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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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旗下的讲话国旗下的讲话】一、未成年人的行为责任一、未成年人的行为责任时 间:2012 年 9 月 17 日地 点:校大操场讲话人:同学们:你们好!今天我给大家演讲的是有关未成年人的话题。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

2、的不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5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驶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 3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98 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 3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 235 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

3、日常生活中,经常有一些本是,受害的青少年,到头来却成为被告人甚至罪犯,一个主要的原因是这些青少年不懂得依法保护自己,而是采取“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私下报复行为。殊不知,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有的是缺少明确的是非判断能力和坚定的意志力的表现,其心理过程是由最初的有所顾忌进而发展到“随大流”,最后坠入违法犯罪的泥潭;其内在原因是是非判断能力和意志力不强。这不仅让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客观上也助长了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直接危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法律尊严和权威。 在未成年人团伙犯罪中,有的青少年并不是有意去实施犯罪行为,而是在外部的鼓动、唆使、胁迫下参与犯罪活动的;有的青少

4、年虽然知道所参与希望的性质已经构成犯罪,但认为自己只是在旁边看看,不过是说了一次话、动了一次手,不应承担什么责任;还有许多青少年之所以参与到团伙犯罪中,可能是出于好奇,也可能是碍于情面,还可能是想试试自己的能力。但是,实施这种行为的人都应当知道,不管你出于什么动机,只要行为触犯了刑律,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在鼓动、唆使、胁迫青少年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时,确实会讲一些诸如“这事与你无关”“出了事不要你负责”之类的话,青少年往往会被这些话所迷惑,但要知道,这些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面前什么作用也起不了。 在青少年聚会和群体户外活动中,要避免走上邪路,就学生自身而言,主要方法如下:1.坚持自己行为的法律底线,任何时候都要讲自己的活动置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社会的和他人的合法权益。2.要慎重交友,聚会时避免随意抽烟、喝酒和哄闹。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要学会事发时冷静的预想事情的后果。3.注意不到青少年不应该去的场所。尤其是网吧!谢谢大家,我的讲话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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