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租住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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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西师范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租住协议广西师范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租住协议甲方(出租人):甲方(出租人): 广西师范学院后勤处广西师范学院后勤处 乙方(承租人):乙方(承租人): 乙方: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所在部门 乙方因居住需要,申请承租甲方管理的公房,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住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座落在广西师范学院明秀校区培训楼 号的房屋,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为自住周转房使用。二、租住期限为三年,自 2013 年 2 月 2 日起至 2016年 2 月 1 日止。 三、租金标准按区直房改办及南宁市房改办相关规定执行, 3.58 元/月,月租金为 元,由乙方

2、按月支付,并委托学校财务处从每月工资中代扣。租住期间若遇政府调整房租标准,按调整后的标准收取。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于合同约定的租住起始时间将出租房屋提供给乙方,供乙方自己居住使用。2、在租住期间,由甲方负责出租房屋的维修,维修标准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在乙方提出维修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实地勘察,确需进行维修的应及时进行维修。因甲方2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损坏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修复并赔偿。3、在租住期间内,因学校发展和规划(如基本建设、危房改造、环境治理等)需要拆迁租住房屋的,甲方有权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同

3、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租住协议。乙方应无条件腾让所承租房屋,并按期完成搬迁任务,因乙方拖延时间不按期搬迁,造成学校损失或致使危房发生意外的,由乙方负完全责任。4、在租住期间,甲方按教职工住宅同期标准收取出租房公共部分维修费。五、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甲方的出租房屋,承担租住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有结构、配套设施,不得擅自增减附属设施,确因生活需要作改变或进行装修的,必须事前书面报告学校审批;乙方不得私自占用不得在房屋周围乱搭、乱建;楼梯间、门道、走廊、房顶等公用部位。2、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房屋,违者经

4、教育仍不恢复原定用途的,学校有权限期收回出租给乙方的住房。3、租住期间,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4、乙方不得在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一经发现,除收回住房外,必要时交司法机关处理。35、因乙方原因造成火灾、房屋倒塌、伤人等事故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和个人损失,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6、乙方租住单间或合租单间的,先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后承租人入住;租住人须共同维护住房的公共设施,保持宿舍安静、卫生,不得私自间隔走廊过道和房间。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直至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

5、任。1、乙方因调离、辞职等原因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的。2、乙方获准租住房并与甲方签定该协议后,超过交房时间45 天不入住的。3、配偶一方在南宁市内已参加房改或租有公有住房的,已购商品房的,其它自置住房的(上述情况均视为自己能解决住房,不需租住学校的周转房)。4、乙方因出国留学(含公派和自费)、出国探亲或脱产读研和读博在一年以上(含一年),配偶非我校职工的。5、乙方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的。6、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7、乙方将承租的房屋转借、转租、转让或与他人换房的。8、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七、本协议终止后,乙方装修、装潢附着物归甲方所有,且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装修、装潢补偿费用

6、。八、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九、协议到期前 1 个月内,乙方应与甲方办理续租手续。逾期不办理续租手续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租住房屋。十、本协议终止时双方必须办理以下手续:41、按租住合同清点房屋及设备。2、结清房屋租金和应交纳的有关费用。3、交清违约金和赔偿金。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的,可本着互谅互让原则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违约责任1、甲方自协议签订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乙方承租房屋交于乙方,否则每延期一天交房的,按协议租金 2 倍付给乙方违约金。2、对违约占房或者违约不退房的,按以下收取租金办法处理:即从占房或学校收回住房限期届满之日起,按 30 元/间/月标准收取租金(以房屋使用面积计算)。3、因私自改动住房结构、水电、门窗、阁楼、行李架等设备和设施,人为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造成事故的,追究乙方责任。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十六、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甲方(代表):广西师范学院 乙方:后勤处 联系电话:0771-3908063 联系电话: 协议签订日期: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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