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范畴和制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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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的范畴和制度解析行政法的范畴和制度解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格局的不断变化和社会和谐化程度不断提高,有关社会问题的行政法治也在不断进步,几乎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安全等所有方面都有不同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颁布施行。基于行政法治实践的此种状况,学界也展开了对社会行政法问题的研究。2然而,由于我国行政法治体系和行政法学体系中社会行政法还基本上没有被视为其中的构成部分,致使无论从行政法治的角度,还是从行政法学的角度观察,社会行政法还处于起步阶段。正是基于这样的状况,笔者撰就本文,拟对社会行政法的一些基本问题展开探讨,并希求引起国内行政法学界和实务部门对该问题的关注。 一、社会行政法的界定

2、 社会行政法是指调整有关特定社会关系并解决特定社会问题以实现社会过程的部门行政法。社会行政法中的“社会”是一个特指的概念,其不是政治学和法学中有关社会一般概念的“社会”,其更接近于社会学中的“社会”。在社会学中,社会是指由特定范围内的人群在一定的地理区域中通过一定的文化纽带连结的共同体,它是一个技术概念,是一个由技术因素制约的社会单位,而不具有政治学的意义。社会行政法中的“社会”就是不在政治话语的范围内对特定自然人群及其相互关系的描述。3 在笔者所下的社会行政法的定义中有三个问题需要引起注意:第一是社会过程。所谓社会过程就是指一定地理或文化乃至于法律范围内的人群实现自身目标和价值的动态行为方式

3、,即是说社会过程是一种行为方式,而这种行为方式是在发展与变化中体现出来的。社会行政法寓于这种动态的行为方式之中,动态行为方式的变化引起社会行政法内容的变化,动态行为方式的状态决定社会行政法的状态,例如,上海市 2006 年制定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就证明了这种过程。该办法的制定是多年来城市房屋拆迁在动态化社会过程运行中的必然结果。我们知道,房屋拆迁尤其拆迁面积标准的调换是一个非常敏感的社会问题,这个问题引起的矛盾在上海大都市建设中一天比一天突出,这一政府规章的出台有利于缓和因此引起的社会冲突。其社会过程的动态性是非常明显的。这是我们理解社会行政法必须首先注意的问

4、题。第二是社会问题。社会问题是指存在于一定人群中需要处理和解决并困扰社会过程的持续性社会事件。通常情况下,社会问题不是突发的,而是社会在其自身发展中从内部产生的,即是说社会问题在一定意义上讲具有必然性。社会问题虽然不是社会行政法的存在基础,但社会行政法应对社会问题的能力和力度则是其成功与否的重要测评指标。社会问题可以有这样的分布:一是全球性社会问题,例如美国学者文森特帕里罗等所概括的社会失范对个人安康的挑战、对社会平等的挑战、对社会机制的挑战、对生活质量的挑战四大范畴共数十种社会问题。4二是区域性社会问题,就是分布在相对较大区域牵扯若干国家的社会问题,例如非洲的贫困问题。三是国别性社会问题,就

5、是分布于某个国家的社会问题。四是地区性社会问题,就是一个国家中某一特定地区的社会问题。上海作为一个特定地区就有着区别于其他地区的社会问题,如因城市的国际化而引起的一系列问题,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上海的国际化进程比其它地区都要快。第三是社会关系。所谓社会关系是指人与人在利益实现中结成的关系形式。当然,社会关系有不同的分析路径,具体地讲,其可以放置于哲学范畴进行分析,可以放置于政治学范畴进行分析,还可以放置于法学范畴进行分析。笔者此处是从社会学的范畴使用社会关系概念的,社会行政法是在社会关系中运行的,其要么是对社会关系的设定,上海市一些自主性的社会行政法常常也设定一些新的社会关系,例如,2003 年

6、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就设定一系列此方面的社会关系。第 8 条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要么是对已经设定好的社会关系的实现。 上列方面是我们界定社会行政法的基本切入点,若将问题具体一点,笔者认为社会行

7、政法有下列质的属性: 社会行政法以行政的服务理念为宏观背景 在行政权的发展和演变过程中,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当一国法制尚处于起步阶段时,行政权的行使以管理为价值取向,该价值取向主要表现在:行政对一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秩序的设计,对有关行政管理关系的设定,对有关社会越轨现象的较正。在这一时期,作为一国的行政法治精神而言,所突出的是管理理念。这个理念无论在前苏联的行政法理论还是在我国计划经济年代的行政法理论中都占统治地位。然而,随着一国政治、经济、文化等事物的不断发展,行政的管理理念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公众对行政权的企求。尤其进入市场经济比较高级的阶段,行政权的管理属性就显得越来越滞后。我们知道,西方“

8、福利国家”理念的出现就要求政府行政系统由对社会的控制转化为对公众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服务理念的转化也使行政法的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显然,在服务行政的行政格局之下,行政法中的管理论已经制约了政府服务功能的发挥。由此可见,服务政府对传统行政法体系、对传统行政法的构成、对传统行政法的走向等等都产生了非常大的冲击,其中社会行政法概念的出现就是服务行政的必然结果。当然,社会行政法究竟是行政法的一个属性还是行政法的一个更高发展阶段,甚或是行政部门法中的一个分支则在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在这个问题上可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5但是,服务行政的理念是社会行政法产生的大背景则是不争的事实。 社会行政法是部门行政法的

9、一个分支 行政法向来就有控权理念支配下的体系结构和管理理念支配下的体系结构之分。前者所构设的行政法体系是单一板块,就是将限制和规范政府行政权的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等视为行政法的构成,而在这些基本内容之外的法律规范都不能算作行政法。6此种单一板块之下的行政法体系中自然没有部门行政法的部分。后者所构设的行政法体系是二元结构,所谓二元结构是指行政法的构成元素有两个,一是规范政府行政权行使,尤其制约行政权的那一部分规范,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都是当然构成。二是规范政府行政管理事务和行政相对方的那一部分规范,就是我们常常说的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的规范,如经济行政管理规范、文化行政管

10、理规范、治安行政管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规范等等。这一规范被学者定义为部门行政法,它以调整部门行政管理关系为法律特征。当然,部门行政法究竟分成多少类为合适则是一个没有定论的问题,不同的学者、不同的国家对此有不同的界定和认识。7由于我国行政法是在管理论的基础上构建起来,因此,部门行政法在我国行政法体系中是客观存在的,无论从我国编纂的行政法典来看,还是学者们构建的行政法学体系来看,莫不如此。8部门行政法所规制的是部门行政管理事务,所调整的是部门行政管理关系。换言之,部门行政事务和部门行政管理关系的状况决定了部门行政法格局。部门行政法的类型究竟怎样划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社会行政法无疑是部门行政法的

11、构成部分,以国务院职能机构的设置来看,社会行政法的法律主体应当是民政部门,那么,是不是说规章层面的社会行政法都由民政部门制定,回答是否定的。其他职能部门也享有一部分的社会行政法的立法权,同时,在中央层面上的行政法规和法律其调整的对象都具有一定的综合性。有些法典中可能包括了部分社会行政法的内容,有些法典则完全可以归入社会行政法的范畴。在地方层面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于该地方来讲也具有一定的综合性,有些地方性法规中包括了部分社会行政法的内容,有些则是专门就社会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进行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究竟怎样划分地方社会行政法的立法权限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就上海市而论,正如上述,以政

12、府规章出现的社会行政法可以与以地方性法规出现的社会行政法在数量上相媲美。这样的格局是否有理论和实践依据还有待研究。有关社会事务处理和社会过程实现中社会关系调整的行政法规范就构成了社会行政法,由此可见,社会行政法是部门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应当指出,部门行政法中各部门的划分并不是一个一目了然的问题,这主要是由社会事务的复杂性和社会关系整合的复杂性决定的。进一步讲,在社会行政法这一部门法之下究竟应当包括哪些具体的规范却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社会行政法是以社会问题和社会过程为轴心的行政调控之法 部门行政法通常情况下都是有关行政管理之法,即是说部门行政法所突出的是法的管理属性,而不是法的限权属性,

13、其是行政主体对其管辖的行政事务进行有效控制的规则。社会行政法也不例外,其也突出行政权在对社会发生作用时的管理属性。但是,与其说社会行政法具有强烈的管理属性,倒不如说它具有对社会过程的调控属性,就管理属性而论,所突出的是权力的单向行使,即国家政权系统或者国家行政系统对社会生活的控制。而社会行政法的调控内涵则有所不同,它所体现的不是行政权力行使的单向性,而是要最大限度地达到国家、社会、私权三个元素的和谐统一,将三个元素当成三个不同的事物来看待。并通过有效的调适将三者统一在一个统一体之中。而能够使这个统一体保持平衡的就是社会行政法这一新的事物。而限定社会行政法宾词的是社会过程和社会问题,这也构成了社

14、会行政法与其他部门行政法的区别标准。具体地讲,社会行政法运转的轴心是社会过程与社会问题。社会过程我们在上面已经作过界定,其是一个社会实现自身目标和价值时的一种动态行为方式。依社会学原理,社会过程的实现是由社会的内在力量制约的,是一种由社会内部事务决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状态。但是,随着人们对社会性质认识的不断深化,随着政府对社会控制的能力不断提高,社会过程的外力作用在现代社会中是经常发生的,西方发达国家由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向福利国家的发展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正是人们认识的深入和政府控制社会能力之加深才使社会行政法这个部门行政法得以产生。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行政法产生过程以及发展程度与国家行政权

15、对社会的调适能力存在直接关系。除了社会过程这个制约社会行政法的轴心外,还有一个轴心就是社会问题。社会问题的发生是内在化的,这是一个基本的哲学命题,然而,社会问题的处理和解决则不一定是内在化的,政府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作为一种外在力量对社会问题的解决无论如何也忽视不得的。这样,社会问题便成了社会行政法存在的又一轴心。这是我们对社会行政法第三个方面的质的规定性的阐释。 社会行政法是具有强烈主动性的部门行政法 行政法规范在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中有这样一个类型上的划分,即消极行政法与积极行政法。9所谓消极行政法是指被动地维护现有社会关系和现有社会秩序的行政法。学者们将治安行政法视为典型的消极行政法,因为

16、此类法律的作用在于维护已经形成的社会秩序,保护已经形成的社会关系,其在法与社会的关系方面所体现出的是更多的消极性。与之相对的积极行政法则不同,它在于形成新的社会秩序并创设新的社会关系,有关科技、教育、环境等之类的行政法规范就属此类。其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行为规则,在法与社会的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是积极性。这个划分虽是理论上的,但它对于我们从深层次领会行政法规范是有意义的。我们以此为思路,可以将部门行政法分为被动行政法和主动行政法,前者指在应付所规制的行政事态时呈现出相对被动的状态,即事态发展的结果不得已使一些行政法规范产生,而这些规范也只是被动地应付所调整的社会事态,法律上的不告不理原则实质上是对法被动性的体现。主动行政法规范则是另一种表现形式,其在处理社会事态和调整社会关系中都是相对积极的,行政系统是能够有所作为的。社会行政法就是以主动性出现的部门行政法。社会行政法的制定和社会行政法的内容构造中政府行政系统的行政理念和行政水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个社会在其发展中,社会过程的状况与政府行政系统以及立法系统的认知有关,这些手中握有权力的国家机关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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