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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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事指引(二)未成年人、中小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事指引(二)未成年人、中小学生、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参保缴费须知学生、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参保缴费须知2011-09-07 15:25:20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事指引(二)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事指引(二) 未成年人、中小学生、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未成年人、中小学生、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 参保缴费须知参保缴费须知 一、适用范围一、适用范围 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的下列人员:人员类别人员类别 户籍条件户籍条件年龄条件年龄条件 其他条件其他条件 中小学生无限制无限制具有本市各类中小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

2、、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或未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校学生未成年人18 周岁 (指计算至当年 8 月 31 日前,下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含入托儿童,非“在校学生”男18年龄60 非从业居民 女18年龄55非“在校学生”、非从业、不能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用人单位退休费、1-4 级工伤待遇 男60 周岁 老年居民广州市城镇户籍 ,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萝岗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的城镇户籍,本市农场、蓝印户口。女55 周岁 未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用人单位退休费、1-4 级工伤待遇 二、缴费标准二、缴费标准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 9 月

3、 1 日至次年 8 月 31 日为一个保险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征收。 人员类别人员类别 个人缴纳个人缴纳(元/人年)政府资助政府资助(元/人年)未成年人、中小学生80200非从业居民480200老年居民500500三、参保登记办法三、参保登记办法参保人(监护人、代理人)可就近到本市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登记。(一)、携带资料(一)、携带资料 携带资料 人员类别 身份证明资料其他资料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下同)未成年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其中出生后三个月内的新生儿应当同时提供出生证原件、

4、复印件中小学生1、中国籍学生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港、澳籍学生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复印件,台籍学生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复印件,外国籍学生提供护照原件、复印件。2、当年 6 月 30 日前年龄满 18 周岁并首次以中小学生身份参保的人员,以及非本市城镇户籍中小学生,应当同时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1、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在登记点领取或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页(http:/ )。 2、如需办理委托银行划账缴费,须提供市地税部门指定的任一居民医保代征银行的活期个人结算账户、账户持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家长无须专门为入托儿童或

5、学生办理新存折,可使用任一家庭成员的银行账户作为扣款账户,不要求办理银行卡。也可选择通过医保卡中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账缴费,提供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持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二)、参保登记流程(二)、参保登记流程 1、携带上述资料到就近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2、办理登记后,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核定单及个人基本信息确认表3、登记次月 4-23 日以选定方式缴纳居民医保费4、等通知领取医保卡(详见市医保局宣传单)四、日常业务办理四、日常业务办理(一)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的办理(一)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的办理当参保人的个人基本资料发生变更时,需由参保人(监护人、代理人)填写

6、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资料变更表一式两份并携带以下资料向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 携带资料:携带资料: 变更事项变更事项 携带材料姓名姓名 出生年月出生年月 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复印件一份证件号码证件号码 相关证件(如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个人身份个人身份 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一份户口性质户口性质 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其他资料变更其他资料变更 更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二)停保手续的办理(二)停保手续的办理已参加本年度居民医保人员,除年龄满 19 周岁的中学生及非本市城镇户籍的中小学生外,如需暂停下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的

7、,须由参保人(监护人、代理人)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停保登记表一式两份于当年 7 月 25 日前向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三)新保险年度续保的办理(三)新保险年度续保的办理已参加本年度居民医保人员,新年度如需继续参加居民医保,不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新年度居民医保关系将在当年 7 月底自动延续。但是,以下人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1、原以“未成年人”身份参保登记且当年 8 月 31 日前年龄满 18 周岁的人员,如具有本市各类中小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应由参保人(监护人、代理人)在当年 5 月 1 日至 7 月 25日持所在学校出具的新年度学籍证明,到就近街道(镇)劳动保障服

8、务中心办理资料变更手续。按时办理人员,新年度以“中小学生”身份续保;逾期未办理人员,将暂停新年度居民医保关系。2、当年 8 月 31 日前年龄满 19 周岁的中学生和非本市城镇户籍中小学生,如需延续新年度居民医保关系,须由参保人(监护人、代理人)在当年 5 月 1 日至 7 月 25 日携就读学校出具的新年度学籍证明,向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续保资格认证手续。按时办理后,将在当年 7 月底延续新年度居民医保关系;逾期未办理的,将暂停新年度居民医保关系。如需续保,须按本须知“三、参保登记办法”重新办理。(四)补缴业务的办理(四)补缴业务的办理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给予补缴,

9、新生儿除外; 2、新生儿允许在出生三个月内申报补缴,享受相应年度待遇; 3、新生儿申报补缴方法 由新生儿法定监护人凭以下资料向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的补缴申请: (1)补缴申请报告一份(监护人填写); (2) 新生儿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 (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一式两份; 五、缴费方法五、缴费方法广州市居民医疗保险由广州市地税部门委托银行代为征收。目前广州市本级代征银行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花都区代征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增城市代征银

10、行为建设银行;番禺区代征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增城市、番禺区、花都区参保人也可以选择到市本级代征银行缴费)。如有增加代征银行见地税部门通知。(一)选定缴费办法(一)选定缴费办法各参保人可选择“委托银行划账缴费”或“现金缴费”。 1、选择委托银行划账委托银行划账缴费的参保人:新参保人员须在办理登记的同时,提供任一居民医保代征银行的活期个人结算银行账户原件与复印件、账户持有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按规定格式填写申报表并签名确认。办理签约手续后,银行将于登记次月 4 日-23 日直接从签约账户中扣费。以后各年度续保,银行将在每年 8 月 4-23 日直接从签约账户中扣费。(如需通过医保

11、卡中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账缴费,须提供医保卡或医保专用存折、持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选择现金缴费现金缴费的参保人:须于登记次月 4-23 日前(新年度续保人员须于 8 月 4-23 日),凭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核定单,其中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办理参保登记的人员可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到广州市统筹区内任一居民医保代征银行的网点办理现金缴费。(二)新年度续保变更缴费办法或扣费银行账号(二)新年度续保变更缴费办法或扣费银行账号原选择“现金缴费”而新年度续保需改为“委托银行划账缴费”的参保人,以及原已签约选择委托银行划账缴费的而新年度续保需变更扣费银行、账号的,应在当年 7

12、月 25 日前,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资料变更表一式两份,并按本指引第五部分第(一)1 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办理签约手续后,于当年 8 月 4-23 日由银行划账缴纳新年度居民医保费。六、其他注意事项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每月最后 2 个工作日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暂停受理居民医保以上所有业务。(三)市级统筹后,不具备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区(市),在过渡期内暂由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四)如遇少数民族学生、外籍学生因姓名字段过长无法录入的情况,请在 “姓名”栏填写学生汉语名字,并于“备注”栏注明学生全名。

13、(五)居民参保登记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在本保险年度内有效。(六)选择委托银行划账缴费的参保人,须在登记次月(新年度续保则为当年 8 月 4 日前将足够余额存入签约账户中,确保扣款后的余额大于 1 元,并及时查核账户扣费情况。对登记次月(新年度续保则为当年 8 月)15 日前未能成功划账缴费的,可咨询签约银行了解划扣失败原因及解决办法,并应及时按“现金缴费”方式缴费。(七)新生儿在出生后 3 个月内(含 3 个月)参保并缴纳了出生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从出生时至缴费当月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入托儿童以及中小学生按居民医疗保险年度参保缴费的,从当年 9 月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年度中途参保缴

14、费的人员,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七、社会医疗保险卡的申领七、社会医疗保险卡的申领 (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为参保人办理首次参保登记的次月 19 日后,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地点(见下表)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 参保登记所属区发放医保卡部门地址越秀光大银行越秀支行越秀区教育路 88 号首层荔湾市医保局荔湾分局荔湾区芳村大道友伦里 1 号首层(芳村隧道口侧) 天河市医保局天河分局天河区广和路 17 号 萝岗市医保局萝岗分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 333 号办证中心二楼 216 室 黄埔市医保局黄埔分局黄

15、埔区大沙北路 110 号黄埔区劳动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南沙市医保局南沙分局南沙区金岭北路合成工业区一排 3 号南沙区社区管理局大楼二楼 白云市医保局白云分局白云区景云路 38 号海珠市医保局海珠分局新港西路千禧一街 2-4 号首层(二)上述参保登记机构领取医保卡后,于当月底之前分发给参保人。参保人领取医保卡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缴费凭证(银行存折或银行柜台打印的收据)复印件; 3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领卡时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四)原已参保领取了医保卡的人员不需重新申领,只须凭领卡资料到本次参保的登记机构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原医保卡可继续使用。 印刷版本:2011 年第二版 印刷时间:2011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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