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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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2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制度反洗钱制度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反洗钱监管规则、自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反洗钱工作是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总裁对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公司各部门(包括营业部,以下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职责,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有效实施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承担首要责任。公司员工应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对其履行反洗钱职责的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

2、。第三条第三条反洗钱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公司依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分析与报告、宣传培训等方面依法合规开展反洗钱工作,并进行留痕。(二)全面履行义务原则。公司按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公司日常业务运作的各个环节,明确相关岗位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全面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三)保密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在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时,对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等客户资料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四条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加强

3、反洗钱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本部门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能力。第五条第五条公司建立反洗钱监控系统,对客户异常交易、可疑交易等行为进行监控,公司相关部门应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反洗钱监控工作。2 / 21第六条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打击洗钱活动,并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助执法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扣划事项管理办法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第七条第七条公司员工发现洗钱活动嫌疑的,应向公司法律合规部举报。第八条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营业部) 。营业部应当根据所在地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制度的规定,

4、拟定本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的相关细则,经公司法律合规部批准后执行。第二章第二章 反洗钱机构的设置和岗位职责反洗钱机构的设置和岗位职责第一节第一节公司总部反洗钱机构的设置和岗位职责公司总部反洗钱机构的设置和岗位职责第九条第九条公司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公司总裁担任组长,合规总监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法律合规部、运营管理部、营销管理部、信息技术中心、财务管理部、稽核审计部、金融产品部、信用交易部及资产管理部等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公司的反洗钱工作。第十条第十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一)组织学习有关反洗钱的最新法律法规和反洗钱行政主

5、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等部门的文件精神,拟定公司落实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具体方案和措施;(二)确定公司年度反洗钱宣传培训方案;(三)确定或调整各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四)向监管部门报告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五)其他应履行的职责。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法律合规部履行以下反洗钱职责:(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拟定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审核各部门制定的有关反洗钱的操作规程等相关业务规则;(二)及时传达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洗钱工作的监管要求,组织指导3 / 21各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三)督促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大额交易、可疑交易的分析与报告工作;(四)审核各部门上报的

6、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并按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合规检查; (六)对各部门反洗钱合规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合规考核;(七)制定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配合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涉嫌洗钱活动的可疑交易资金进行调查取证;(九)其他反洗钱职责。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法律合规部设立反洗钱专岗履行部门反洗钱职责。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运营管理部履行以下反洗钱职责:(一)负责制定、修订、完善经纪业务环节中与反洗钱有关的内部制度和流程,并统一设计开户及办理相关业务所需文件;(二)督促营业部在开户、交易、销

7、户等业务环节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做好对可疑交易行为的识别、分析、判断工作;(三)督促营业部就法律合规部、稽核审计部对营业部反洗钱工作合规检查或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营销管理部履行以下反洗钱职责:(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拟定、修订公司营销环节中与反洗钱有关的制度和业务流程;(二)督促营业部营销人员在营销过程中依法合规履行反洗钱义务;(三)组织制定营销人员反洗钱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方案,并组织指导营业部营销人员的反洗钱知识培训。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信息技术中心履行以下反洗钱职责:(一)负责公司反洗钱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及时解决反洗钱监控系统的运行中出现的问

8、题;(二)根据法律合规部提出的需求,及时完善反洗钱监控系统;(三)协助法律合规部等相关部门做好反洗钱电子资料的报送工作。4 / 21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指导、督促营业部财务专员做好客户外币转账过程中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稽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进行内部审计,并督促公司各部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部履行以下反洗钱职责:(一) 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反洗钱工作,在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销售、客户参与及退出、非交易过户过程中,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并妥善保管客户档案;(二)委托银行等第三方机构推广销售产品时,应按反洗钱法律法规

9、的规定,在销售推广协议中明确约定第三方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条款,并督促第三方机构做好反洗钱工作。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负责公司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代理业务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以下反洗钱职责:(一)负责制定、修订、完善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等业务环节中与反洗钱有关的业务规则和流程;(二)督促营业部在中间介绍业务协助开户、协助风险控制、协助销户等业务环节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或对客户重新进行身份识别;(三)督促营业部在融资融券业务开户、风险控制、销户等业务环节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并按本制度的规定对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分析与报告;(四)与合格境外机构投

10、资者开展代理业务时,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第二节第二节营业部反洗钱机构的设置和岗位职责营业部反洗钱机构的设置和岗位职责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反洗钱工作是营业部合规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营业部负责人是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营业部有效实施反洗钱制度负首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营业部应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营业部负责人担任组长,小组成员至少应包括营业部客户服务负责人、合规人员、交易主管(或客服主管) 、财务专员、信息专员等人员。5 / 21营业部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和所在地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营业部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工作制度,明确小组成员的工作职责。第二十二条

11、第二十二条 营业部应根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经纪业务制度的规定,明确开户、销户、转托管等业务环节相关岗位人员的反洗钱职责。营业部合规人员具体负责反洗钱宣传培训、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报送、起草报送与反洗钱有关的报告等工作。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营业部所在地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对营业部反洗钱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有特殊要求时,营业部应按所在地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营业部应将所在地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及本营业部反洗钱机构设置、岗位职责等情况报法律合规部备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营业部应严格按本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所在地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洗钱工作

12、有特殊要求的,营业部还应按所在地区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反洗钱工作。营业部应与所在地区证券监管部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及时的沟通和交流,并按其要求及时报告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的有关情况。营业部向所在地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报告,应抄报公司法律合规部、运营管理部。第三章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一节第一节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要求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客户身份识别,是指公司与客户建立或终止业务关系、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应要求客户(或代理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登记并复印留存。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和营业部应遵循

13、了解客户原则的要求,在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过程中了解客户的职业、证件有效期、收入状况、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6 / 21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营业部在开户时应将客户信息录入柜台系统,确保柜台系统的客户信息与客户纸质档案的内容一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资金账户开户、挂失、销户、变更及资金存取;(二)基金账户的开户、销户和变更;(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和变更;(四)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五)转托管、指定交易或撤销指定交易;(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变

14、更存管银行、修改银行账户资料;(七)代办股份确认;(八)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的挂失及重置;(九)为客户开通权证、创业板股票交易;(十)修改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十一)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十二)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融资融券合同、股指期货合同等;(十三)证券监管部门核准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等规定,加强对客户账户的管理。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在为客户办理本制度第二十八条列举的业务时,应执行以下规定:(一)

15、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二)不得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三)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客户所提供的身份证件或公司资料虚假,或存在可疑之处的,应拒绝办理;(四)有充分证据证明客户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应立即要求客户7 / 21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如客户拒绝,应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营业部在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账户或办理其他业务时,应按照以下要求审查、核对相关文件,并要求客户填写开户申请书等业务申请资料后,方可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合同:(一)客户本人办理的,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

16、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并保存身份证件复印件;(二)客户委托他人办理的,应要求代理人出示经公证的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以及其他信息,并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文件原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营业部为机构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核对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同时按规定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原件或盖有客户公章的复印件。营业部不得为未按照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机构客户开立账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营业部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在柜台系统中录入以下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息档案:(一)自然人客户:包括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二)机构客户:包括机构客户的名称、注册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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