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年间农业成本计量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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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国年间农业成本计量分析论文民国年间农业成本计量分析论文 农业成本、农户负担以及农民家庭的劳动剩余,直接关乎农业效率与农业再生产,至今仍然是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根据陈翰笙先生30 年代保定农村调查统计资料和解放后河北省统计局追踪调查统计资料,力求反映这一时期冀中农村的上述指标状况。一、生产费用中国传统农业固然是以人力为主,但并非纯粹劳动密集型生产。清代农学家已注意到耕作成本,章谦在备荒通论中说:“一亩之田籽种有费,雇募有费,牛力有费,约而计之,率需千钱。 ”顾炎武说,苏南“类壅工作,一亩之费可一缗”1。清苑农村调查资料表明,农作物生产费用包括雇工费、耕畜费、种籽费

2、、肥料费、农具费、农舍费等项。雇工费指雇工的工资,犒赏及衣物等杂项还不包括在内。耕畜费包括耕畜资本息和饲养费。种籽费包括自有的与购买的两项费用。肥料费仅就购买的部分而言,实际上自制的土肥占多数。农具费包括折旧费与修理费两项。农舍费包括修缮和部分租金等。根据上述统计范围,1930 年清苑农民家庭农场平均每亩生产费用如下表:1930 年清苑平均每亩生产费用支出单位:元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平均雇工耕畜种籽肥料农具其他总计资料来源:社会科学杂志第 7 卷第 2 期,1936。从上表可见,中农平均每亩生产费用元。当时清苑1 亩地粮食收获价值为元,所以生产成本大约相当于其产值的 1/4。在农户实际支出的每

3、亩生产费元中,种籽费用最高,占 30%;雇工费次之,占 29%;再次为肥料费、农具费等。较富裕农户的生产支出中,雇工的费用大些,开销占第一位,但种籽费仍居第二位,而且其他方面的投入同样不足。投入产出之比与清代农业相去不远,表明当时的农业生产与经营仍然处于比较传统的生产手段和生产方式中,没有多少变化。按照上述清苑每亩生产成本元的数据,又知中农粮食种植面积为亩,那么一个中等农户粮食的生产成本即为元。按户计算,还须加上棉田生产费用的支出。30 年代“满铁”在冀东的一项调查表明,棉田生产费用支出比较高,肥料、雇工费等大约每亩支出元2。上面曾推算中农的植棉面积为亩,那么棉田费用支出即为元。粮、棉田合计,

4、一个中等农户的农作物生产费用支出为+=元。按此计算,生产费用相当于农作物总收入的%。张培刚利用 1930 年的清苑调查资料,也做了一项以农户为单位的生产性支出统计。生产费也是包括雇工费、耕畜费、种籽费等若干项,每农户田场支出多少,随田场经营规模大小而不同。他以 500 家农户取样为例,在田场的各项支出中,仍然是种籽费和雇工费所占比例最高,与前面平均每亩生产费用的比例及其特点,几乎完全一致;如果按照平均每家生产性支出的统计,并以中农为样本户,每年生产费用为元3。巧得很,此数据与笔者按单项数据所作的中等农户生产支出的估算非常接近。上述生产成本,都未计入家庭自身劳动力的投入,清苑调查也没有做这方面的

5、专门统计。不过,根据调查资料中提供的有关数据,可以试着进行一下这方面的间接推算,以期得出一个基本概念。1930 年清苑 11 村共有耕地亩。而当年参加农田劳动的长住人数共 3524 人。参加农田耕作的劳动者可能有临时外来的雇工,同时也可能有临时外出打工的本村人,如果假定打工者流出与流入的数量相当,那么可以认为 11 村田间耕作者的总人数不变。农业劳作有季节性闲置,一般每个劳动者实际上全年平均个劳动日4,以不变劳动日利用率计,3524 个常住农田劳动力可折合个劳动日,或者说同等数量的人工数。这些人工数分布在耕地总面积后,平均每亩投入的人工数为个。据估算,清苑三四十年代的复种指数已达 126%,即

6、 11 村的实际播种面积为亩。按播种面积计算,平均每播亩投入的人工数为个。如果将投入的所有劳动力皆折为货币,生产成本则是其产值的%。卜凯统计,华北三省农民平均每亩农作物产值为元,每亩的经营费用约占每亩产值的 80%以上,以 80%计,每亩生产费为元5。韩德章统计,深泽县梨元村 28 个田场,平均每个田场每作物亩农业之收入为元,各项费用为元,占每亩农作物收入的%6。二、农民实际负担租税等赋役负担是农民家庭的另一支出,而且是一项最为不稳定的支出。先说地租负担。租入耕地者绝大部分是下层贫苦农民,也有一部分中农,为了生活不得不在苛刻的条件下租入土地。租佃前,一般是租佃双方先订立契约,说明所租耕地位置、

7、亩数、租额及地租交纳的办法。如佃户经济条件尚好,也有不订契约,只有口头协议便租种土地的。订约一般在白露前后,租期大多为一年,长期租佃的很少,这样有利于佃主收回土地或抬高租金。地租形式以定租为多,分成租很少。分成租中,如佃主提供牲畜、种子、肥料等,则依提供数量的多少而有主 6 佃 4、主 7 佃 3 或主 8佃 2 的分别。在通常实行的定额租中,地租的主要形式还是实物地租。但到 1930-1936 年间,货币地租占有主导地位,实物地租逐渐减少。1936 年后,由于币值暴跌,物价不稳,实物地租又重新流行起来。货币地租的数量在清苑 1930-1936 年间,多为 35元,地租大约占收获量的一半。上缴

8、政府的田赋等一般由佃主担负,1937 年后因捐税更加繁重,所以有时佃户还要承担一部分田赋或杂税。关于地租额,当时河北省普遍采取对分制,一部分县按主 6 佃 4 比例分配产品,如赵县、大兴、宛平、苏县等。从全国情况看,各地地租额或轻或重不等,对分制仍是比较普遍采用的主佃分成比例。对 30年代 15 省 60 县的地租率进行的一项统计表明,每亩地租额占产量一半以上者共 34 县,占统计总数的%7,可见 30年代各省的地租还是比较重的。而且,主佃之间仍然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比较普遍的现象是佃户年年要给地主送鸡鸭、水果等贡品,义务当马夫、车夫,地主家遇有婚丧等事,佃户须前往帮忙等。不过,从清苑的总体

9、情况看,20 世纪上半叶租佃土地的情况已远远不占主要成分。1930 年出租的耕地仅占耕地总面积的%,租入耕地的农户仅占总农户的%,1930 年后,不仅未增加,还有减少的趋向。由于清苑自耕农经济占绝对主体,所以农民的主要负担是政府的田赋、附加税和其他行政或驻军的临时征收。清苑农民家庭的负担有:田税、地亩捐、验契费、公债摊派费、军事特捐及其他各种杂捐等。在这些捐税负担中,以田税、地亩捐最为普遍,凡耕田者皆要交纳,而清苑农户大多数拥有自己的小块土地,所以交田税和田捐者达 90%以上。其次为军事特捐,交纳农户大约占一半。至于公债摊派额及其他有关杂捐,交纳的农户是少数,大约不到1/10。田赋是农民负担的

10、主项,田赋的数额,据清苑 11 村农户统计,平均每家担负元;其中中农家庭负担元。中农1930 年户均耕地为 22 亩,平均一亩负担元。这个数据在华北地区有多大普遍性?据卜凯中国土地利用记载:每公顷普通田地农民向县政府所纳之税额,1932 年华北地区为元,合每亩元5(445),显然低于清苑的田赋。近年从翰香先生主编的近代冀鲁豫乡村则比卜凯估算的还要低。该著统计,1932 年,河北省田赋及附加税额征数为万元,山东省为万元,河南省为万元,共计万元。而三省额征地亩为万亩,故华北三省平均每亩田赋额应为元。该著又说,且此数也不能代表华北三省农民的平均赋役负担,因三省额征地亩数与实际地亩数相去甚远。河北省额

11、征地亩数为万亩,而实际地亩数为万亩;山东省额征地亩数为万亩,而实际地亩数为万亩;河南省额征地亩数为万亩,而实际地亩数为万亩,如以三省田赋及附加税额征数与三省实际亩数万亩相平均,则三省平均每亩实际赋役负担为元8。按照政府当年征收入库的赋税额,反推回去计算每亩耕地的负担,结果比卜凯调查的数据低不少,比清苑 11村的统计数据更是相去甚远,低%。该如何解释这个现象呢?其一,各地区的赋役负担是不平衡的,不能排除清苑或卜凯统计地区农民负担高于华北三省平均量的可能。赋役偏重的情况,各省皆有,如河南汜水县即每亩正附税合计竟有三四元之多,但衡之全省,则为罕见,不足为论。清苑有可能高一些,可似乎谈不上赋役偏重的个

12、例。其二,也是更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充分考虑贪污腐败的黑洞因素对赋税差额的影响。从一县、一省或从数省范围内,经过层层机关最后征收上来的赋税额,与每家每户农民实际交纳的赋税之间,肯定有一个或多或少的落差。在贪污腐败之风愈演愈烈的国民党政府时期,各级官吏瞒产漏报、巧立名目、层层克扣、中饱私囊的情况,决非偶尔有之,因之而使农民的实际负担量比之应当征收的赋税增长一二成、二三成甚或更多,都是完全有可能的。这大概是华北三省估算的每亩地负担低于卜凯的统计、也低于清苑统计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用挨家挨户调查的方法计量而成的 11村农民负担量,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尤其在强调和重视农民的实际负担,即进行农户赋役实际支

13、出量统计的时候,当年入户调查的原始记录的价值更不容忽视。由于赋税征收中的这种弹性而增加农民实际负担问题,在苛捐杂税的征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除所谓正赋即田赋外,清苑还有验契费、公债摊派额、军事特捐、其他杂捐等四项临时性附加负担,大约平均每家负担元。再加田地捐税,平均每户共负担元。负担的轻重基本与各类农户的承受能力相合,中农户居中,为元。农民负担量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由清末传统的田亩赋役制向现代税收制转化而法治又极其不健全的情况下,矛盾和冲突变得更加突出。人们得到的一般印象是:农民的负担愈来愈沉重。从全国来看,民国田赋总量较清代为重。大约从1909 年开始,田赋附加税逐渐增加,而至民国时期增长尤

14、快,到 1927 年达到了一个高峰。1909 年,附加税约占正税的 1/12;民国初年曾把附加税限制在 30%以内;其后,该限制一再被突破,1927 年不得不作出田赋附加税不得超过正税的规定。以后各省的附加税纷纷接近正税,甚至超出了这一限制。30 年代,河北、山东等华北各省的附加税与正税基本相当。当时,国民政府也颁布了一些限制附加税增加的措施,并且重申孙中山的建国大纲中关于“田赋正税附捐之总额不得超过现时地价百分之一”的规定。在政府有关文件中也经常提到这个标准。但在实际的田赋征收中,不少地区的田赋早已超过地价的 1%。根据原中央农业试验所在 1936 年的调查,包括河北省在内关内各省田赋平均比

15、正常标准高二倍以上。国民政府的这一规定,本意是对田赋的附加税进行限制,可实际上并没有达到目的,因为地价并不固定,其随丰年歉年及农产品价格而浮动,不能正确反映田赋及附加税的轻重程度。这一时期,还出现了地方政府或军队向老百姓预征和借垫田赋的情况,这可视为变相增收田赋的一种形式。1929 年,清苑就被当地军阀预征了一年的田赋9。四川军阀普遍预征田赋,最贪婪的是 28 军,在其防区内一年征收了 59 年的田赋!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向管区居民借垫田赋。民国 24 年 9 月 4 日, 天津大公报报道:“县政府奉财厅令,挪借田赋一万六千元解省,以应急需。当于昨日召开县政会议,讨论办法。议决:由县印刷一元、二元

16、两种田赋借券抵借,并依例按着商二成、民八成摊筹,债券于夏忙完粮时代银通用。 ”同时,其他苛捐杂税的种类和数量也有扩大的趋势。一种观点认为,即使田赋及各种捐税确有上升,但就规定的绝对量而言,包括冀中及华北等大部分地区在内,农民的赋役负担并非过量,或者说并非畸重得难以忍受。当时,许多研究赋役的著述都指出过这一点。关于与清苑比邻的定县农民的田赋量,冯华德、李陵就曾指出:“定县人民的田赋负担,一般看来,并不为繁重”, “就把现行税率再提高一倍,以图增加收入,也不为过分。 ”10再如朱其华的中国农村经济的透视也提到:“河南省田赋正附税捐统计,不过二千万元,比量民力,非为过重。 ”11一方面,人们在抱怨负担愈来愈重, “其重将何以堪”,另一方面有人似乎又不无根据地主张增加税收。答案好像还要回到刚才的话题。问题是,在一个非法治化的国家里,制度、法令及各种规定与实际上的操作及其结果之间,总是存在着一个相当的距离。农民的赋役负担极其不稳定,在一些地区、一些年代里,这种落差可能不明显,因而农民还能承受得了;而在另一些地区、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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