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计实务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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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计实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计实务 05第五章 税收优惠政策第一节 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基本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个人转让著作权。(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六)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

2、运输收入。(九)美国 ABS 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十)随军家属就业。(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十三)失业人员就业。第二节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

3、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三节 其他税收优惠(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1)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2)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三)试点地区

4、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5)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6)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第六章 纳税申报、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政策第一节 纳税申报一、纳税申报资料纳税申报

5、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两类。(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5)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3上

6、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表说明详见附件。(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6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

7、料。(三)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试点 8 省市省国家税务局确定。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第二节 增值税发票一、发票的使用和开具(一)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

8、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二)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三)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四)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五)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

9、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六)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七)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二、税控系统(一)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地区使用的增值

10、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及专用设备管理按照现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的相关文书试点地区可在现有文书基础上适当调整。(三)自试点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普通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三、货运专用发票2012 年 1 月 1 日起,为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决定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基本规定1货物运输

11、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和用途。3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张、式样、内容及防伪措施。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价格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价格一致。(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用发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三)货运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四)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货物运输业

12、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 (五)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六)关于货运专用发票管理问题四、关于发票衔接(北京)(一)发票种类 1交通运输业企业 试点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业,达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明确的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对交通运输业中从事非货物运输的

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实行简易征收的试点纳税人和未达到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2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 试点纳税人达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明确的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未达到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

14、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其中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面额设贰角伍分、伍角、壹元、贰元、贰元伍角、叁元、伍元和拾元八种。 3普通发票的适用范围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扩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适用范围。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的使用税控收款机、税控器和税控盘或金税盘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上述适用范围不包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等 9 种普通发票所对应的业务范围。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

15、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3)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国际海运业运输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4)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5)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北京市各机票销售代理单位,从事代理外航业务收取款项提供机票时,必须同时提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6)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在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7)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确认营业

16、收入时开具。 (8)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北京市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企业(个体)按照价格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燃油附加费收取的时限和办法开具。 (9)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为从事货运客运运输服务的运输工具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10)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 中国船级社及设立的分支机构对在中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国登记的入级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其相应的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检验并签发证书,以及根据船东申请进行的公证检验收取船舶检验费开具的凭证,使用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的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 4普通发票规格及防伪措施(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发票规格及防伪措施保持不变。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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