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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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指标说 明 .3第一部分 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评价指标(共 138项) .3A(共 9项) .3B(共 34项) .4C(共 46项) .5D(共 39项) .8E(共 10项) .9第二部分 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评价指标(共 46项) .10A(共 6项) .10B(共 11项) .10C(共 9项) .11D(共 12项) .11E(共 8项) .12第三部分 房地产经纪人员诚信评价指标(共 43项) .12A(共 5项) .12B(共 10项) .13C(共 8项) .13D(共 13项) .14E(共 7项) .14第四部分 房地产估价机构诚信评价指标(共 41项

2、) .15A(共 6项) .15B(共 8项) .15C(共 9项) .15D(共 10项) .16E(共 8项) .17第五部分 房地产估价人员诚信评价指标(共 36项) .17A(共 5项) .172B(共 6项) .17C(共 9项) .18D(共 9项) .18E(共 7项) .193说 明一、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指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评价指标、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评价指标、房地产估价机构诚信评价指标、房地产经纪人诚信评价指标、房地产估价师诚信评价指标共五部分 304 项不良信用行为组成。根据不良信用行为的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每一部分评价指标中的不良信用行为均分为 A、B

3、、C、D、E 五个等级。二、对不良信用行为,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符合 A 类情形之一的,扣 12 分,依情节轻重,扣 1 分、1.5 分、2 分;(二)符合 B 类情形之一的,扣 34 分,依情节轻重,扣 3 分、3.5 分、4 分;(三)符合 C 类情形之一的,扣 56 分,依情节轻重,扣 5 分、5.5 分、6 分;(四)符合 D 类情形之一的,扣 78 分,依情节轻重,扣 7 分、7.5 分、8 分;(五)符合 E 类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行业组织可以根据不良信用行为的具体情节,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扣分数值。扣分数值应当为整数。三、对于在一个统计周期内,累计被

4、扣分数达到 15 分以上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列为失信警示对象,按照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公示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四、对于本附件未列举的不良信用行为,行业组织应当根据本附件最相类似的规定予以计分和公示。第一部分 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评价指标(共 138 项)A(共 9 项)1. 不如实上报或无故不按时上报年检、信用档案材料的;A2. 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或备案变更手续的;A3. 通过招标确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招标备案、报告、批准、确认手续的;A4. 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监理合同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备案手续的;A5. 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

5、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A4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有关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A7. 商品房销售中未使用本市标准的合同示范文本的;A8.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约定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买受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A9. 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行业培训活动的;AB(共 34 项)10. 拖欠地价款、工程款 500 万元以下且拖欠时间在二年以内的,或者拖欠地价款、工程款 5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且拖欠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B11. 确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

6、标的;B12. 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B13.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B14.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招标的;B15. 开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B16. 组建评标委员会不符合规定的;B17. 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B18.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B19. 不建立或者不按规定填写项目手册的;B20. 未在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申办安全受监登记的;B21. 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B22.

7、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擅自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的;B23. 建设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因买受人要求而交付使用的;B2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B25.商品房销售广告中未按照规定载明开发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预售许可证号和代理销售房地产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的;B26.广告中含有开发企业能够为入住者办理就业、升学等承诺,或者出现减免、赠送5若干年物业管理费,或出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内容的;B27.广告中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B28.广告中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的;B29.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房地产

8、广告内容,不真实的;B30.房地产广告中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误导消费者的;B31.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约定条款对买受人显失公平的;B32.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约定中关于物业管理的条款,违反业主意愿,擅自更改广告中载明的物业管理公司的;B33.预售合同签订后,未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的;B34.销售商品房时,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明示应当明示的材料的;B35.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B36.销售商品住宅,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B37.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规定卖方要协助买方办理银行按揭,但因为买方或卖方原因未办理成功,卖方不退还买方

9、已支付的相应款项的;B38.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凭证之后,不按照合同约定协助业主办理入伙手续;B39.不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主管部门的;B40.无正当理由延迟为业主办理房地产产权证书的;B41.移交住宅区时,未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工程建设材料的;B42.就本企业人员执行企业职务过程中的不良信用行为,存在过失的;B43.对行业组织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等工作,不予配合的;BC(共 46 项)44. 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C45. 年检不合格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C46. 在申请用地过程中,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资料

10、或者伪造文件的;C47.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C648.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建设市政、公益配套设施的;C49. 临时用地,擅自改变原申请用途的;C50.受委托办理征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具体事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使用暴力、欺骗、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C51. 受委托办理征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具体事宜,超越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的授权权限办理补偿安置事宜的;C52.受委托办理征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具体事宜,就垫付的安置补偿费用与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结算时弄虚作假的;C53.未按照征地拆迁合同的规定补偿和安置的;C54. 拖欠地价款、工程款 500 万

11、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且拖欠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C55.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C56.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C57. 违法临时建筑,不影响城市规划或者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C58. 擅自在市政道路上开设道路进出口或市政管线的接口,架(敷)设临时市政管线,并设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的:C59. 确需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同意擅自拆除,或未按规定制定拆除方案的;C60.未在开工建设前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C61.将用地红线范围内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的场地和道路等施工场地挪作他用的;C6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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