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到发货后价格确定,增税确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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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款到发货后,货物价格不确定,增值税确认时点款到发货后,货物价格不确定,增值税确认时点我公司发出锌精粉,款到发货,发出货物时,价格不能确定,因为有化验品位,金属网平均价都有关联,要等到结算单出来(发出一个月后) ,才能确定发出商品的价格,这样的情况增值税确认时点是发出商品时,还是收到结算单据时?还请各位老师指教。个人意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中那七个具体情况分析都折射出两个判断条件:第一,商品的所有权和风险已经发生转移;第二,收到了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对方已经认可交易并承诺付款) 。从实际操作中,我以前所在冶炼行业采购原料(如铅精矿)时,本地的原料供应商需要

2、到当地一个税费统证办的够“统征票”,经过矿区检查站时凭重量核定“统征票”过站,原料才能出矿区,当地冶炼行业的成品也是需要拿票过站的。这个“统征票”的秀财网作用就是预收各种税费(如增值税、城建税、排污费等) ,待实际税款结算时在扣除该部分预缴的金额,这样也是为了防止利用金属行业利用结算方式操控税款缴纳期间(发货后“点价期间”过长等行业内有些“点价期”近一年) 。如果您本地不存在这样预收税款的专设机构,那么增值税发生的时点就是发出货物的时候了,因为货物的所有权风险与报酬已经转移,同时符合“(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结合有些地方税收的做法和法规的规定就基本可以得出货物发出的增值税行为已经发生,至于结算的金额可以依据自己化验的结果及最近的市场行情暂估并先行开票,后期补票或者红票冲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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