业项目,其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人民币 部分,新区在市给予贷款贴息基础上再给予 50 个基点的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对重点生产企业增资扩股比例达到 30%,增资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 8000 万元人民 币以下的,经批准后,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增量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 100%补贴, 后一年给予 5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增量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 100补贴,后 二年给予 50补贴。对增资金额达到 8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经批准后,其实现的 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增量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 100%补贴,后一年给予 50补贴;利润 总额形成新区地方增量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 100补贴,后三年给予 50补贴。 (五)对重点生产企业增资扩股过程中发生的验资费用、行政事业性费用,经批准后,可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一定补贴。 (六)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对新区生产企业因提升产业能级需要集 约使用土地资源,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及用地改性而增收的土地出让金,经批准后, 可给予一定补贴。 二、鼓励自主创新 (一)对新认定的独立核算研发机构,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

4、新区地 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 100补贴,后三年给予 50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国家级、市级及新区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经批准后,酌情给予 80- 50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资助。 (三)对生物医药企业新药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新药研发费,在其取得药物临床研究批件后, 由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补贴;在取得新药证书后,酌情给予 50- 500 万元人民币临床研究费用补贴;对其发生的新药申报、检测费用给予 5 万元人民币补 贴。 (四)对新区软件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软件类企业发生的产品测试、登记、认证 等费用,可申请新区软件产业资助资金。 (五)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实现

5、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 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 100补贴,后二年给予 50补 贴。对其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 分,二年内给予 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 100补贴,后 三年给予 50补贴。 (六)对新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享受相关政策后,其实 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 100补贴,后一年给予 50补贴。 (七)对新认定的新产品,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 100补贴。 (八)对新区生产企业引进境外先进专有

6、技术所支付费用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 100%补贴。 (九)对新区生产企业实施重点项目(产品)技术改造所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经批准后, 按最高不超过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 80%比例给予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完善配套产业 (一)对新引进的采用先进技术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专业外包企业,经认定,其相关业 务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 100%补贴;利润总额形 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 100补贴,后三年给予 50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光仪电、集成电路、软件产品、高精装备等专业设计企业,经认定,其 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

7、 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 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 100补贴,后二年给予 50补贴。 (三)对新引进为重点产业直接配套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其相关业务实现的增加值、利 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 50补贴。 (四)对新引进为新区高新技术产业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其相关业务实现的营 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 50%补贴。 四、其他 (一)对新引进的风险投资公司,从事风险投资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 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 50补贴。 (二)对新区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新区高新技术创业型企业,三年内按被投资企业因此实现 的增加值、营业收入、

8、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风险投资公司 10%奖励。 (三)对新区临空生态农业产业带、孙桥科技农业产业区、川沙现代都市农业生产示范区 内新引进的农产品科研、精深加工及新认定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 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 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 给予 100补贴,后一年给予 50补贴。 (四)对新区科技型、环保型、都市型等中小企业优先提供贷款担保支持;对从事担保业 务的新区社会担保机构,经批准后,给予一定支持。 (五)对新引进的创业型、科技型生产企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代理记帐服务。 五、附则 (一)扶持对象享受增加值、营业收入、利

9、润总额等财政补贴时,以国家规定形成新区地 方财力为计算依据。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意见的,一律先执行上级 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意见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 复享受优惠。 (二)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浦东新区已颁 布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本意见由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 解释。 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见一

10、、第(一)、(二)款中所称重点生产企业,是指意见列举重点 行业中拥有核心技术、生产核心产品,且总投资额达到 2 亿元以上,实际到位资金达到 50%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 意见一、第(四)、(五)款中所称重点生产企业,是指近 3 年平均销售收入达到 5 亿元以上的企业。 第四条 意见二、第(二)、(三)、(四)款中扶持措施,按浦东新区科技发展 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五条 意见二、第(五)款中所称高新技术企业,须取得国家部、委、办或上海市 有关部门的批复,且企业年实现高新技术类产品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70%;拥 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年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

11、比例不 低于 60%。 第六条 意见二、第(六)款中所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须取得上海市高新技术 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的批复;所称相关政策,是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 干规定。 第七条 意见二、第(七)款中所称新产品,须取得国家部、委、办或上海市科委、 经委的批复,并列入新产品鉴定、试产计划和中试产品计划。 第八条 意见二、第(八)款中所称支付费用,须经上海市外经贸委备案,并取得外 汇管理局付汇证明。 第九条 意见二、第(九)款中所称重点项目(产品),是指列入国家、上海市技术 改造计划或技术改造投资总额达到 8000 千万元以上的项目(产品);相关扶持措施按 浦东新区技术改造贴息管理

12、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条 意见三、第(二)款中所称专业设计企业,是指为相关行业直接提供核心设 计服务,且该类业务年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80%的企业。 第十一条 意见三、第(四)款中所称培训机构,由新区劳动保障局按相关操作办法 确认。 第十二条 意见四、第(三)款中所称农业龙头企业,须取得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批 复。 第十三条 意见中所称新引进企业,是指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及 税务登记,且相关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独立核算企业。 第十四条 意见中所称补贴,除特殊项目外,均以与补贴项目直接相关的收入所实现 的新区地方财力为计算依据。 对增加值、营业收入的补贴,自首次经营之日起连续计算实施;对利润总额的补贴,自企 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实施。 如扶持对象符合本细则中规定的收入等标准,则自符合标准的次年起享受政策。如明确扶 持对象需取得有关部门批复的,则自批复之日起享受政策。 第十五条 意见及细则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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