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立中:灰社会理论——一个初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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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解中国理解中国】谢立中:灰社会理论谢立中:灰社会理论一个初步的分析一个初步的分析2012 年 04 月 17 日 09:02:44社会学研究社会学研究2001 年第年第 1 期期社会学人类学中国网社会学人类学中国网 Abstract :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argues that a special kind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can be found in contemporary rural China ,which are what may be called“grey societies”. They are know

2、n as such because they have some special qualities that differentiate them both from“white societies”and f rom“black societies”. As a piece of preliminary work ,this paper provides a sketchy description of the main characteristics of this kind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some comments on their forma

3、tion causes ,basic functions ,social consequences ,and various possibilities of the evolution of them.“灰社会”的概念有两个灵感来源。一个是十余年前某些经济学家提出的 “灰市场”概念(樊钢,1988) ,另一个则是社会学中本来就有的“黑社会”概念。经济 学中本来有“红市场”和“黑市场”两个概念,分别指称两种不同的市场形态。但经 济学家们在研究处于体制转型过程中的社会主义经济时,却发现,在那里,存在着 一种从许多方面看既不能用“红市场”、也不能用“黑市场”概念来简单地加以描述 和理解的、介于二者

4、之间的特殊市场形态,他们遂发明了“灰市场”这个概念来指 称这种特殊的市场形态。多年后,我们在研究处于体制转型过程中的中国乡村基 层社会时,遭遇了大体相同的情境。在社会学中,也有“黑社会”这样一个概念,用 来指称与合法的、公开的“社会”相对应的那样一种“社会”组织形态,亦可把它们 分别称之为“黑社会”或“白社会”。但在研究当前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过程中,我 们发现,存在着一种从许多方面看都介于“黑社会”和“白社会”之间的特殊社会组 织形态。对此,我们不能简单地用“黑社会”和“白社会”来指称它们,而必须用一个 新的概念来描述和理解它们。受经济学家的启发,我们想起了“灰”这个字眼,希望 用“灰社会

5、”这个概念来标示之,以使我们对这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态能够得到一 个较为清晰的感受和认知。一、一、“灰社会灰社会”的案例的案例边村边村“老人会老人会”边村,是福建闽东地区某镇下属的一个行政村,1994 年底拥有人口 3747 人。1997 年 9 至 10 月我们在那里进行了为期三周的、以“农村基层政权的变 迁”为主题的社会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有一个特殊的村民组织引起了我们的极 大兴趣,这就是边村的“老人会”。说边村的“老人会”是一个特殊的村民组织,首先是因为它是一个重复设置 的组织。本来,像在目前其他许多地方一样,在边村已经存在着一个半官方半民办 的老人社团组织边村“老人协会”。该协会是由政府

6、出面提倡并推动成立的,有着正规的组织形式和明确的组织章程。按照该协会的章程,协会的宗旨是“对老年 人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共产主义和法制教育,贯彻 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属于一种“村老年人自我教 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组织管理体制上,它 一方面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另一方面又接受镇老龄委的“指导”。协会的经费 来源于三个“一点”:“村财政支持一点、会员交纳一点、群众捐赠一点”,其中村委 会每年拨款 1400 元。该协会成立于 1986 年。协会的主要职能是组织老人活 动、调解民间纠纷等。然而,尽管村里已经有了这么一个老

7、年人“自我教育、自 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到了 1989 年,村里的老年 人却又另外成立了一个老年人组织。这个另成立的老年人组织被简单地称之为 “老人会”。尽管没有“老人协会”那样明确的宗旨和组织章程,但“老人会”同样有 自己独立的组织、独立的领导机构和自己独立的活动场所(“老人协会”的活动场 所设在村委会二楼, “老人会”的活动场所则设在村头宫庙里) 。这样,在边村就有 了两个老年人“自治”组织。这种两个履行同一职能的“自治”组织同时并存的局面 似乎并不多见,因而十分引人注目。与“老人协会”不同, “老人会”可以说是一个纯粹的“民间”组织。“老人协会” 虽然也被认定

8、为是一个“民间”组织,但它既要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又要接受镇 老龄委的“指导”,实际上受到政府多方面的约束。(注 1)而在“老人会”之上,则 不存在一个直接“领导”和直接“指导”它的机构。“老人会”似乎是真正“自治”的,它 的一切事务都是由它自己独立决定的。这也是当前民间社团中并不多见的一种 情况,可以说是边村“老人会”的另一个特殊之处。边村“老人会”的第三个特殊之处是它的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边村“老人 会”不仅是一个纯粹的民间社团组织,而且还是一个从未得到过政府和法律正式 认可的民间社团组织。(注 2) 按照我国有关法令,任何社团组织都必须到民政 部门登记,经过认可后,才能够具有合法地位

9、,得到政府的正式承认,合法地开展自 己的活动。否则,将被政府认定为是非法的,随时都可以被取缔。依此规定,边村 “老人会”应该被认定为是“非法”的。然而, “老人会”并没有因此而变成一个“黑社 会”性质的组织。它的大多数活动都是公开进行的。尽管它不具有明确的合法性,且 政府也完全知道它的存在,但“老人会”作为一个民间组织,从来未被政府正式取缔 过(虽然它的某些活动曾经被政府公安部门干预或取缔过) ,也从未有人宣称过 “老人会”的非法性。“老人会”作为一个组织以及它的活动,事实上是被政府默认 了的。这种来自政府事实上的默认、但却缺乏明确合法性的状况,使边村“老人 会”成为一种既不合法、但又似乎具有

10、“准合法性”的特殊民间团体。这使得它的 行为既不同于具有明确合法地位的那些社团组织,又不同于具有明确非法地位的 那种“黑社会”组织,从而具有自己的一些特点。边村“老人会”的另一个特殊之处,甚至可以说是令人惊异之处,是它与“老人 协会”之间的和平共处关系。尽管在一个村庄中同时存在着两个老人“自治”组织, 但长期以来,他们之间却基本上处于相安无事、和平共处的状态,没有发生过相互冲突的情况。这种和平共处状况,应该归功于以下两点因素。一是这两个组织的 成员(包括领导成员) 事实上的重叠性或交叉性。事实上,不仅大多数“老人协会” 的成员同时也是“老人会”的成员,而且“老人会”的会长同时也是“老人协会”的

11、会 长(尽管其他领导成员并不重复) 。这使得两个组织之间事实上经常可以对各自 的活动进行有效的协调,并进而导致第二个因素,即两个“自治”组织之间事实上的 分工而非分立对抗的局面的形成。在这种分工格局中,“老人协会”主要完成政府 所要求完成的那些工作,而“老人会”则主要完成村民所要求、但政府则可能不提 倡的那样一些活动。(注 3) 这种分工格局使得两个“自治”组织一般不容易产 生冲突。边村“老人会”这种特殊社会组织的存在引起了我们长久的思考。这是一种 性质十分特殊的基层社会组织。它在内部结构、组织目标、运作机制以及行为 方式和社会后果等方面,与各种合法的正式组织和各种非法的“黑社会”组织相比,

12、都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因此,我们既不能够把它当作一个合法的民间社团组织来 加以理解,也不能够把它当作一个非法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来加以认识这 两种既有的社会组织模式,都无助于我们对边村“老人会”这样的民间社会组织作 出适当的描述和解释。我们需要一种新的组织或群体概念来描述和解释它。我 们想到的这个新概念就是“灰社会”。像边村“老人会”之类的民间社会组织,只有 将其视作一种“灰社会”组织,才可能得到比较充分的描述和理解。那么,什么是 “灰社会”呢? 它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其成因、基本功能以及它的社会后果又是 什么呢? 在以下的篇幅中,我们试图对这些问题做一个初步的讨论。二、二、“灰社会灰社会”的

13、基本特征的基本特征所谓的“灰社会”是相对于“黑社会”和“白社会”而言的。因此,对“灰社会”基 本特征的认识,必须结合对“黑社会”和“白社会”基本特征的描述来进行,必须从它 与后两者的区别中加以辨认。概括地说,灰社会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第一,从法律地位方面看,“灰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上, “黑社会”、“白社会”和“灰社会”三种社会组织形态的区分,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它 们在法律地位上的差别来加以确定的。所谓的“白社会”即是被法律所明确认可 的、具有明确的合法性的那些社会领域及组织;所谓的“黑社会”即是被法律所明 确加以禁止、具有明确的不合法性(或非法性) 的那些社会领域及组织;

14、而所谓 的“灰社会”则是一些既没有被法律明确地加以认可、也没有被法律明确地加以 禁止,因而其法律地位处于不明确或模糊状态的社会领域及组织。从一方面看,它 既不是合法的也不是非法的;而从另一方面看,它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 的。它的合法性或非法性无法根据法律来加以认定,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 些法律之外的判别标准。第二,从对政府或其他合法社会组织的开放程度上看, “灰社会”组织处于一 种半公开的状态。由于其存在与活动完全被法律所明确地加以禁止,因而各种“黑社会”在组织和活动上基本上都是处于一种“秘密”状态或不公开状态,故“黑社 会”也被称为“秘密社会”。相反,基于自身的合法性,各种“白社会

15、”的组织与活动, 对于政府或其他的合法社会组织则基本上都处于公开状态。灰社会的情况则介 于这二者之间。由于其存在及活动未受到法律的明确禁止,各种灰色性质的社会 组织或群体没有必要使自己处于一种秘密状态;但由于其存在及活动也未得到法 律的明确认可,实际上随时都有被置于非法地位的危险,因而它们也不能够像各种 “白社会”组织那样完全堂而皇之地展开或进行自己的许多活动。(注 4)第三,从其内部沟通所使用的语言看,灰社会组织多数是与各种白社会组织 一样使用社会上通用的普通语言。为了确保自己的组织与活动处于一种秘密状 态,各种黑社会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往往都使用一些只有本组织群体成员才了解其 意义的特殊语言

16、(俗称“黑话”) 。灰社会组织或群体由于未被置于明确的非法地 位,因而多数都未感到有使用秘密特殊语言的必要。第四,从内部行为规范的严厉程度上看,灰社会具有一种半严厉的内部规范。 尽管所有的社会组织或群体都有自己的内部行为规范,但其严厉程度并不相同。 相对而言,各种“白社会”组织或群体的内部规范,在对成员行为的约制和惩罚上, 要比较宽容一些(约束范围要窄一些、惩罚的严厉程度要轻一些) ;而各种“黑社 会”组织或群体的内部规范对成员行为的约制和惩罚往往比较广泛和严厉;而各 种“灰社会”组织或群体在内部规范上,在对成员行为的约制与惩罚上,其范围和严 厉程度上则往往处于上述两种社会组织或群体形态之间。第五,在内部权力结构上, “灰社会”组织或群体多数与“白社会”组织或群体一 样是不确定的,既可以是高度集中的,也可以是高度分散的(注 5),当然也可以 是处于集中与分散之间的。而“黑社会”组织内部的权力结构则多数是高度集中 的。第六,从与政府的关系上看, “灰社会”组织或群体,相对于政府机构,具有一 定的独立自主性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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