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化工地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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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提高总公司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 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标准化,根据总公司的发展需要,依据建筑施工安 全检查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公司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建设 活动及装饰、装修、设备租赁的分公司、项目部及总公司下属各单位,必须遵 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负 责人必须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具有相应安全管理资格方可承揽工程。 第四条:总公司下属各基层公司、项目部及各分包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筑

2、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总公司鼓励各项目部进行安全达标活动和先进技术的推广使用,推进 总公司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科学管理。 第六条:安全报监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项目部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 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筑施工安全报监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1)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工程中标通知书 (3) 工程施工合同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计划(品种、规格、数量) (5)安全生产费 用预收凭证和费用计划(6)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规划方案(7)拟进施工现场 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龙门架、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等) 的型号、数量(8)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9)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10)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 理单位对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对地下埋设的电缆、煤气管道、高压电缆及 各种危险源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填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应对评估结论 的可靠性负责,参评各方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并报市安监站备案。 2、施工期 间,项目部应在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和总公司工程部安全科按规定分阶段对工 程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检查评定,对检查出来的各种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 改,经复验合格,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公司安全科签字盖章后,将评定结 果报告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安监站核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施工。 3、项目部应将总公司已健全的各级、各部门及项目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制上墙,安全目标分解到人。 4、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 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 教育的主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5、项目部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 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1)建筑工程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下或安装工程总造价在 5000 万元以下的不少于 1 人;(2)建筑工程面积 1-5 万平方米或安装工程总造 价在 5000 万元-1 亿元的不少于 2 人(3)建筑工程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或安装

5、 工程总造价在 1 亿元以上的不少于 3 人,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并设 安全主管。 第八条:专项施工方案(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是指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 ,基坑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挖深超过地下 水位的等工程。 、 (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基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 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模板工程。 (四)起 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 24M 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6、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缷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 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 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含架桥) 4、桥梁工程施工 (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 以上的边坡施 工 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 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八)总公司、基层公司、项目部应建立检查验收 制度,对重点环节和部位进行重点监控,严禁随意变动经过审查的施工方案。 项目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总公司技术科

7、负责及监 理单位专业工程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由总公司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 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部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第九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1、施工作业前,负责项目施工的技 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 安全技术交底。 2、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注 明危险部位和环节,一旦发生危险自救的方法措施等,对操作者要讲明所有的 安全事项,要有针对性、指导性、全面性、可操作性。 3、安全技术交底必须 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接底双方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杜绝流于形式。 第十条:安全检查及例会 1、总公司、项目部必须制定定期

8、安全检查制度,总 公司由分管副总经理,组织工程部,按照企业的检查制度 ,每月对总公司的 在建工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项目部负责人必须组织工程技术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等会同项目总监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检查结果一式 两份,报总公司工程一份,存档一份。总公司每月 6 日组织召开基层单位、项 目部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检查员参加的质量、安全例会,通报月检状况。 2、安全检查的内容总公司检查项目部各项安全制度及施工方案的落实;施工人 员自我保护的意识;安全教育培训;机械设备的完好率;脚手架的搭设及维护; 起重设备的使用及各种限位保险的灵敏可靠程度;临时用电漏电保护、接零保 护的可靠性;

9、消防及文明施工;执行本公司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管理规 定等是否符合规定。 3、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六级风以 上及雨、雪等恶劣天气,项目部必须立即组织检查,影响作业环境的异常天气 下,施工现场应停止施工。 4、对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 定措施的三定原则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5、安全检查的依据(1)建 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2)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180-1991) (4)龙门 架及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1992) (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

10、管脚手架 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6)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28-2000) (7)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管理规定(8)施工现场安全 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培训 1、总公司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及培训计划, 并由职工学校组织按计划实施。 2、总公司应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进行 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 岗。 3、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4、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

11、确认。 第十二条:班前安全活动 1、项目部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2、各班组每天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针对当天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防范,并做 好记录。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班前安全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管理。 3、在工人 上岗的必经之路,应设置安全警示镜,防护用品正确佩戴示意图及警示标牌。 上岗前安全管理人员在警示镜旁检查工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原件,应存放 现场或由企业出具加盖印签的复印件以备查验,做到人证相符。 2、特种作业 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年审不合格者或不按规定进行年审的,其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证书自行失效,特种作业人

12、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得 上岗。 第十四条:安全事故处理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493 号令, 2007 年 6 月号执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并认真执 行。 2、总公司、项目部必须分别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 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演练。 (1)总公司应急救援人员的组成 氧气袋 2 个 氧气甁 2 个,担架 1 个,短杆铁铣 4 张,短杆洋镐 4 把,医药箱 1 个(常备药) ,绷带、颈托 2 个,ABC 干粉灭火器 8 升 4 个胶靴 10 双。可调动 的汽车吊、挖掘机推土机等。医护人员 1 名(2)项目部的应急救援组织及人

13、员 组成情况,应编入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中,并配齐、备足应急救援物资器材、 担架、绷带、颈托和取得证书的急救人员,应急救援的组织成员及分工必须报 总公司工程部备案。 3、总公司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项目部每月向总公司上 报安全事故情况,总公司每月向建设局城建科上报安全情况。 4、事故发生后, 项目部、总公司必须按规定立即上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 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严 禁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 5、总公司、项目部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建设、监理 做好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安全技术资料 1、必须按照山东省建筑

14、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 理规定执行,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安全技术资料表格。 2、施工现场应设专 职安全技术资料员,并持证上岗。 3、安全技术资料应及时填写,分类清楚, 装订统一规范、内容完整真实。 第十六条:基坑支护 1、基坑开挖前,建设、监理项目部必须对基坑周边环境、 土质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应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编制,审批专项施工方 案,并严格按方案进行施工。 2、基坑开挖应按规定进行放坡,不具备放坡条 件的要根据现场情况,对坑壁进行加固与支护 3、深基坑的加固与支护必须有 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基坑内应搭设上下通道,作业人员应有安全立 足点,禁止垂直交叉作业。 4、基坑周边应设置良

15、好的排水系统,并满足施工、 防汛的要求。 5、基坑周边应设置防护栏杆,严禁堆放土石方、料具等荷载较 重的物料。对周边原有建筑物、公共设施必须设置观察点,专人负责,及时观 察,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 第十七条:落地式悬挑式脚手架 1、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搭设要求,基础处 理、杆件间距、连墙杆设置、设计计算书、施工详图及大样等内容。方案的编 制和审批程序按第八条的要求。 2、严禁使用木、竹脚手架和钢木、钢竹混搭 脚手架,严禁使用单排脚手架。 3、钢管、扣件进场时,供应单位必须出具证 明其产品合格的相关资料,项目部验收时,材质证明资料及验收记录应存档备 查。严禁不合格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脚手

16、架搭设时,搭设人员应对钢管、 扣件进行检查。 4、脚手架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搭设人员共同进行验收,并履行验收签字手续,严格禁止代签字现 象。脚手架在下列阶段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1)脚手架基础完工后,架体搭设 前。 (2)每搭设完 10-13M 高度后。 (3)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4)达到设计 高度后。 (5)遇有六级风、雨雪天气后。 (6)停用超过 1 个月。 5、基础必须 夯实平整,设置木垫板,钢底座和纵、横向扫地杆,排水良好。 6、架体与建 筑物拉接按规定设置,拉结可靠牢固;拉结点应设明显标志。 7、按规定设置 剪刀撑,剪刀撑必须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脚手架高度在 24 米以下的,各组 剪刀撑的间距不大于 15 米;脚手架高度在 24 米以上的,剪刀撑必须沿长度连 续设置。 8、操作层脚手架板必须满铺,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操作层设 18 厘米高的挡脚板,并居中设一道防护栏杆。严禁擅自拆除密目式安全网等安 全防护设施。 9、缷料平台必须有设计计算书,设置荷载标志牌,平台底板应 满铺,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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